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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代替拆迁】二审行政上诉状:控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行政

时间:2019-01-24 15:29来源:光谷揭露网 作者:光谷揭露网 点击:
【拆违代替拆迁】行政上诉状:控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充当关南村拆迁腐败窝案保护伞。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永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钱李湾10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972107637。个人实名举报网站——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biz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电话:027-67880625;邮编:430075。

  上诉人彭永胜诉被上诉人东湖管委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2019年1月11日签收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初798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初798号。

  二、依法撤销东湖管委会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东湖管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一审庭审禁止彭永胜举证,举证环节缺失。


  2018年12月12日上午9点,彭永胜诉东湖管委会行政强制一案,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因为这是彭永胜第一次和审判长刘忠、审判员肖丹、审判员陈小萍面对面打交道,不了解他们,所以开庭审理时,没有申请他们回避。随着庭审的推进,彭永胜隐隐感觉3位法官在违法办案。

  先是审判长刘忠不让彭永胜念起诉状,彭永胜说庭审视频可能上网直播,因此希望念起诉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争取了之后,才让彭永胜念起诉状。

  然后到了举证环节,审判长刘忠又不让彭永胜举证、不让彭永胜发表举证意见。彭永胜争取了几次,审判长刘忠就是不让,导致彭永胜举证环节缺失,严重侵犯了彭永胜的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希望在网上公开庭审录像。

  2、一审庭审互相提问环节缺失。

  彭永胜准备了几个问题,准备问东湖管委会,但是直到庭审结束,都没有等到法官问“原告有没有想问被告的问题”? 严重侵犯了彭永胜的诉讼权利,导致一些疑问无法解开、事实无法查清。上述事实,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

  3、一审法院未依据彭永胜申请调取关键证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这2份关键证据足以证明:关南村很多无证房,都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并给予了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和有证房一样。该证据由政府部门保管,彭永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申请到,于是在起诉时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上述关键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调取。直到庭审结束,彭永胜也没有等到法官调取《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上述事实,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

  4、3位法官刚刚枉法裁判了彭永胜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8年12月12日庭审结束后,彭永胜回家,回想开庭期间,3位法官的表现,越想越不对劲。在整理资料时,彭永胜惊讶地发现,2018年12月7日收到的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枉法裁判该“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3位法官正是本案的3位法官:陈小萍、肖丹、刘忠。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很简单,彭永胜发现自己的拆迁还建房涉嫌被人贪污倒卖,生活质量受到严重损害,于是申请公开还建房分房名单,陈小萍、肖丹、刘忠3位法官未开庭审理,就枉法裁判说,彭永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查违规,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彭永胜试图追回被人贪污的拆迁还建房,不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品质吗?这样说不仅法理不通,连道理都讲不通,明显是故意枉法裁判,充当拆迁腐败窝案的保护伞。

  5、政府信息公开案,3位法官未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拆迁腐败、造假诈骗等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涉及大量拆迁腐败、造假诈骗等犯罪线索、证据,3位法官没有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涉嫌包庇拆迁腐败、造假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法律条文:《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6、3位法官未依法回避,也不说明理由。

  由于发现了3位法官上述违法办案的情况,彭永胜担心本案难以得到公正审理,于是在2018年12月14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被抓后院长空缺)和刘忠法官分别邮寄了《法官回避申请书》(EMS快递单号1016140019428、1016140020328),申请刘忠、肖丹、陈小萍3位法官回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及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这3位法官依法应该向院长请示,院长应该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3位法官未向院长请示,院长直到2018年12月17日还未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3位法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3位法官拒不暂停本案的工作,继续审理本案,并出具《行政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

  7、一审法院未处理彭永胜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2018年12月12日庭审中,刘忠法官说:“释明一下,已经作出了强拆拆除决定书,前面的三个行为已经变为过程性行为被最后的强拆拆除决定书行为所吸收。第一个行政行为是单独的行政行为可以另行起诉,如果坚持起诉四个行政行为,视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彭永胜因为对法律不熟悉,不知道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所以当庭没有表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彭永胜表示要先弄清楚法律条文后再做决定。

  2018年12月17日,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彭永胜遵照刘忠法官的释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彭永胜向一审书记员彭婕邮寄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EMS快递单号1016140044128),但是一审判决书却没有变更彭永胜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说明理由,程序违法。
8、3位法官未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本案涉及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材料。

  2018年12月12日,行政强制一案开庭时,彭永胜明确请求3位法官将庭审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或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是3位法官根本没有依法移交,一审判决书里没有是否已经依法移交的任何表述,涉嫌包庇犯罪。

  相关法律条文:《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二、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偏袒东湖管委会,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采信证据明显偏袒。一审法院除了彭永胜的身份证被采信以外,彭永胜提交的其他所有证据都不被采信,很多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没问题,就是不采信。东湖管委会提交的证据除了证据8和证据9,其他证据都被采信了,很多证据三性都有问题,就是要采信。2018年12月12日,本案开庭时,刘忠法官要求彭永胜在2018年12月14日前向法院提交《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因为彭永胜2018年12月14日通过邮政EMS申请3位法官回避,等了3天,未等到一审法院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彭永胜于是在2018年12月17日向一审书记员彭婕邮寄了名为彭菊枝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发证时间1999年6月8日)、《土地使用证》(证号031060,发证时间1999年10月18日)复印件,这就是涉案房屋的建房手续。一审法院要求东湖管委会对上述2证复印件进行核查,东湖管委会核查后说“该二证涉及房屋已于2010年拆迁补偿完毕,与涉案房屋没有关系”。既然东湖管委会说“该二证涉及房屋已于2010年拆迁补偿完毕”,就应该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等证据进行反驳,并让彭永胜进行充分质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东湖管委会拿不出任何反驳证据,就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然而一审法院还是采信了东湖管委会的胡说八道,以上诉人提交二证超过法庭指定时间、二证与本案无关为由,不采信二证。一审法院只向东湖管委会征询质证意见,不向彭永胜征询质证意见,质证过程严重违法,导致事实不清,故意偏听偏信、枉法裁判。

      2、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彭永胜所建”属于事实不清。造成事实不清的原因是采信了东湖管委会的非法证据。如东湖管委会的证据3系通过行贿关南村村干部换取的证人证言,且证人不到庭,证言未质证。

  3、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查明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及房屋产权部门的登记……属于违法建设”属于事实不清。造成事实不清的原因是一审法院未对彭永胜邮寄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进行充分质证,拒不采信二证;东湖管委会胡说二证涉及房屋2010年已经拆迁补偿,毫无证据,一审判决非法采信。

  4、一审判决即使不采信二证,也不能直接认定彭永胜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可以证明:整个关南村很多无证房都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而是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都进行了补偿,补偿标准和有证房屋一样。彭永胜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上述两份台账,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调取,严重违法,导致事实不清。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引用的前3个法律条文《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条、《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六条,是适用法律错误。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条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二)负责示范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安全生产、体育、统计、外事侨务、人防、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管、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上述3个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管委会具体如何处理本案涉及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管委会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因此,东湖管委会作出行政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超越法定职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述3个法规的文字表述,东湖管委会的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替代相关职权部门——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5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限期拆除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决定,命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决定,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本案中,东湖管委会向彭永胜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东开)限拆决字[2018]第01136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都属于行政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无权授权东湖管委会进行行政强制。因此,东湖管委会作出行政强制,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最高法判决案例: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400号。

  2、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引用199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也是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新建时,该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区,该地块当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只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根本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种说法,想办都没地方办。整个关南村被拆的房屋,哪个房子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拿出来看一看!

  3、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引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述条款恰恰证明,有权下达限期拆除决定的单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部门,东湖管委会无权下达限期拆除决定;有权下达强制拆除决定的单位是东湖管委会责成的有关部门,东湖管委会无权亲自下达强制拆除决定。

  四、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第二十九条。

  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五、被上诉人东湖管委会行政强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执法目的不合法、选择性执法、征地拆迁违法”。

  详细阐述请看一审《行政起诉状》、一审《证据目录》、一审《补充证据目录》、一审《原告彭永胜的质证意见》,相关法理道理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在此不再重复。

  因为东湖管委会的行政强制涉及彭永胜的重大利益,彭永胜恳请二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案,并进行庭审直播。阳光透明地办案,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六、彭永胜继续申请二审法院调取相关重要证据。

  彭永胜继续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取: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这两份台账证明关南村的很多无证房都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而不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彭永胜继续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合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红线》、《规划设计条件》。这些文件证明东湖管委会的执法目的不合法。

  七、请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本案涉及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材料。

  东湖管委会涉嫌将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给第三人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涉嫌滥用职权罪或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二审法院应该将该犯罪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不依法移交,就涉嫌包庇犯罪。

  八、东湖管委会毛地出让,矛盾升级,引发刑事案件。

  彭永胜房屋所在地“土地权利不清晰、安置补偿落实不到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东湖管委会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将该地块出让给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将矛盾扔给该公司自行处理,引发刑事案件。2019年1月4日上午,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王中原一伙9人非法入侵彭永胜的住宅,并进行大肆打砸。在全国扫黑除恶期间,顶风作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关南派出所已经刑事立案,刑拘了3个犯罪嫌疑人,还有6人负案在逃。这都是东湖管委会违法行政,毛地出让造成的。

  九、枉法裁判导致塌方式拆迁腐败,后果严重。

  希望二审法官依法判决,因为枉法裁判会导致严重后果。2012年,法院枉法裁判彭永胜的拆迁案,判决拆彭永胜520平米只赔260平米。之后,佛祖岭街的系列拆迁案,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分房名单信息公开案,都枉法裁判。案子是了结了,但是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恶化了。东湖管委会、拆迁公司和关南村村干部认为有法院的包庇袒护,即使是违法犯罪,贪污腐败,也不怕。于是继续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还是不收敛、不收手。各位法官可以看看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biz揭露的大量拆迁腐败证据、线索。2012年到2019年,东湖管委会主导的征地拆迁中,拆迁类违法犯罪、贪污腐败一直没有停止过。这都是枉法裁判,司法权无法遏制行政权导致的恶果。当拆迁腐败越来越严重,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形成窝案、串案,塌方式腐败,现在根本无法收场了。当诉讼途径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彭永胜还可以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充分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问题将更加复杂化。因此,司法公正,才是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最佳方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东湖管委会行政强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执法目的不合法、选择性执法、征地拆迁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彭永胜
2019年1月24日




证 据 目 录
 
  证据1、EMS快递单号101600872629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初798号。
  证明:彭永胜于2019年1月11日11时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初798号。
  证明: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证据2、EMS快递单号1016140019428、1016140020328、《法官回避申请书、附录》。
  证明:2018年12月14日,彭永胜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刘忠法官分别邮寄了《法官回避申请书》(EMS快递单号1016140019428、1016140020328),申请刘忠、肖丹、陈小萍3位法官回避。3位法官既没有依法回避,也没有任何回应,程序违法。
  证明: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3位法官无权继续审理本案,无权出具《行政判决书》。
 
  证据3、EMS快递单号1016140044128、《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相关庭审笔录》、《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
  证明:2018年12月17日,彭永胜向一审书记员彭婕邮寄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变更彭永胜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说明理由;一审法院没有组织双方对彭永胜提交的二证进行充分质证;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证据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彭永胜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证据5、组图:2019年1月2日掏空墙脚危及房屋人身安全。
  证明:东湖管委会将毛地出让产生的矛盾扔给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自行处理,2019年1月2日,该公司员工王中原非法逼迁,派挖掘机掏空彭永胜房屋的墙脚,危及彭永胜房屋安全和人身安全,矛盾逐渐升级。
 
  证据6、组图:2019年1月4日黑恶势力私闯民宅大肆打砸。
证明:东湖管委会毛地出让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引发刑事案件。2019年1月4日上午,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王中原一伙9人非法入侵彭永胜的住宅,并进行大肆打砸,这是典型的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在全国扫黑除恶期间,顶风作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关南派出所已经刑事立案,刑拘了3个犯罪嫌疑人,还有6人负案在逃。
 
  证据7、组图:2019年1月4日私闯民宅大肆打砸的9个犯罪嫌疑人。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6。
 
  证据8、彭永胜身份证。
  证明:身份信息。

  最高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400号:/a/anli/20171227_485.html
   证明: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无权授权东湖管委会进行行政强制。

证据提交人:彭永胜
2019年1月24日


  一审行政判决书:/a/fubaizhengju/20190111_496.html

  一审行政起诉状:/a/fubaizhengju/20181101_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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