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拆迁小常识: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
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出现了法定无效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的无效往往是整个协议都无效。
1、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补充:未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盖章的征地批文,不具有征地资格,所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常见的是被拆迁人的亲属签订协议,但亲属不是被拆迁人之一。
3、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含痴呆愚钝),常见的是和老年人签订,而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二、拆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这种情况下可能整个协议无效,也可能仅仅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如果协议部分无效的,不影响整个协议其他部分的履行。
1、拆迁协议内容和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协议中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2、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等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3、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属于形式违法,协议无效。
4、对于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
三、签订的手段违法
1、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这在实践中主要是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威胁,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
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文章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AyMTcyNg==&mid=205366360&idx=1&sn=2b53268dddf3a3942c475d07c5a1d002&scene=5#rd
文章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AyMTcyNg==&mid=208596579&idx=2&sn=576aafa3ef0ae54ae4609c2d22e8a2f9&scene=5#rd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