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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蔡甸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29号

时间:2014-07-01 18:13来源:武汉国土资源规划局 作者:武汉国土资源规划 点击:
根据土地管理法、鄂政发[2014] 12号、鄂土资函[2014]242号,拟定:蔡甸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29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40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2440万元/亩。
蔡甸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4]第29号

  蔡甸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2014]第29号《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蔡甸区张湾街上独山村集体土地33.4759公顷(502.14亩,以实测面积为准),使用/国有土地/公顷(/亩,以实测面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 12号文)《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该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0.2040万元/亩。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40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2440万元/亩

  二、据测算,该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费为1024.5140万元、安置补助费为510.9302万元。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文)的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四、该建设用地项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其安置方式以货币安置为主,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发展二、三产业安置和统筹安排,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区分不同的年龄段纳入社会保障。

  五、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与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发放到被征地农民。

  六、房屋拆迁采取统一还建安置方式,由被征地所在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订拆迁方案后公示并负责组织实施,且将该建设用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上报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七、上述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日内,向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

  八、本公告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由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19号,联系电话:027-69813310。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文章来源:http://www.wpl.gov.cn/pc-940-59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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