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财政局、农业(经管)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三部60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文件精神。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1号文件和三部6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中央1号文件和三部60号文件精神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厅成立全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由成员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市(州)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县(市)级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成立以县(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检查督办,抓好落实。
三、保障经费落实。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四、建立工作情况联系制度。建立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联系制度,包括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请市(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8月底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