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清单 laqingdan.xyz 揭露武汉关南社区四期1500套拆迁还建房中约500套涉嫌被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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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2021)鄂行再74号《检察监督申请书》

时间:2021-11-14 20:03来源:光谷揭露网 作者:光谷揭露网 点击:
申请检察院向关东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2021)鄂行再74号判决书确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向彭永胜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住宅分房台账》。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彭永胜。

  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关东街道办);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南湖大道81号;电话:027-87537735;邮编:430074。

  申请人彭永胜与被申请人关东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东街道办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特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向关东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彭永胜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0月8日,关东街道办根据(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新答复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尚未形成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理由如下:……。您申请公开的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属于尚未形成的政府信息。其中《拆迁还建台账》系由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制作,该政府信息不是本街道办事处现有的信息,且涉及大范围提供资料数据。《住宅分房台账》尚需本街道办事处根据《拆迁还建台账》进行详细建立,目前尚未形成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这是明显的谎言,前后自相矛盾。关南社区四期1589套拆迁还建房早在2017年就分光了,如果分房时不建立《住宅分房台账》,怎么分房?瞎分、滥分、糊涂账吗?《住宅分房台账》到现在还没进行详细建立,怎么可能?
 
  在2017年9月22日的《关于彭永胜反映关东街关南社区不公开关南四期还建房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中、在一审(2018)鄂0192行初14号中、在二审(2018)鄂01行终796号中、在再审(2019)鄂行申350号中,关东街道办从来没有说过“《住宅分房台账》尚未形成”、“关东街道办没有保存《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之类的话。——如果上述2本台账尚未形成、如果关东街道办真的没有保存这2本台账,他们当初肯定会答复说:我们手里没有这2本台账,没法公开;而不是答复说: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公开。

  关东街道办在行政判决书(2021)鄂行再74号第9页的答辩中称“根据协议,拆迁行为由武汉光谷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实施,故《拆迁还建台账》由该公司制作,而《住宅分房台账》由该公司与关南村改制后形成的武汉关南兆佳科贸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留存于两公司处。关东街道办既没有制作也没有保存该政府信息。”——关东街道办在这里又说:这2本台账已经形成,留存于两公司处。一时说2本台账尚未形成,一时又说2本台账已经形成。前后自相矛盾,显然是在撒谎。

  根据2015年7月20日出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武新管建〔2015〕61号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 处根据还建房建设单位移交的拆迁还建台账,建立详细住宅分房登记台账,经审计单位统一审查整理后,移交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关东街道办根据还建房建设单位(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移交的《拆迁还建台账》,建立详细《住宅分房登记台账》。说明关东街道办手里是有这2本台账的。

  如果关东街道办真的没有保存这2本台账,现在去找武汉光谷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和武汉关南兆佳科贸有限公司索要这2本台账,进行复制、进行保存、并向彭永胜进行公开,是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关东街道办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不公开上述这2本台账,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群众知情权。

  另外,关东街道办科长王永跟彭永胜说,你把(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好好看看,看清楚,法院判决要求我们“重新答复”,我们2021年10月8日给了你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这就是重新答复啊,该生效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这是故意歪曲该判决书的真实含义,是狡辩、是胡扯。堂堂政府官员,胡说八道,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恳请贵院向关东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维护生效判决书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权威。监督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10款。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彭永胜 
2021年11月13日
 
附:
 
1、(2021)鄂行再74号《行政判决书》:/a/fubaizhengju/20210711_598.html
 
2、2021年10月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a/fubaizhengju/20211008_643.html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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