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行申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永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81号。
负责人曾祥华,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彭永胜因诉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关东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行终7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彭永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判决撤销关东街办事处作出的不公开还建房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意见,责令其向再审申请人公开还建拆迁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关东街道办系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负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彭永胜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该目的与上述规定不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彭永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彭永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永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明
审判员 韩黎
审判员 张思化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晓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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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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