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第(七)款,武价房字[2002]75号,早在2011年10月28日,被《武价法规[2011]103号》废止,2015年的征收土地公告还在使用,目的在于少赔钱、或者克扣过渡费。
2、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第(九)款,武价房字[2005]11号过时了,青苗费补偿,应执行文件:鄂土资函【2014】242号。
3、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第(十)款,《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未标明文号:鄂政发[2014]12号。该文件规定,征用流芳街土地应补偿48300元/亩,征用豹澥街土地应补偿44100元/亩。实际上,征用流芳街、豹澥街土地,只补偿17000元/亩,大肆克扣土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23号
武价法规[2011]103号:【决定废止】武价房字[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职能,规范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宜和与现行法规规章相抵触的3份价格(收费)文件宣布废止。
附件:市物价局废止价格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市物价局废止价格文件目录
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大学樱花开放时节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2]13号)
2、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长江大桥桥头堡参观券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33号)
文章来源:http://www.wh-price.gov.cn/wjsd/944.htm
武价房字[2002]75号:/a/chaiqianfagui/20020527_72.html
鄂政土批【2015】731号:征用豹澥镇豹山村、长山村、同力村、流芳街二龙村、红旗村、泉岗村的土地
鄂政土批【2015】731号: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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