2023-03-14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彭永胜,联系电话:15972107637。
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关东街道办);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南湖大道81号;电话:027-87537735;邮编:430074。
申请人彭永胜与被申请人关东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因为关东街道办拒不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拒不采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建议书》,拒不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还欺骗四级检察机关称“已经就相关政府信息向彭永胜予以公开”,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特申请贵院跟进监督。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督促关东街道办履行(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限期向彭永胜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彭永胜向关东街道办申请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及《住宅分房台账》。2017年9月,关东街道办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彭永胜所反映的要求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彭永胜不服,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彭永胜在庭上明确其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中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以下简称“三需要”)等范围,判决驳回彭永胜诉讼请求。彭永胜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能公开的范围。无论申请人目的如何,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关东街道办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重新予以答复。2021年10月8日,关东街道办以彭永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尚未形成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为由,依然作出不予公开决定。2021年12月16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关东街道办应纠正违法情形,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其发出检察建议。2021年12月22日,关东街道办以彭永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尚未形成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为由,依然作出不予公开决定。
关东街道办不仅不公开案涉政府信息,还欺骗四级检察机关称“已经就相关政府信息向彭永胜予以公开”。四级检察机关受欺骗,误以为监督成功,还一致推荐该案件参加“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最后获评“2022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二、2022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15.李某诉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监督案,就是指的本案。案例简介中,“李某”不属实,实际上是“彭某”——彭永胜,这只是无关紧要的不实消息。最严重的不实消息是这一句话:“2021年12月22日,某街道办采纳检察建议,就相关政府信息向李某予以公开”。真实情况是:关东街道办根本没有采纳检察建议,根本没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该不实消息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等广泛转载,有损检察机关的严肃性。这个尴尬局面,是关东街道办欺骗四级检察机关造成的。
恳请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三)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处理错误的”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督促关东街道办限期履行(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限期向彭永胜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彭永胜
2023年 3月14日
2023年 3月14日
附件:
1、一审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3、再审判决书;
4、抗诉裁定书;
5、终审判决书;
6、2021-10-08关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7、2021-12-22关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8、关于“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
9、李某诉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监督案;
抄送: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11-13《监督申请书》:/a/fubaizhengju/20211114_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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