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清单 laqingdan.xyz 揭露武汉关南社区四期1500套拆迁还建房中约500套涉嫌被诈骗
光投公司“内鬼”伙同“拆托”大肆压榨拆迁户、向拆迁户强卖户口获取暴利、大面积伪造拆迁协议书,大面积贪污拆迁户的还建房,触目惊心。黄峰,你在那里装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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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时间:2013-11-10 15: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彭永胜,男,19**年**月**日 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420***************,住武汉市***********。电话:***********, QQ:412852887 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
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彭永胜,男,19**年**月**日 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420***************,住武汉市***********。电话:***********, QQ:412852887

  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廷元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园华光大道1号 电话:027-87172020 传真:027-87172100

  变更和增加申请事项:

  1、请求变更原诉状上第 1 条“立即给原告在三李陈新村新辟还建地 173.69 平方米,并办好相关建房手续”,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 521.07 平方米还建新房(实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且在关南村附近),并给原告办齐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由原告按 390 元 / 平方米的建房成本价支付给被告房屋建设成本 203217.30 元( 173.69 平方米 / 层× 3 层× 390 元 / 平方米)”。

  2、请求判决被告退还给原告被扣留的 5000 元建房押金。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拘禁原告 206 天”所造成的误工等损失 20457.86 元( 99.31 元 / 天 × 206 天)。

  事实与理由:

  2002年拆迁时,原告曾要求被告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 第二十一条“拆多少还多少”的规定进行房屋置换安置,原告房屋占地面积 173.69 平方米, 3 层总计 521.07 平方米( 485.76 平方 住房 +35.31 平米阳台),原告要求被告 拆 521.07 平方米 还 521.07 平方米。但是被告说拆迁人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拟定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格式化条款规定,所有拆迁户统一安排宅基地进行安置,被告作为拆迁公司只是受拆迁人委托,无权更改安置方案,不同意进行房屋置换安置。被告当时给出的安置方案为: 按被拆迁正房面积安置还建宅基地( 173.69 平方米) ;统一批准建 3 层。按照这个赔偿方案,还建房的总面积和被拆迁的房屋的面积完全相等,相当于 “拆多少还多少”, 因此,原告被迫作出妥协,和被告签定了 《房屋拆迁协议书》,接受了其中的格式化条款。

  现在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履行该《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条“ 按被拆迁正房面积安置还建宅基地( 173.69 平方米 )”。

  第一种情况分析:如果被告违约,应该赔偿原告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如果被告能履行合同,那么履行合同后,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为:一块经过规划的宅基地 173.69 平方米 、可建 3 层的新楼房 521.07 平方米 ( 173.69 平方米 / 层× 3 层);原告如果自建还建房, 390 元 / 平方的成本就能把房子建得很好, 173.69 平方米 / 层× 3 层× 390 元 / 平方米 =203217.30 元,而且可以做到里外都装修好(参考:关南社区还建房的建筑成本为 390 元 / 平方)。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能履行合同,原告只需要支付 203217.30 元建房成本就可以获得 521.07 平方米 新房(包括 173.69 平方米 的宅基地使用权)。

  现在,被告无法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 521.07 平方米 的新房,那么,被告理应赔偿原告 521.07 平方米 的新房(实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且在关南村附近),并给原告办好土地证、产权证;由原告支付被告建筑成本 203217.30 元( 173.69 平方米 / 层× 3 层× 390 元 / 平方米)。

  第二种情况:如果“还建宅基地”的格式化条款无效,就应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如果“还建宅基地”的条款无效,那么这一结果是被告拟定格式化条款造成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应该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被告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原址(肖家湾,现在为华扬科技园厂区)返还一栋占地面积 173.69 平方米 , 3 层总计 521.07 平方米 的住房( 485.76 平方 住房 +35.31 平米阳台),并且恢复原状;原告然后将被告支付给自己的 201397.97 元房屋拆迁补偿款返还给被告。

  不要说恢复不了原状。只要被告愿意花钱,完全可以对华扬科技园进行再次征地,或者局部征地,华扬科技园里空地还有一大片,完全可以腾出一块宅基地出来,用于恢复原告的房屋原状,返还给原告。

  如果被告认为恢复原状成本过高,这样返还房屋不划算,那么就应该用其他新房进行返还, 并给原告办好土地证、产权证 (用于返还的新房应该 在关南村附近 )。

  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的,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以上 2 种情况,不管从哪种角度分析,被告都应该赔偿原告 521.07 平方米 的新房(实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且在关南村附近),并给原告办好土地证、产权证。

  被告现在有多处可以用于安置原告的房产可以执行,如关南社区、关山二路丽岛漫城、关山二路国际企业中心,这 3 处都是被告东湖高新集团投资开发的在建房地产项目。

  另外,原告被扣留的 5000 元建房押金应该返还,这 5000 元押金是用于原告建房用的,现在原告不能建房了,被告就应该返还给原告。

  还有,因为被告违约,所以原告依法逐级上访。 2008 年进京上访回来后,被告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伙同拆迁人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非法拘禁原告 206 天,试图迫使原告接受“拆迁 500 多平米,只安置 80 平米”的拆迁协议,签字投降。被告还派公司员工轮流看守原告。原告起诉索赔,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拒不立案。被告理应向原告赔偿被非法拘禁造成的误工等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2007 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 99.31 元)计算”, 206 天应该赔偿原告 20457.86 元( 99.31 元 / 天 × 206 天)。

  望批准!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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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彭永胜,男,汉族, 19**年**月**日 出生。

  住址:武汉市*********** 电话:***********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第三人 戢政权立即将房屋产权重新过户到彭永胜名下,恢复原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其他违约损失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01 年,戢政权想购买我的房子,和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支付了一万元定金。我用戢政权给我的定金,给戢政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从我的名下过户到他的名下。然后,我要求他支付购房余款八万元。然而,戢政权突然明确表示不愿买我的房子了,拒绝支付购房余款,并要求我退还一万元定金(有戢政权 15802708087 和我的电话录音光盘为证)。我表示,不愿买房可以,但戢政权必须把房子的产权重新过户到我的名下,恢复原状,但我的合理要求遭到戢政权的拒绝。由于戢政权严重违约,我随后解除了和他签订的合同,但房子的产权还在戢政权名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五十六 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增加前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1 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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