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办公室
答复书
彭永胜:
2022年9月26日,我局收到你反映的湖北省政府明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却对该区进行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违反国土资发〔2011〕60 号文相关规定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经查,2011年5月6日,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后,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于2011年7月4日制定印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一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91号),要求全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照中央有关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5月,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制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月通过武汉市市级检查验收。综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已于2013年1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未发现湖北省政府明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仍批准该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情况和违反国土资发〔2011〕60号文相关规定的问题。
如不服本答复,你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质疑答复书
(责任编辑:admin)
质疑答复书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2012年5月,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制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月通过武汉市市级检查验收。综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已于2013年1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请问】豹澥街、佛祖岭街、龙泉街、滨湖街、左岭街、花山街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了?没有吧?
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a/chaiqianfagui/20111110_881.html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