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所提的诉讼请求都是合情合理的,一点也不过分,所以,基本上没有多少让步的余地。下面详细说明一下,哪些可以做出让步,哪些不能做出让步。
1、第1条诉讼请求不能做出让步。
被告赔偿原告的还建新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 实际建筑面积为 521.07 平方米 (这个面积不能让步,这是被告答应好的,被告应该信守承诺);
② 不含任何公摊面积(这个不能让步);
③ 且在关南村附近(这个不能让步);
④ 且含厨房、厕所等简单装修(如果按 360 元 / 平方米收取原告购房款,可不要求装修);
⑤ 必须给原告办理独立的土地证、房产证等合法手续(这个不能让步、否则后患无穷);
⑥ 原告应该有自由选择楼层、户型的权利,原则上拆一楼还一楼、拆二楼还二楼、拆三楼还三楼(这个不能让步);
⑦ 由原告按 360 元 / 平方米购买被告的还建房(如果按 390 元 / 平方米购买,就应该含有厨房、厕所等简单装修);
注:拆迁协议书上,被告按 390 元 / 平方米补偿原告拆迁款, 390 元里就包含了室内装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室内装修根本没有进行额外补偿。
2、第2条诉讼请求不能做出让步。
按有关政策(武价房 [2002]75 号)立即足额支付 2002 年 12 月 30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0 日 拖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71129.28 元。《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办理”。(这个诉求不过分,不能让步)。
3、第3条诉讼请求不能做出让步。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武价房 [2002]75 号文件( 12 元 / 平方 / 月),继续支付从 2009 年 4 月 1 日 开始到被告履行该《房屋拆迁协议书》(或被告彻底赔偿原告房屋并办好土地证、产权证)之日期间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这个诉求不过分,不能让步)。
4、第4条诉讼请求不能做出让步。
本次的诉讼费为 5367 元,应该由被告全额承担。(这个诉求不过分,不能让步)。
5、第5条诉讼请求可以做出让步。
要求戢政权将产权证上的名字重新过户到原告名下,这个诉求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只会扩大戢政权的损失(因此,这个诉求原告不坚持)。
6、第6条诉讼请求不能做出让步。
被扣留的 5000 元建房押金,必须退还给原告。(这个诉求不过分,不能让步)。
7、第7条诉讼请求不能做出让步。
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拘禁原告 206 天”所造成的误工等损失 20457.86 元( 99.31 元 / 天× 206 天)”。(这个诉求不过分,不能让步)。
8、补充:原告坚决不同意被告东湖高新集团将债务转让给光谷投资公司,拒绝和光谷投资公司直接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东湖高新集团想从诉讼中脱身,就有责任敦促光谷投资公司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可以做出的让步、和已经做出的让步有:
1、只要被告彻底地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原告可以不坚持追究被告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2、只要被告彻底地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原告可以不坚持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责任;
3、只要被告彻底地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原告可以不坚持对“五里界法教班黑监狱”提起行政诉讼;
4、原告没有对被告违约 7 年所造成的时间损失、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提出赔偿,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5、原告没有对被告非法拘禁自己所造成的“家庭成员误工损失”、精神损失提出赔偿,已经做出了让步;
6、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按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第二十四条计算 8 倍的过渡费,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如果按这样计算,被告需要支付的过渡费将高达 100 多万);
如果被告东湖高新集团这次能彻底解决我的问题,那是最好的了,不伤和气地解决争端,大家都能体面一点。如果被告还是按照以前那种简单粗暴的方法解决争端,没有任何诚意的话,原告将不得不继续依法维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上诉、有权上访、有权上网、有权举报,原告将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反腐维权,最后,倒霉的人绝对不止我一个人,好多人可能都会因这起拆迁纠纷而受到伤害,这种两败俱伤的结局对大家都没好处。
还有,被告通过各种手段屏蔽原告的博客、删除原告帖子的努力是徒劳的。原告一直从事网络宣传方面的工作,建博客、发帖子很容易的。要想避免原告发布、传播有损被告声誉的负面消息,被告最佳的选择就是做个有诚信的公司,充分、彻底地对原告进行赔偿。作为一个上市的商业性公司,良好的声誉比什么都重要,就是拿钱买都买不来的。
原告重建了新博客: http://sc027.xtreemhost.com , 对此次拆迁纠纷的处理结果,原告准备在博客里公开,希望这次发布的消息是正面的、积极的、有利于重新树立被告良好声誉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