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彭永胜。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关东街办事处);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南湖大道81号;电话:027-87537735;邮编:430074。负责人:曾祥华,该办事处书记。
申请人因与关东街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92行初14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19)鄂行申350号,驳回再审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请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请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移送庭审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证据。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主动审查“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第(六)项。
关东街办事处是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分配表的,不是以“不符合三需要”为由拒绝公开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以彭永胜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主动审查“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第(六)项。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案例《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第二,“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第三,“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除此以外,人民法院通常不宜主动审查“三需要”问题,更不能主动以不符合“三需要”为理由判决原告败诉。
彭永胜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清谁贪污倒卖了彭永胜的拆迁还建房,和彭永胜的生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自身生活需要。
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限制条件,因为“三需要”被滥用,引发了很多争议,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2、未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案例《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76号》,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信息公开条例》。
本案中,彭永胜申请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关东街办事处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主动审查“三需要”,而不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纠正。
补充一点:一审、二审判决都认为,关东街办事处系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负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既然如此,就应该判决关东街办事处依法公开案涉政府信息,不仅应该向彭永胜公开,还应该在关南村范围内张贴,向关南村所有拆迁户公开。
二、一审、二审判决拒不采信上诉人彭永胜提供的犯罪证据,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买卖户口、造假诈骗、贪污腐败等材料,涉嫌徇私枉法、纵容包庇犯罪,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八)项。
一审判决书说“原告证据3至9均未提供原件,且不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也不采信。一审证据3至9的原件均由征地拆迁部门保管,而且拒不公开,彭永胜无法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虽然是复印件,但证据详实,可以证明:由于征地补偿信息不公开,导致了拆迁腐败窝案的发生,大量“假拆迁户”非法购买他人户口,冒充“真拆迁户”,与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过渡费、还建房,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或贪污罪。关东街办事处予以否认,却拿不出反证,彭永胜认为法院应该采信,或者依法调取原件、查明事实。其中《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内容为:关南村书记钱小燕涉嫌以彭永胜的名义,冒领一栋600平米被强拆房屋的还建房补偿,然后转手倒卖;另外,关南村书记钱小燕涉嫌以“熊立成、彭永胜、钱有进、池请元、13位胎儿”的名义,冒领关南社区二期第33栋的15套还建房2400平米,转手倒卖,严重损害彭永胜的切身利益。这都是征地补偿信息不公开引发的犯罪和腐败。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本案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或贪污罪,彭永胜提供的相关线索证据材料,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一审、二审法院涉嫌徇私枉法、纵容包庇犯罪,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八)项。
三、恳请检察院依法移送本案涉及的犯罪线索证据。
根据2019年12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关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证据,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恳请检察院将本案涉及的犯罪线索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线索证据目录详见《移送犯罪线索证据申请书》。如果不依法移交,就涉嫌徇私枉法、纵容包庇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案,关东街道办事处拒不依法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分房名单?是因为该名单中有公职人员贪污拆迁还建房、有假拆迁户非法侵占真拆迁户的还建房,而且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一个犯罪团伙,是一个拆迁腐败窝案,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贪污罪。关东街办事处拒不公开,法院枉法裁判,都是在充当保护伞,隐瞒包庇该拆迁腐败窝案。恳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提起抗诉。
此致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监督申请主要证据目录
1-1、关于彭永胜反映关东街关南社区不公开关南四期还建房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证明:关东街办事处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分房名单,导致关南社区四期1500套还建房中的约500套涉嫌被公职人员贪污、被社会人员非法侵占。
1-2、武汉关南村钱李湾拆迁过渡费明细表暗藏惊天秘密——大面积造假、诈骗、贪污。
证明:征地补偿信息不公开,导致买卖户口、造假诈骗、贪污腐败泛滥成灾。大量假拆迁户非法购买户口,和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冒领过渡费、补偿款、还建房。房号不敢公开,防止贪污腐败被真拆迁户发现。一些假拆迁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或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1-3、关南村(钱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明细表(13页)。
证明:有假拆迁户非法购买豹澥街户口、假冒拆迁户、签订虚假的拆迁协议书、骗取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被拆房屋的房号不敢公开,防止贪污腐败被真拆迁户发现。
证明:假拆迁户吴素珍及马甲吴大涛签名32次领取32份拆迁过渡费,涉嫌签订32份拆迁协议骗取7320.71平米拆迁还建房,这32栋被拆房屋绝大部分不是吴素珍家的,涉嫌非法侵占其他拆迁户的还建房;杨忠平签名16次领取16份拆迁过渡费,涉嫌签订16份拆迁协议骗取2817.69平米拆迁还建房,这16栋被拆房屋绝大部分不是杨忠平家的,涉嫌非法侵占其他拆迁户的还建房;钱祖勤签名23次领取23份拆迁过渡费,涉嫌签订23份拆迁协议领取4918.27平米还建房,这23份拆迁协议中,有一部分涉嫌非法购买他人户口,假冒拆迁户。该证据涉及非法购买豹澥街居民户口假冒房主,将本该补偿给其他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占为己有,涉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或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1-4、关南村(茶棚)房屋拆迁过渡费明细表(12页)。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3。
1-5、关南村(新农村湾)房屋拆迁过渡费明细表(2页)。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3。
1-6、吴素珍涉嫌买卖户口、诈骗、贪污拆迁补偿名单(一)。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3。
1-7、吴素珍马甲或同伙涉嫌买卖户口、诈骗、贪污拆迁补偿名单(二)。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3。
1-8、杨忠平涉嫌买卖户口、诈骗、贪污拆迁补偿名单(一)。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3。
1-9、钱祖勤家签了23份协议?涉嫌非法买卖户口名单?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3。
1-10、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
第1页证明:彭永胜被扣上违建帽子遭强拆的房屋,零赔偿;然后被关南村前书记钱小燕和拆迁办负责人熊先友造预算,套取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进行瓜分倒卖,钱小燕和熊先友涉嫌贪污罪。
第4页证明:彭永胜2002年被拆迁520平米只补偿还建房260平米,剩下的260平米还建房被关南村前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一同被贪污倒卖的还有熊立成、钱有进、池请元、2009年怀小孩未给指标房的13位胎儿的还建房15套总计2400平米,钱小燕和熊先友涉嫌贪污罪。
1-11、牌楼舒湾过渡费明细表。
证明:牌楼舒湾的房号敢公开,可以根据房号来判断这个房子是谁的。关南村房号不敢公开,是因为大量假拆迁户用真拆迁户的房号签协议,贪污真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
1-12、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证明:大周湾还建房补偿名单敢公开,拆迁房号敢公开。关南村房号不敢公开,是因为大量假拆迁户用真拆迁户的房号签协议,贪污真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
1-13、2017年汪田村分房名单第一轮公示。
证明:汪田村分房名单敢公开,房屋编号敢公开。关南村的分房名单、房屋编号不敢公开,是因为大量假拆迁户用真拆迁户的房号签协议,贪污真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
1-14、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
证明: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比如:还建房分房名单,应该公开。
1-15、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证明:关东街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高新区人均还建安置面积、分户标准、资格条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实施还建住房分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明:关东街办事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保存有《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有责任和义务公开。
1-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证明: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关东街道办事处的上级单位——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1-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证明:根据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第二,“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第三,“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通常不宜主动审查“三需要”问题,更不能主动以不符合“三需要”为理由判决原告败诉。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主动审查“三需要”,违法。
1-18、最高法判决案例: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
证明:最高法观点:法院主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
证明:最高法观点: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拆迁户,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关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这些政府信息。
1-19、最高法判决案例: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76号。
证明:最高法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信息公开条例》。
1-20、申请人身份证。
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
2-1、一审行政起诉状。
证明:还建房分房名单应该依法公开。
2-2、一审行政判决书。
证明:一审判决主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六项。
2-3、二审行政上诉状。
证明:还建房分房名单应该依法公开。
2-4、二审行政判决书。
证明:二审判决主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六项。
2-5、再审申请书。
证明:还建房分房名单应该依法公开。
2-6、再审裁定书。
证明:再审裁定书主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六项。
2-7、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证明:检察院必须依法移送本案牵涉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如果不依法移送,就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面临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2-8、移送犯罪线索证据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提交了《移送犯罪线索证据申请书》,申请检察院依法移送本案牵涉的犯罪线索和证据。
2-9、邮寄送达再审裁定书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EMS快递单号查询。
证明:再审裁定书的邮寄时间和签收时间。
证据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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