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宫鸣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副校长王敬波,部分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办案单位代表等参加会议。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宣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加强与法学界合作交流、发挥典型案例服务指导司法办案的重要价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法治实践。
入选的案例,既有个案监督也有类案监督;既有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也有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为更好地理解该批案例的法治价值,本刊特组织专题,刊发专家点评,敬请关注。
会议现场
致 辞
丰富行政检察方式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突飞猛进,发展非常迅速,典型案例的数量、质量“双提高”,展现出了行政检察事业的长足进步。借此机会,我想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三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从法律依据来看,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提起抗诉。今天发布的案例中,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就是当事人对法院就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生效裁判不服,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支持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监督方式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完整的监督,从立案到审理、判决、执行,各个环节检察机关都可以发挥作用。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透露,当前行政审判事业快速发展,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存在程序空转的现象,影响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二是滥诉现象较为频发,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依靠审判机关自身的改革和完善,如严格落实成熟性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强化检察监督来实现。从实践情况看,面对行政诉讼中案结事不了,争议长期持续,案件上诉率、申诉率居高不下等问题,检察监督确实能对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起到促进作用。可以说,行政检察监督任重道远,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成为行政检察业务继续做深做实的一个重点。
第二,拓展行政检察领域,丰富行政检察手段,完善行政检察程序。所谓拓展领域就是从现在的诉讼监督拓展到检察机关提出的穿透式监督,即不仅要监督行政诉讼活动,还要监督行政行为。比如今天发布的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案件本身不涉及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不是针对行政诉讼发动,是检察机关根据线索发现见义勇为的人没办法在医保中心报销医药费而启动监督程序。严格地讲,这是诉讼以外的监督,是对既有监督领域的拓展。要丰富行政检察的方式。目前行政检察广泛采用了听证、调查、调解等方式,目的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防止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丰富行政检察的手段。另外,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检察程序,应当说在行政检察的新领域,特别是穿透式监督的开展过程中,还缺乏一定之规,还需要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规范。综上,拓展行政检察领域,丰富行政检察手段,完善行政检察程序三者应当统一起来,统筹协调推进。
第三,强化法治保障。检察机关正在酝酿起草公益诉讼法。目前就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立法确实有必要,但就检察业务的开展来说,由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改革文件都已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是行政检察的法律地位问题。有没有可能在起草公益诉讼法的同时,也制定一部行政检察方面的立法,或者制定一部“行政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法”,把现在检察机关开展的诉讼以外的监督纳入法治轨道。现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0%左右都是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来解决问题,这可以与行政检察监督形成有机衔接。制定一部“行政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法”,为行政检察提供制度保障,既能完善行政检察业务,也能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
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
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
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
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
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
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
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
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
(以上按行政区划排列)
专 家 评 析
行政检察应该在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中大有作为
——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解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解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案例简介】 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该案中,郭某某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相关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最终确认了某公安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报警未到现场处置行为违法。
【点评】 对于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可从以下五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抓住了行政检察的主要着力点,即诉讼监督。未来如果要实现行政复议作为争议解决主渠道的目标,行政检察还要瞄准行政复议。该案通过诉讼监督这个着力点,实际上监督了公安机关在理解、解释、执行法律时的裁量空间。尤其在接警后出警前的这个裁量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出现误判,例如认为某项工作不是自己的业务,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检察机关抓住了这一点,对整个动态的办案过程实现了更为有效的监督。
第二,该案体现出行政检察向实质性法律监督迈进了一步。检察机关指出,该案中的“帮拆”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并明确告知公安机关执行法律的依据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直接观察并纠正行政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实现实质性穿透式监督。当然,除了诉讼监督,针对行政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规律性问题还可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加以监督纠正。
第三,行政检察不仅要向前穿透式监督,还要追踪后续效果。该案虽已入选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但还需持续关注监督的后续事项。如,被监督行政机关如何处理纠正后的事项?公安机关是否仍然认为“帮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是否仍然自行判定是否需要紧急出警?检察机关后续还要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使之明确对于典型情况应遵守何种规定处理。
第四,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方面虽已取得不少成绩并引起广泛关注,但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加强四方面建设。首先,专业能力建设。行政检察官虽依据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履职,但其底气实际上来源于自身专业实力,因此,必须拥有扎实的法学素养,避免让法官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质疑其专业性。其次,宣传能力建设。在行政检察的蓬勃发展时期,每年应全力办理并推出一到两个最有利于推动行政检察实践和理论发展的重大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再次,监督路径建设。当前,该领域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监督路径匮乏,需要创新更多的法律手段实现有效监督。最后,检察机关需加强理想信念建设,强化履职担当。在发现有重要价值的案件时,检察人员必须勇敢地抓住机会,揪住不放,避免外来干预,不畏困难,确保办案质效。
第五,呼吁尽快制定行政检察相关专门法律。制定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法的“时间窗口”打开了。这两项工作可以在一前一后联手,共同推进行政检察的发展。期待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能尽快出台,以促进行政检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取得重大突破。
以穿透式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生动典范
——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罗智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罗智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案例简介】 2021年,某市某花园小区肖某等3名购房人先后以工程建筑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某市住建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某花园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未经修复即强制交房等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某市住建局怠于履行判决内容,肖某等3人向管辖地某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为应对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现状,全市检察机关构建行政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争议地某市检察院协助管辖地某区检察院办理生效裁判执行监督案件。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某区检察院和某市检察院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某市住建局迅速立案,履行判决义务。肖某等3人对处理结果给予充分认可,主动撤回执行监督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个案化解后,某市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市住建局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在工程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备案环节履职不当,影响了众多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导致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多发、频发。针对住建领域暴露出的监管漏洞,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住建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住建局十分重视,组织力量对近三年来的工程质量监管投诉台账和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进行“回头看”,检查全市23个小区,发现问题小区6个,涉及17栋楼,修复问题29处。
【点评】 该案体现了以下四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提高了执行监督效率。该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某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是一审法院即某区法院。由于该市行政案件实行异地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由某区法院管辖。该案被告是某市住建局,争议发生地是某市,具有执行监督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是某区检察院,其在收到执行监督申请后,邀请行政争议地某市检察院协助办理该案,合力开展工作,最终化解了争议。同一省跨市甚至跨省的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机制,在整合区域优势、创新合作、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该案较好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了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监督的基本任务。该案中,市、区两级三地检察机关经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某市住建局启动立案程序,履行了监管职责,肖某等监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监督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再次,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穿透式监督。检察机关在化解肖某等人的争议后没有止步,而是主动追根溯源,进行类案监督,利用大数据排查,结合调查核实中发现的该市住建局存在的监管漏洞,向该市住建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该市住建局组织专项活动进行整改。这种穿透式监督对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该案在监督方面可能还可以再进一步深入。住建局尽管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但其因不作为导致的众多老百姓利益受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这可能是以后行政检察监督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最后,该案也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即法院的判决谁来保证执行。该案属于行政裁判执行监督,与其他行政诉讼执行监督还有些不同,应属于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案例。该案起因是肖某等人对某市住建局不履行法院判决,向某区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但该区法院不予立案,因此该案直接涉及的问题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11条第1项规定的“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问题的监督。该案中某区检察院联合某市检察院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争议化解,督促住建局履行判决义务,肖某撤回了监督申请。但某区检察院并没有对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要求其解释说明。在类似的案件中,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督促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还是检察机关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该案带来关于谁来保证法院判决执行的新课题,值得思考。
见义勇为 大道至简
——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评析
点评专家 薛 峰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
——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评析
点评专家 薛 峰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某市居民丁某某(73岁)发现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攮伤邱某某,挺身而出、主动施救邱某某也被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刺成重伤。2021年11月,经某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丁某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死亡,其没有财产可供赔偿。丁某某受伤后,花费10万余元,多次在医院治疗。丁某某家属几次向某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因丁某某的伤情是第三人加害且无法向第三人追偿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医保中心对其医疗费用未予报销。
某市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市医保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应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据此,某市医保局应当落实对丁某某医疗保障措施。遂向某市医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及时报销该案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为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某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医保局应当落实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士的保障措施政策,及时为丁某某报销医疗费用。医保局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立即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内容。某市检察院考虑到丁某某年事已高,后续需要多次到医院治疗,仅靠退休工资无力支付养老院费用和治疗费用,遂帮助丁某某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点评】 友善互助、见义勇为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立足法律监督,推进法治建设。见义勇为是不顾个人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展示了中华传统美德。民法典通过对有关见义勇为行为责任分担、免责等规定,彰显对见义勇为的鼓励。政府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政策,提倡并保证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而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以此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该案入选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是一次正能量的完美展示。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监督方式促使国家政策在一线落地落实。对于见义勇为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从该案的源起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及时落实,导致见义勇为者丁某某的医疗费没有及时报销。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通过监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相应的制度,不仅使丁某某的个案得到圆满解决,同时促使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政策真正在基层落地落实,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
第二,立足“以人为本”,践行为民服务。“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该案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被救助者,而更在于对整个社会的重大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主动作为的方式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加剧。该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医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时,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有效解决了问题,促进社会依法治理。
第三,立足解决争议,协同各方力量。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为了实质解决争议,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的方式,提升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更有利于医保局接受检察建议。在解决老人医疗费问题后,检察机关用司法救助的方式切实解决了见义勇为老人的实际困难,向社会传达了检察正能量和检察温度。
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促进执法标准统一。丁某某的情况在全国并非个例。该案例的发布能为全国范围内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也可避免同样的问题重复发生,对守护民心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用好行政检察
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吕艳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
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吕艳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严某及严某某共同购买了某联排别墅,后上海某区规划资源局作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8年10月,严某二人收房后,发现地下室入户门的出行通道被设置成停车位,妨碍正常进出。严某二人要求撤销验收合格证被行政机关拒绝,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上海某区法院以验收合格证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严某二人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严某二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并不意味着当业主专有部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价值应当溢出到公法。但考虑到严某二人的实质诉求是解决“堵门”问题,即使抗诉也难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可能对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了解到严某二人因车位堵门拒交物业费引发物业纠纷,正向某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分院决定与区院合力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最终严某二人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优惠价格购得堵门车位,撤回行政、民事监督申请。行政机关、相关企业还采用该案争议化解方案解决该小区类案诉讼。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地方性城市停车规范标准滞后于人民群众现实新需求的情况,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相关单位,建议提升停车库设计合理性与安全性,提高技术标准规范,均获得采纳及落实。
【点评】 该案无论对于行政检察,还是对于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示范意义。
首先,从办案过程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能动性。该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行检察职责,努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党和政府及法治的权威。二是体现了灵活性。面对一个看似于法有据的行政审批决定,检察机关既没有机械地照搬现行规定,也没有不讲原则地偏袒一方,而是充分考虑到社会发展、群众合理诉求等因素,在法律框架内辩证、发展地提出了解决方案。三是具有显著的示范性。检察机关立足一个案件中群众合理诉求的解决,着眼于一类问题的预防和化解,推动了相关标准的完善,为行政检察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样本。四是呈现了精细化的办案模式。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站在当事人、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主管行政机关角度,多方听取需求建议、反复调查论证,形成的结论论述详尽、材料翔实,让人心服口服,最终给出了多方满意和接受的解决方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其次,该案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一系列有益的启示。一是推动有效预防和实质性化解纠纷是政府履职的目标之一。依法行政不是机械照搬现有的法律法规,而是要切实解决现实问题,依法科学合理地调适好法律关系。从该案办理中可以看出,如何正确理解法条规定,如何理解诉的利益、原告资格,关涉到案件如何处理。如果只是固守“死”的法条而不能兼顾广泛甚至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处境,很难化解矛盾纠纷。二是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课题。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政府部门如何更准确地捕捉经济社会发展脉搏,更快速地研究应对措施、调整治理手段与模式,这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过的一道关。三是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是放管服改革亟须关注的问题。放不是放得越多越好,不是放了就不管,不是只批不管。如何切实解决急难愁盼、回应社会关切,将是放管服改革不可忽视的问题。
再次,对检察工作提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检察案件的知晓度,让更多的老百姓知道检察院在做什么,如何寻求救济,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提升感知能力,更加积极主动履职。检察机关应通过数据共享、各类投诉举报平台,提升对案件来源的感知判断力,变坐在机关等案件为能动履职,这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担起的责任。三是“变救火为防火”,助力社会治理。应通过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实现每解决一个案件,就推而广之优化一项制度、造福一地一类人群,推动良法善治。
把行政检察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监督效能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评析
点评专家 程 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评析
点评专家 程 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案例简介】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江阴某金属矿砂公司安全生产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南通市某磷肥厂环境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等一系列“恶意注销”案件中,发现问题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各个执法司法环节,严重影响行政和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恶意注销专项监督。
南通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对全市5000余条涉案企业注销数据及对应上万条法院裁判、执行文书、检察文书、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筛选,发现各类型案件线索141件。南通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对发现案件线索逐一审查研判,通过交办、提办等方式精准监督,全市立案监督51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2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22件,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5件,再审检察建议2件。
针对专项监督中重点领域治理漏洞,检察机关创设《企业涉案情况告知函》,函告涉案企业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涉案信息,提醒及时关注涉案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通过召集辖区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向党委专项报告,告知政府相关情况等形式,堵塞恶意注销漏洞,推进社会治理。
【点评】 南通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从个案监督延伸至类案治理,发挥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行政检察能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主要得益于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能动检察。能动检察是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重要司法理念。能动主义司法功能观作为一个法哲学概念,其理论基础在于司法应着眼于维护实质正义,而非过分迁就形式正义。能动司法的正当性在于它不仅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一些敏感、复杂、热点问题的关切,也有利于拓宽司法服务功能的范围。在社会转型期,法制发展具有一定滞后性,一些行政争议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能动司法要求检察机关发扬斗争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融入能动检察,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彰显了能动司法理念,将法律监督触角积极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在众多繁杂信息中发现案件线索。
二是数字检察。现代信息技术是检察机关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技术支撑。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数字检察推动行政检察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只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行政检察之路才会越来越宽广。南通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数字检察优势,将大数据检索与一对一走访调查相结合,利用裁判文书网,行政处罚、企业信息公示数据及检察业务系统等数据平台,进行数据碰撞、筛选;对接应急管理、环境资源、市场监管、劳动仲裁等重点部门调查了解,发现各类型案件线索141件。上述成效的取得,大数据运用功不可没。
三是检察建议。精准适用检察建议是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检察建议的适用频率大幅提升,不仅数量增幅大,而且内容涉及面广,呈现由个案向类案拓展的发展趋势。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不同阶段及时跟进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了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履行职责。今后应不断丰富行政检察履职方式,除了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外,还可以探索一些其他有效的履职方式。
四是一体监督。一体监督是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重要组织保障。南通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准确运用裁判监督、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类案监督、争议化解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共享裁判文书、企业公示信息数据库,编发恶意注销逃避处罚监督工作指引及示范文书,组织指导开展线索摸排、监督工作。通过市级和基层检察机关的一体履职,形成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打开行政检察监督新局面。
五是专业能力。专业能力是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对行政行为穿透式监督,还是对行政诉讼监督,精湛的专业能力是履职尽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以更专业的思维、素养、方法不断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能力,促进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化解争议中突显三类具有引领价值的规则
——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10日,何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水电工岗位,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5月13日下午,何某某从公司出发去购买安装公司洗脸盆所需的下水弯头,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路经某路口时摔倒,致脑部等多部位受伤。何某某向某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何某某通过行政诉讼未能使问题得到解决,遂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区人社局对何某某不予认定工伤错误。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获采纳,遂向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某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因何某某的实质诉求是要求赔偿,某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联合法院与某区人社局、企业沟通协调,引导企业与何某某在再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考虑到何某某因工伤事故劳动能力下降,且妻残子幼,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情况,某区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签订《关于在涉劳动关系检察工作中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的意见(试行)》,就如何实质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加强治理堵漏等达成共识。
【点评】 该案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三种精神:一是“扑下身子抓办案”精神。检察官不仅调阅了法院案卷材料,还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何某某受伤地点、采购地点进行现场查勘,并走访用工企业,询问相关证人,了解该公司考勤及采购制度。这些工作本来是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时或者法院审理时就应该做的,但很遗憾都没有做实做细。二是“锲而不舍抓监督”精神。区检察院先是利用行政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后是采取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这体现了检察机关锲而不舍的依法监督精神。三是“真心诚意抓维权”精神。该案当事人属弱势群体,而立之年就发生重大身体伤害,妻子还是残疾人、孩子尚年幼,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坚持检察为民理念,采取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雪中送炭式的保护,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行政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该案还展现了三类具有引领价值的规则:
一是“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检察机关通过该案确立了依申请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规则,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只要行政相对人已提供初步证据且符合生活逻辑,行政机关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否认,就应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证据予以认定。这种判断体现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不仅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本义,也符合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作为社会法的特质。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不太健全的背景下,该案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二是“统一‘三工’法律适用”规则。国务院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三工”(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情形规定较为复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已经确立了很多规则,但实践中的用工方式、劳动关系情况特别复杂,需要司法机关依据法理、情理、常理进行综合判断。检察机关在该案监督过程中没有机械办案,而是通过扎实的调查取证和缜密的适用分析,确立当事人的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该做法值得称道。
三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则。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政法政策,是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相较于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解决行政争议”而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更高、实现难度更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该案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和方式上都具有规则引领意义。一方面,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上,坚持了检察机关一体主义原则,发挥了检察机关作为整体的组织优势。同时,检察机关还搭建了多主体参与的沟通交流平台,使法院、行政机关、企业等力量都能参与其中协力化解行政争议。另一方面,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上,坚持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相结合、正式方式与非正式方式相结合、面向个案与面向类案相结合的策略,采取了包括检察建议、抗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联合发文等多种方式,既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智慧,也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超期之诉检察监督的实践范本及逻辑机理
——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曹 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
——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曹 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
【案例简介】 郭某的母亲施某甲因祖上遗留内地房产被母胞弟施某乙私占(以上均为中国香港居民),提起民事诉讼胜诉获判各自按份继承。但登记部门以案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等原因,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施某甲分别诉请法院撤销某市政府于1992年3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于1994年4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两起案件均因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被某市中级法院驳回起诉,上诉、再审均未获支持。施某甲在行政诉讼期间过世。案涉房产纠纷历经15次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自诉,多年信访上访,长达近30年的争议依然处于程序空转。
福建省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充分查清事实真相基础上,福建省检察院注重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非追责的角度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建议该局依法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权属登记予以纠正。同时,福建省检察院持续督促和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我纠错工作。经过3年跟踪推进,最终促成登记机关决定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质性解决了近30年的错误登记颁证问题。
【点评】 近年来,社会矛盾争议多发,老百姓维权意识增强,为解决程序空转问题,实质性化解争议已经成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共同追求的目标。该案是因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导致民事权益受损进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圆满定分止争,充分展示了检察监督实质性化解争议的逻辑构造及其运行机理,特别是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超期之诉,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能动监督的特有优势,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回应老百姓的真实诉求,为超期之诉之能动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生动范本。
从该案争议化解的发展进程看,检察机关立案后,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1)在法律诉求基础上探寻真实诉求,这是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的基础和前提;(2)分析争议产生的症结所在,为穿透式监督指明方向和路径;(3)利用穿透式监督的特有优势,通过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积极调解,争取共赢结果;(4)以法律为准绳,在法治轨道上能动履职,利用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对于超期之诉,该案检察监督之所以能够推动“程序重开”,是因为《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34条确立的行政机关自纠制度。福建省检察院督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启动自纠程序,登记机关最终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近30年的登记错误终于得到纠正。该案多赢共赢的结果生动诠释了困扰行政诉讼的超期之诉,基于检察监督的能动优势在法治轨道上维护老百姓实体权益、促进个案争议解决的实践场景。但个案中超期之诉检察监督的启动条件、案件范围、程序规则、对检察监督结果的监督等要素仍有必要作出统一规定。
关于新时期检察监督的定位及其功能,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思考。一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下的检察监督定位问题。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行政检察应着重对行政权是否依法、正确行使进行监督,这里的“正确性”主要应考虑行政权行使能否让人民满意。但人民是否满意本身较难衡量,加之人民构成的复杂性,对检察监督如何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哪些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法治监督体系中的检察监督定位问题。要打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须通过强化监督确保行政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里的法既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维度,也涉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一体推进问题,本质上要立足于新时期法治政府观,在合法行政与良好行政、守法政府与有为政府一体推进中,探寻检察监督的边界。同时,检察监督旨在实质性化解争议,新时期的纠纷化解观亦应成为基本考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其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必须处理好法治轨道上化解争议和政治轨道上化解争议关系问题,既要在法治轨道上维权,能同步维稳,又能在化解争议过程中提升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这均应成为新时期纠纷化解机制要承载的新使命。同时,还要注意“全周期管理”理念对纠纷化解机制同步实现治已病和治未病的要求。此外,从整体主义系统观视角,审视检察监督的定位及其与其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关系,以促进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内部衔接耦合并实现整体解纷效能的最大化,亦是对每一种纠纷化解机制的基本要求。
重剑无锋 大巧不工
——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陈 猛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陈 猛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案例简介】 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得知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上诉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东省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赵某与第三人李某恶意串通涉案房屋买卖,并办理过户登记,李某向某银行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贷款登记手续,2020年起苏某又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案事实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2022年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对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为苏某办理公房租赁证。苏某继续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2022年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但因涉案房屋上设有抵押权登记,苏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抵押权登记。经两级检察机关多方沟通协调并向某银行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最终促成银行主动申请撤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苏某对该案撤回起诉。
【点评】 该案是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监督时间最长的一起案件。检察机关用了10年时间,依法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
第一,延伸检察触角、穷尽监督手段,公房承租人终成产权人。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与民生福祉。此类案件事实复杂,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当事人往往无法在单个诉讼案件中达到目的。而且涉案房屋几经周转,给权利人的救济设置了层层障碍,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和成本。
该案涉及错误登记、登记后转让、转让后抵押等错综复杂的情况。检察机关从错误登记行为入手,准确把握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这一关键问题,确认了苏某作为公房承租人与涉案房屋之间的利害关系,并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对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予以确认。该案的难点在于,涉案房屋已经在错误登记后转卖给第三人并抵押给银行,行政诉讼再审胜诉不足以解决苏某面临的实际问题,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关系到苏某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为此,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全过程,开展了一次法检良性互动的生动实践。在该案涉及的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案涉及违法处置公租房的事实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法院最终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确保苏某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救济,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银行撤销抵押权登记,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彻底消除了苏某办理房改的障碍,体现了检察官办案的情怀、智慧、能力和方法。
第二,把解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作为维护司法尊严与权威的根本。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法律程序和适用法律都没有问题,但是老百姓的问题解决不了,很难树立起政府的尊严、法治的尊严。在该案中,检察机关持续跟进了近10年,与当事人、市区两级七家相关单位开展10余次座谈交流、电话沟通。抽丝剥茧,厘清事实和法律,彻底解决了困扰当事人20多年的难题。“重剑无锋,大巧不工。”3份检察建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实在在地解决了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三,穿透式监督助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该案不仅是检察机关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的有益尝试,也是创新争议解决方式,追求实体效果、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要求。进入新时代,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延伸,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是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职的使命担当。下一步,希望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之时,既要注重调查核实,善于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加深行政检察的深度;又要注意拓宽行政检察审查范围的广度,在穿透式监督中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不断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让行政检察工作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依法履职重调查
化解争议求极致
——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评析
点评专家 杨建顺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化解争议求极致
——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评析
点评专家 杨建顺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案例简介】 涉案房屋登记在长沙原某运贸公司名下,该公司2001年改制,2007年3月经破产程序后注销。2017年,因涉案房屋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政府拟对涉案房屋拆除并制定补偿政策,任某等6户自称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不满117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签订协议。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长沙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任某等6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为任某6户无证据证明是公房承租人,亦非产权人,在涉案房屋上亦无重大添附,其并非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遂裁定驳回起诉。任某等6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按照公房承租人的标准予以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裁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谈,召开专家论证会,加入申请人微信群持续5个月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上门组织申请人学习讨论类案,最终帮助申请人认清案件法律关系,按照原搬迁政策签订了和解协议。对其中一位生活特别困难又无住房的申请人,依政策为其申请了公租房和3万元困难补助。涉及6户40人持续了4年的6个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点 评】 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中,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精神发挥行政检察能动性,从根源上化解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第一,厘清案件中的利害关系。该案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8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为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对任某等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69条第1款第1项,认为任某等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结果。两级法院在认定“利害关系人”时均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为任某不是产权人,故否定了其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从法律规范来看,这固然没有疑问。然而,任某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机械地否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无法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
该案中,检察官没有拘泥于“利害关系”这个概念,体现了检察官办案的高明之处。既要充分保护法规范所规定的利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法规范之外的情形。这不仅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做法。这种理念应当贯彻于整个行政过程之中。
第二,检察机关的应对给我们以方式方法和路径创新的启迪。检察机关一方面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与任某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另一方面积极展开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工作。承办检察官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过程中,发挥“求极致”精神,帮助申请人走出法律认知误区,打开他们的心结,同时启动行政救助措施,专门协调政府按政策为其中一位特别困难的申请人申请了公租房和3万元困难补助,做到实质性化解争议。当然,该案如果能够从法律关系上进一步展开监督,其典型意义和学理价值将更为突出。该案同时也提醒行政法学界应对“法律上的利益”与“值得保护的利益”二者之间关系进行探讨。以该案为基本素材,厘清什么是值得保护利益,不仅要追求法律上的利益、司法判例上的利益,而且要从立法政策层面、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检察机制。应以该案的效果为延伸,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机关责任,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为深入贯彻穿透式监督,应拓展该案的影响范围,让类似的案件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妥善处理,进而制定相关政策,为行政机关“立规矩”。
最为重要的一点,要持之以恒抓队伍建设。我们应长期关注检察监督,组建行政检察监督法学学科,持续推进该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不仅是指检察官队伍建设,还包括行政检察监督理论研究者队伍建设。此外,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法学的研究也应持续推进,深入挖掘行政检察的理论内涵和价值,让行政检察工作在“求极致”化解争议的过程中,有充分的法治保障和理论支撑。
行政检察在数字化时代“大有可为”
——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评析
点评专家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22日,某市交通运输局针对何某违法从事载客业务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甲区法院(集中管辖)申请强制执行。甲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乙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何某履行义务并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2019年12月31日,何某向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甲区法院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何某向甲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甲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何某身份证件被王某冒用,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经有关部门核查,该案系王某用自己的照片和何某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证件遗失补办的方式向市车管所申请办理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因违法运营被处罚。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4日,某市丙区法院对王某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何某并取得其谅解。基于已查清事实,甲区检察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主体错误,依法应当撤销。2021年12月9日,甲区检察院向甲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本案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2022年5月5日,甲区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甲区检察院继续跟进该案,督促市交通运输局撤销对何某的行政处罚,而改为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已交纳全部罚款。乙区法院终结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何某账户的查封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点评】 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经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的典型性,在于既体现了行政检察工作重要的理念和精神,还反映出检察机关对数字社会新问题的化解。该案涉及个人信息泄露、身份盗用等问题,此类问题在信息化、数字化时代非常突出,需综合治理。检察机关直面新问题,参与数字治理,这是该案非常突出的一个亮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该案具体的典型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该案启动行政检察监督具有程序上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处罚决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执行、冻结当事人资产的时候,当事人何某发现了自己身份被盗用的情况,并且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如果在这个环节能够对事实做一些调查,其实不难发现当事人身份被盗用的问题。但是法院并没有启动相关程序,而是以被诉行政行为标的已经受生效裁判的约束为由,驳回起诉。这一定程度上存在程序空转问题。面对程序空转,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程序进行监督,具有必要性。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检察机关不启动监督程序,何某不仅要交3万元罚款,还要一直背负一个重大行政处罚,直接进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触发信用惩戒机制,可能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二,该案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数字治理格局中新的角色和功能。该案的代表性、典型性并不仅在于检察机关对一个处罚决定的监督,而在于其背后蕴藏的深层次意义——个人信息被盗用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在互联网时代,数据给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权益保护,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这起案件给予我们更大启发在于,在数字化时代,未来的行政检察,甚至是法治建设应该如何聚焦此类新型权益的保障与对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又如何发挥行政检察的优势,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该案体现了行政检察的穿透式监督功能。该案中,检察机关启动监督以后不仅给法院发了检察建议,而且发现盗用身份的事实后,及时移送启动刑事程序,还将相关信息移送到行政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充分体现了穿透式监督的功能。
第四,该案具有一定的引领性。人们对数字化可能带来的社会关系、社会网络的再建构还处在不断认识的过程中,但有一点非常清楚,每个个体的相关信息都在不断被数字化,转换成一种数据,这些数据既有可能给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也可能对个人权益、对国家安全造成冲击。在这个背景下,未来行政检察如何在数字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值得探索。
(以上图片均为张玉君摄)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0pq_HWXn9kAue_kdWotvQ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