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永胜,联系电话:15972107637。个人实名举报网站——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tech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关东街办事处);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南湖大道81号;电话:027-87537735;邮编:430074。负责人:曾祥华,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彭永胜因诉被申请人关东街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和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92行初14号。
2、依法判决撤销关东街办事处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关于彭永胜反映关东街关南社区不公开关南四期还建房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3、依法判决关东街办事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彭永胜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
4、本案一审受理费、二审受理费由关东街办事处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和二审判决主动审查“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中,最高法认为:“三需要”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不断、令人纠结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第十三条提到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其主要意旨在于规定,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所谓“三需要”,并非对申请人资格的一种限制。另外考虑到“三需要”是一个内涵外延都不特定的法律概念,非常容易被滥用或者误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根据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只有当“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根据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第二,“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第三,“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通常不宜主动审查“三需要”问题,更不能主动以不符合“三需要”为理由判决原告败诉。而且,对于“三需要”的“合理说明”,并不是一种证明责任,无须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本案,行政机关是以“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一审和二审法院直接以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另外,最高法认为: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
在本案中,关东街办事处是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分配表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直接以彭永胜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补充说明:《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证明:有人涉嫌以彭永胜的名义冒领还建房倒卖,彭永胜调查拆迁违规问题,就是想从分房名单中排查“是谁以彭永胜的名义冒领还建房倒卖,是谁盗窃或贪污了彭永胜的还建房”。因此,拆迁还建房分房名单和彭永胜的生活密切相关,还建房分房是否违规和彭永胜的生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自身生活需要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一审、二审判决认为彭永胜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为了查违规,不符合自身生活需要,这样说连道理都讲不通。
二、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限制条件。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删除了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限制条件。司法部负责人介绍,经过反复的研究论证,修订后的《条例》删去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争议。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以彭永胜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该目的与“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符为由,驳回彭永胜的诉讼请求,正是一审、二审法院滥用“三需要”限制条件引发的争议,应该予以纠正。
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92行初14号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彭永胜在庭上明确其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该目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范围,驳回彭永胜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认为,本案中,彭永胜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该目的与上述规定不符,驳回彭永胜的上诉。
在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类似的判决案例——《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76号》以后,彭永胜认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中,彭永胜申请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关东街办事处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关于彭永胜反映关东街关南社区不公开关南四期还建房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未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
补充一点:一审、二审判决都认为,关东街办事处系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负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既然如此,就应该判决关东街办事处依法公开案涉政府信息,不仅应该向彭永胜公开,还应该在关南村范围内张贴,向关南村所有拆迁户公开。
四、一审、二审判决拒不采信上诉人彭永胜提供的犯罪证据,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买卖户口、造假诈骗、贪污腐败等材料,涉嫌纵容包庇犯罪。
一审判决书说“原告证据3至9均未提供原件,且不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也不采信。一审证据3至9的原件均由征地拆迁部门保管,而且拒不公开,彭永胜无法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虽然是复印件,但证据详实,可以证明:由于征地补偿信息不公开,导致了拆迁腐败窝案的发生,大量“假拆迁户”非法购买他人户口,冒充“真拆迁户”,与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过渡费、还建房,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关东街办事处予以否认,却拿不出反证,彭永胜认为法院应该采信,或者依法调取原件、查明事实。其中证据6《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内容为:关南村书记钱小燕涉嫌以彭永胜的名义,冒领一栋600平米被强拆房屋的还建房补偿,然后转手倒卖;另外,关南村书记钱小燕涉嫌以“熊立成、彭永胜、钱有进、池请元、13位胎儿”的名义,冒领关南社区二期第33栋的15套还建房2400平米,转手倒卖,严重损害彭永胜的切身利益。这都是征地补偿信息不公开引发的犯罪和腐败。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本案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彭永胜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二审法院涉嫌纵容包庇犯罪。
恳请再审法院将下列犯罪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武汉关南村钱李湾拆迁过渡费明细表暗藏惊天秘密——大面积造假、诈骗、贪污》、《关南村(茶棚)房屋拆迁过渡费明细表》、《关南村(新农村湾)房屋拆迁过渡费明细表》、《吴素珍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一)》、《吴素珍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二)》、《杨忠平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一)》、《钱祖勤家签了23份协议?冒用了多少他人名字?》、《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牌楼舒湾过渡费明细表》、《大周湾房型明细表》、《2017年汪田村分房名单第一轮公示》。不依法移交,就涉嫌纵容包庇犯罪。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彭永胜恳请再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六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依法判决,支持彭永胜的再审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彭永胜
2019年 5月 7日
2019年 5月 7日
证 据 目 录
1、2017年7月7日的快递单。
证明:彭永胜向关东街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
2、2017年9月15日《关于彭永胜反映关东街关南社区不公开关南四期还建房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证明:关东街办事处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分房名单。
3、《武汉关南村钱李湾拆迁过渡费明细表暗藏惊天秘密——大面积造假、诈骗、贪污》。
证明:征地补偿信息不公开,导致买卖户口、造假诈骗、贪污腐败泛滥成灾。大量假拆迁户非法购买户口,和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冒领过渡费、补偿款、还建房。房号不敢公开,防止贪污腐败被真拆迁户发现。
4、《关南村(茶棚)房屋拆迁过渡费明细表》、《关南村(新农村湾)房屋拆迁过渡费明细表》。
证明:有假拆迁户买卖户口、造假诈骗、冒领拆迁补偿;房号不敢公开,防止贪污腐败被真拆迁户发现。
5、吴素珍杨忠平钱祖勤涉嫌买卖户口名单:吴素珍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一)、吴素珍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二)、杨忠平涉嫌诈骗、贪污拆迁补偿(一)、钱祖勤家签了23份协议?冒用了多少他人名字?
证明:大量假拆迁户购买他人户口、和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冒领过渡费、补偿款、还建房,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证明:房号不公开,因为签订的合同,用的真拆迁户的房号,如果公开房号,很容易被真拆迁户发现。
6、《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
证明:彭永胜的拆迁还建房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
7、《牌楼舒湾过渡费明细表》。
证明:牌楼舒湾房号敢公开,可以根据房号来判断这个房子是谁的。关南村房号不敢公开,是因为大量假拆迁户用真拆迁户的房号签协议,贪污真拆迁户的拆迁补偿。
8、《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证明:大周湾还建房补偿名单敢公开,拆迁房号敢公开。关南村的拆迁房号为何不敢公开?
9、《2017年汪田村分房名单第一轮公示》。
证明:汪田村分房名单敢公开,房屋编号敢公开。关南村的分房名单、房屋编号为何不敢公开?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证明: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被告管委会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11、《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证明:关东街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高新区人均还建安置面积、分户标准、资格条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实施还建住房分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明:关东街办事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保存有《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有责任和义务公开。
12、《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证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说明】因此,彭永胜申请公开征地拆迁补偿信息,关东街办事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开分户补偿信息——还建房分房名单。
1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证明:彭永胜的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彭永胜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关东街办事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开分户补偿信息——还建房分房名单。
14、《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
证明: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应公开。
15、彭永胜身份证。
证明:身份信息。
16、一审行政起诉状。
证明:彭永胜诉讼观点。
17、一审行政判决书。
证明:一审判决主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六项。
18、二审行政上诉状。
证明:彭永胜上诉观点。
19、二审行政判决书。
证明:二审判决主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六项。
20、最高法判决案例: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
证明:最高法观点:法院主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六项。
证明:最高法观点: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再审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拆迁户,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再审被申请人应当向再审申请人公开这些政府信息。
21、最高法判决案例: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76号。
证明:最高法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信息公开条例》。
证据提交人:彭永胜
2019年5月7日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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