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永胜,男,****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钱李湾。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972107637。个人实名举报网站——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cc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东街办事处(以下简称关东街);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南湖大道81号;电话:027-87537735;邮编:430074;
被告: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储);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光谷生物城C区5栋);办公室电话:027-87052766;邮编:430075。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
2、判决被告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住宅分房台账》。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2年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2013年终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维持原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判决生效多年,却一直领不到拆迁还建房。原告掌握的一些证据证明,关南村村干部、拆托以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办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大量造假诈骗,虚构大量假拆迁户冒领还建房,导致还建房不够分、真拆迁户领不到还建房。因为拆迁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了造假诈骗、贪污腐败的泛滥,已经发展成窝案、串案。
为了查清哪些假拆迁户在冒领还建房,2017年7月7号,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要求这2个台账都应详细注明:每套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协议》编号、被拆房屋修测号、分房人姓名、分房人身份证编号、分房人联系方式、分房人是关南村哪个湾子的(户籍信息)、分房人是否属于外来户等关键信息。
2017年9月22日,被告关东街上门送达《关于彭永胜反映关东街关南社区不公开关南四期还建房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意见书》,“认为信访人所反映的要求公示还建房分配表,因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
被告区土储未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说明】被告关东街、被告区土储保存有《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负责公开保存的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说明】被告关东街应当主动公开《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拆迁补偿还建房的发放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说明】被告不公开还建房分配表,就是暗箱操作,已经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产生了大量的拆迁腐败,假拆迁户能冒领还建房,真拆迁户领不到还建房,见原告提供的系列拆迁腐败证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说明】因此,被告区土储参与征地补偿事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该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也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该事业单位保存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也应该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说明】因此,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故不适用保密条款。
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说明】因此,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故不适用保密条款。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第二条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拆迁户的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拆迁户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说明】因此,原告申请公开征地拆迁补偿信息,被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开分户补偿信息——还建房分房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二条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说明】因此,被告关东街的上级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也有责任和义务公开相关信息。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三条: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第(二)款规定: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说明】依据这一条款,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就是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本不涉及个人隐私。哪个拆迁户?补偿了多少面积还建房?补偿的还建房是哪一套?都应该公开。登记的什么内容,就公开什么内容,一五一十地全面公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还建房项目建设完工后,相关街道办事处应提前开展分配工作;还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给相关街道办事处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相关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高新区人均还建安置面积、分户标准、资格条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实施还建住房分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根据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的拆迁还建台账,建立详细住宅分房登记台账。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经拆迁审计单位统一审查整理后,移交土地储备中心、街道办事处备案。【说明】因此,被告关东街、被告区土储,这2个单位都保存有《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是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公开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年 3月21日
证 据 目 录
1、2017年7月7日的快递单。
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
2、2017年9月22日送达的《关于彭永胜反映关东街关南社区不公开关南四期还建房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证明:被告关东街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分房名单。
3、《武汉关南村钱李湾拆迁过渡费明细表暗藏惊天秘密——大面积造假、诈骗、贪污》。
证明:征地补偿信息不公开,导致造假诈骗、贪污腐败泛滥成灾,大量假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书、冒领过渡费、补偿款、还建房。房号不敢公开,防止贪污腐败被真拆迁户发现。
4、《关南村(茶棚)房屋拆迁过渡费明细表》。
证明:有假拆迁户冒领拆迁补偿;房号不敢公开,防止贪污腐败被真拆迁户发现。
5、吴素珍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一)、吴素珍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二)、杨忠平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一)、钱祖勤家签了23份协议?冒用了多少他人名字?
证明:大量假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书、冒领过渡费、补偿款、还建房;证明:房号不公开,因为签订的合同,用的真拆迁户的房号,如果公开房号,很容易被真拆迁户发现。
6、《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
证明:原告的拆迁还建房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
7、《牌楼舒湾过渡费明细表》。
证明:牌楼舒湾房号敢公开,可以根据房号来判断这个房子是谁的。关南村房号不敢公开,是因为大量假拆迁户用真拆迁户的房号签协议,贪污真拆迁户的拆迁补偿。
8、《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证明:大周湾还建房补偿名单敢公开,拆迁房号敢公开。关南村的拆迁房号为何不敢公开?
9、《2017年汪田村分房名单第一轮公示》。下载打印:/uploads/allimg/180330/2-9.doc
证明:汪田村分房名单敢公开,房屋编号敢公开。关南村的分房名单、房屋编号为何不敢公开?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证明: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被告管委会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11、《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证明:第二被告关东街必须严格按照高新区人均还建安置面积、分户标准、资格条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实施还建住房分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明:第二被告关东街、第三被告区土储保存有《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有责任和义务公开。
12、《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证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说明】因此,原告申请公开征地拆迁补偿信息,被告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开分户补偿信息——还建房分房名单。
1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证明:拆迁户的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拆迁户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被告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开分户补偿信息——还建房分房名单。
14、《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
证明: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应公开。
15、原告身份证。
证明:身份信息。
证据提交人:彭永胜
2018年3月21日
诉讼历程:
2018-06-28 【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一审起诉状:/a/pengyongshengan/20171226_407.html
2018-09-14 【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一审判决书:/a/pengyongshengan/20180914_449.html
2018-10-09 【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二审上诉状:/a/pengyongshengan/20181009_450.html
2018-11-29 【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二审判决书:/a/pengyongshengan/20181129_472.html
2019-05-07 【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再审申请书:/a/pengyongshengan/20190507_518.html
2019-12-09 【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再审裁定书:/a/pengyongshengan/20191209_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