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的房子权属问题:
1、我收集的录音证据REC69.wav、REC70.wav、REC71.wav、REC77.wav,是戢政权15802708087与我的电话录音。这几段录音清楚地显示:2001年,戢政权当年想购买我的房子,和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支付了一万元定金,我用戢政权给我的定金,给戢政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从我的名下过户到他的名下,然后,我要求他支付购房余款八万元,然而,戢政权突然明确表示不愿买我的房子了,拒绝支付购房余款,并要求我退还一万元定金。我表示,不愿买房可以,但戢政权必须把房子的产权重新过户到我的名下,恢复原状,遭到戢政权的拒绝。随后,戢政权自知理亏,再也没来找我,到我的房子2002年12月拆迁,他也没来找我。从2002年至2009年之间的8年里,他再也没来找我,我也不知道他的音讯。
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戢政权当年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且也是这么做的,戢政权违约在先,我作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房屋买卖协议》随后解除,我通知戢政权,并再次要求其把房子的产权重新过户到我的名下,恢复原状,遭到戢政权的拒绝。合同解除后,余款八万元戢政权尚未支付给我,终止支付;我尚未把房屋交付给戢政权,终止交付;因此,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戢政权名下,但是实际产权还属于我。戢政权当年只有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足额支付了余款,才能真正获得房屋产权。而当年他选择了违约,彻底放弃了获取房屋产权的努力。
4、我的房子产权过户到戢政权的名下,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的名字是戢政权的名字。由于戢政权违约,给我后来的拆迁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后来,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以房屋产权上的名字不是我为借口,拒绝履行原《房屋拆迁协议书》。为此,我上访、起诉,打了几年官司。为了告状维权,我还被关进“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法教班黑监狱”,长达206天。这些后果都是戢政权违约造成的,如果没有他的违约,事情不会这么复杂。 由于他的违约,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时间损失、金钱损失和精力损失,我有权要求戢政权赔偿我的损失。
5、《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戢政权支付给我一万元定金,由于他违约,所以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6、现在,戢政权在法庭上又来索要房屋产权,是典型的见利忘义的行为。当年,戢政权在和我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后,听说“拆迁补偿很低,外来人口滚蛋”,于是,他感觉买我的房子划不来,于是选择了违约,在鲁巷广场以北、华中理工大学西门附近购买了另一个性价比更高的房子。现在他发现,我的房子的拆迁补偿高于他当年买我的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格,觉得有利可图,现在又来要房子。当年想买我的房子,后来又不想买,现在又想买,出尔反尔,毫无诚信可言。
7、房子的产权真正的归属应该尊重事实,不能简单地认为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否则就会出现更多恶意违约:买方付了款,卖方就是不过户,等房价上涨后,卖方以“房产证上名字是卖方的名字,卖方就是是产权人”为由,将买方赶出来,将房子再高价卖给其他人;或者像戢政权一样,卖方过了户,买方就是不付款,房价如果跌了就不要,几年后房价涨了,买方又以“房产证上名字是买方的名字,买方才是真正的产权人”为由,回来要房,,将卖方陷入被动。
二、关于我的房屋的合法性问题:
1、我的房产证名字问题:我原来是农村户口,后来读书,户口自动转为居民户口,属于农转非。我家里除了我之外,其他人全部是农业户口。当时申请建房时,家人没时间,我是代表家人办建房手续。我问土地城建部门,名字写谁的,有没什么规定,土地城建部门答复说随便写谁都可以,于是工作人员写了我的名字。如果当初他们说不允许居民户口建房,我肯定会报要求他们写我家人的名字。房产证名字上写我的名字,并不代表就是我一个人的,这个房子是全家人的。土地城建部门明知我是居民户口,还是把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责任不在我。
2、土地证公章问题:据说土地城建部门刚印制了一大批土地证建房证后不久,1996年“武昌县”就改名称为“江夏区”,然而,为了节约办公经费等原因,直到1999年,盖有“武昌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土地证建房证,还没用完。1999年我建房时,土地城建部门把盖有“武昌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土地证建房证颁发给我,责任不在我。并且,这种证件在当时流芳镇土地城建房管部门,都是被认可其合法性的;在2002年拆迁时,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经过严格审查,也认可该证件的合法性,所以才会跟我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
3、我的房屋开始办理了土地证和建房证,后来拿建房证到房管所去办理房产证,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费用后,获得了房屋产权证。
4、最关键的是:《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用房(含城镇居民建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居住用房,下同),原则上拆多少还多少”。
这个1994年3月30日颁布的武汉市地方法规,明确地认可了农转非户口和城镇居民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合法的。在1999年我申请建房时,土地城建部门明知道我是居民户口,还是批准我建房,依据的就是这个地方法规;在2002年拆迁时,该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明知道我是居民户口,还是跟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依据的还是这个地方法规。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的房子有什么瑕疵,也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误导造成,是武汉土地城建部门造成的,责任不在我。
如果任意以我的房子违反什么禁止性规定,就断然认定我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的话,那么成千上万的被拆迁户是否能以“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证件不齐”为由,要求认定和拆迁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呢?如果是这样,将导致大批被拆迁户违约。
中国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同时也很不稳定,政策摇摆不定,朝令夕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由老百姓来承担。
三、关于我与东湖高新集团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问题:
1、该《房屋拆迁协议书》是我和东湖高新集团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
2、不管我的房屋性质如何,东湖高新集团愿意给我安置补偿,甚至愿意高于国家标准进行补偿,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3、该协议约定“在三李陈新辟还建宅基地”,在三李陈新辟还建宅基地是经过规划部门规划过的,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新辟还建宅基地,用于安置补偿。所以新辟还建宅基地符合当时武汉的地方法规,同时也进行了规划,符合武汉的整体规划。
为什么后来取消了该还建宅基地呢?是因为武汉市某领导到那里视察,个人感觉工厂旁边是农民的还建小区,熙熙攘攘的不美观,“工业区里怎么能有还建小区呢?废掉!”就他一句话,就把该还建基地给废了。只考虑美观,不考虑诚信;一个人拍拍脑瓜,就把规划部门一群人的规划设计给否了,同时否掉的是数百份《房屋拆迁协议书》;工业区里为什么不能有还建小区呢?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声称《房屋拆迁协议书》无法履行不属实,三李陈的还建宅基地现在还荒着空着没用,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合法程序,使该安置还建宅基地的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再说了,东湖高新集团有房地产项目,手里有的是地皮,完全有能力履行协议,给我安置一块宅基地对他们来说,一点不难。
5、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应该按武价房[2002]75号核算,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声称只能支付到2006年底,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什么时候完成履约,什么时候才可以停止支付过渡费。
拆迁公司声称和我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过渡费为3.5元/平方/月没有任何依据。《房屋拆迁协议书》上“过渡费(元)”一栏填写的“485.76×3.5×5=8500.80”这个单位不明确的公式,无法证明约定的过渡费为3.5元/平方/月,拆迁公司在这个地方故意不说清楚,好蒙蔽被拆迁户。根据《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办理”,所以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武价房[2002]75号核算过渡费。
四、2002年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在拆迁中有很多违法违规行为:
1、拆迁公司只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这5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拆迁行为才是合法的,而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一直拿不出这6个文件。如果东湖高新集团有这些证件,请拿出来看看。
2、2002年关南村的拆迁,拆迁人其实是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部门直接参与拆迁,充当拆迁人,是违反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的;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质,于是将拆迁业务整体转让给东湖高新集团,而东湖高新集团同样没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质。于是,东湖高新集团又将拆迁业务委托给武汉铭森房屋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木清)和武汉家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铭),层层转包,而层层发包工程的行为也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如果东湖高新集团有《拆迁许可证》,请拿出来看看。
3、拆迁前,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没有张贴拆迁公示,没有出具《拆迁许可证》,拆迁谈判人员没有《拆迁上岗证》,我没看到,好多老百姓都没看到。
4、拆迁过程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暗箱操作,有钱有势的人的房子,没有土地证建房证,补偿金额反而比有土地证建房证的老百姓高;同样大小同样质量的房屋,补偿有的相差很大。当时拆迁谈判人员和被拆迁户谈补偿方案,就是靠骗,蒙,蒙一个算一个,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大打折扣。不过,当时本地人和外来人口都是按同等补偿标准对待,这点是值得肯定的。
5、2002年关南村的拆迁,采取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这是国务院命令禁止的。就那么多一碗水,由于给某些有钱有势的人补偿多了,结果造成了亏空,于是后来就发生了大肆克扣外来人口被拆迁户的还建房面积的“排外丑闻”,目的就是为了弥补这些亏空。
6、拆迁过程中,东湖高新集团采取欺骗手段,骗走了所有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非法侵占多年,至今不予返还;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蓄意违约,并防止被拆迁户起诉他们。没有《房屋拆迁协议书》这个关键证据,被拆迁户难以打官司。
7、拆迁后,东湖高新集团果然违约,单方撕毁原拆迁协议,重新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要求被拆迁户接受;但这个时候,高新集团很突然地做出了一个歧视性排外“政策”:只给本地人安置还建房(面积和以前相当),外来人口只安置80平米还建房。对待外来人口的这个安置方案和原《房屋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方案相比,市场价值缩水至原协议的1/6。
五、2002年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在拆迁中有很多刑事犯罪行为:
1、为了逼迫外来人口被拆迁户在修改的不平等安置协议书上签字,2006年10月18日,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不惜动用政府、公安等国家机器为自己效力,将依法维权的外来人口赵忠春非法拘禁在“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法教班黑监狱”,长达7天,不签字不放人,在赵忠春签字投降后,才把她放出来。有关部门和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
2、2008年6月6日,为了逼迫我在该不平等协议上签字,拆迁公司东湖高新不惜动用政府、公安等国家机器,将我非法拘禁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法教班黑监狱”,不签字投降就不放人,由于我坚决不肯签字投降,他们非法拘禁我长达206天,直到2009年12月29日才放出来;有关部门和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
3、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甚至收买腐败分子,胁迫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法教班黑监狱”里开庭审案,审理和我之间的拆迁合同纠纷,他们简直无法无天,居然敢胁迫法院。被告把原告非法拘禁起来,法院竟然受到腐败分子胁迫,不得不到非法拘禁地开庭审案,实在是罕见。是哪些腐败分子参与了“胁迫法院”的行动?应该好好查查。
4、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还有其他劣迹:在开发光谷大道“丽岛漫城”项目时,动用黑社会,在夜晚开挖掘机拆掉了炭黑宿舍龙秀英和张淑华的合法房产,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5、拆迁公司东湖高新集团甚至买通了武汉相关部门,在龙秀英和张淑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注销了龙秀英和张淑华的土地使用证,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给了东湖高新集团旗下房地产公司,一女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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