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永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钱李湾。公民身份号码:420***************;联系电话:15972107637。个人实名举报网站——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biz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关东街办事处);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南湖大道81号;电话:027-87537735;邮编:430074。负责人:曾祥华,该办事处主任。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92行初14号。
2、判决被上诉人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
3、判决被上诉人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住宅分房台账》。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拒不采信上诉人彭永胜提供的重要证据。
一审判决书说“原告证据3至9均未提供原件,且不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至9的原件均由征地拆迁部门保管,而且拒不公开,上诉人彭永胜无法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虽然是复印件,但证据详实,且被上诉人关东街办事处拿不出反证,上诉人彭永胜认为应该采信。其中证据6《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内容为:关南村书记钱小燕涉嫌以上诉人彭永胜的名义,冒领一栋600平米被强拆房屋的还建房补偿,然后转手倒卖;另外,关南村书记钱小燕涉嫌以“熊立成、彭永胜、钱有进、池请元、13位胎儿”的名义,冒领关南社区二期第33栋的15套还建房2400平米,转手倒卖,严重损害上诉人彭永胜的切身利益。
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彭永胜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不是为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还认为还建房分房是否违规与上诉人彭永胜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个连道理都讲不通了。
一审原告证据6证明:有人涉嫌以上诉人彭永胜的名义冒领还建房倒卖,上诉人彭永胜调查拆迁违规问题,就是想从分房名单中排查“是谁以上诉人彭永胜的名义冒领还建房倒卖,是谁盗窃或贪污了上诉人彭永胜的还建房”。因此,拆迁还建房分房名单和上诉人彭永胜的生活密切相关,还建房分房是否违规和上诉人彭永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为了自身生活需要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另外,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彭永胜应当通过举报程序反映还建房分房违规问题,举报也需要获取还建房分房名单作为举报证据呀。
三、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是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负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这个是对的。但是,后面又说“被告答复不予公开的结论正确”、“原告所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驳回原告彭永胜的诉讼请求”。这个就前后矛盾了。
被上诉人关东街办事处拒不公开案涉政府信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明显。既然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关东街办事处“负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就应该判决其依法公开案涉政府信息,不仅应该向上诉人彭永胜公开,还应该在关南村范围内张贴,向关南村所有拆迁户进行信息公开。
恳请二审法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彭永胜
2018年9月26日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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