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再审人:向北方,男,19**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电话:15342253709
申请再审人:王建红,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电话:15342253709
被申请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峰,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5号楼,电话:027-81732030
原审第三人:向东方(向北方之兄),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再审人向北方、王建红与被申请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判令被申请人将非法侵占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原件返还给申请再审人;
3、判令被申请人履行《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的拆迁补偿义务:向申请再审人支付克扣的90837元拆迁补偿款,以及利息损失。
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拿出一份只有打印字体、没有手写字体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书》,让申请再审人王建红签字按手印,然后将唯一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拿回公司,用手写字体填写各项拆迁补偿数据。光投公司在填写拆迁补偿数据时,擅自填写“家庭兄弟分家,经村组干部协调付给E020-1号兄向东方补偿款90837元”的字样,未经王建红同意,将王建红的拆迁补偿费扣除90837元交给第三人向东方。
一、为什么扣90837元?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房子为兄弟二人共有”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不清,前后矛盾。
为什么要从申请再审人向北方的补偿款里扣90837元交给第三人向东方?被申请人光投公司声称,编号为E020的房屋253.2896平米属于向北方、向东方兄弟二人共有,所以从该房屋拆迁款中扣除一半(90837元)交给向东方。
经过对编号为E020和编号为E020-1的两份《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对比,发现有矛盾。编号为E020的协议签名为“向北方”,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款为“(二)房屋产权属向北方所有”,后面的“共有”两字被划掉了;该协议确认的房屋面积为:砖混结构一层:111.0577平米、二层:111.0577平米、连体砖房:31.1742平米,合计房屋总面积为:253.2896平米。编号为E020-1的协议签名为“向东方”,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款为“(二)房屋产权属向东方所有”,后面的“共有”两字被划掉了;该协议确认的房屋面积为:砖木结构:35.4平米。
【1】从上面两份协议看,如果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这253.2896平米就根本不是兄弟二人共有,而是申请再审人向北方一人独有。因此,既然不是兄弟二人共有,那么以“兄弟二人共有”为名义,从向北方的拆迁款里扣除90837元,交给第三人向东方,就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2】如果扣除90837元的行为是正确的,那么,253.2896平米的房屋就应该标注为向北方和向东方兄弟二人共有。但是,我们看到拆迁协议书上清清楚楚地写着,这253.2896平米的房屋为申请再审人向北方一个人独有。
这个疑点如何解释?一审、二审根本没有查清楚。
一审判决对这个疑点避而不谈,判决书第9页只说:向北方、向东方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上都约定从向北方补偿款中拨付90837元给向东方,既然有约定,这个协议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审判决第7页最后一句则认为:向北方、向东方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上都约定从向北方补偿款中拨付90837元给向东方,两份协议的内容相互印证,并不矛盾。得出这种结论是非常荒谬的。会计做假账,都可以做到“账面内容相互印证,并不矛盾”,难道只要把假账账面做平,就合法了?
编号为E020的协议表明,253.2896平米的房屋为申请再审人向北方一人所有,并非兄弟二人共有。以“兄弟二人共有”的名义扣款90837元给向东方,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二、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的主要证据——村民签字证明是伪造的。
申请再审人向北方买房时,只有3个人在场:买房人、卖房人、担保人。被申请人居然拿出一份证明,一二十个村民签字证明,房子是兄弟二人购买。买房时,他们很多人不在现场,他们如何证明?该证明是被申请人胡乱找人签字的伪证,不可采信。
三、二审判决认定空白合同有效、认定光投公司单方擅自添加的扣钱条款有效,很荒谬,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书第6页第4段,被申请人光投公司承认申请再审人王建红签字时的合同手写部分确实是空白的;庭审记录第5页倒数第2段记录说“再由我们单方将口头协议的内容填充进合同,并没有再另行告知对方”。
王建红签字按手印时,她没有看到“从向北方补偿款中拨付90837元给向东方”的手写字体部分;她只看到打印字体部分,只认可打印字体部分,并不认可扣款90837元的那个手写字体条款。被申请人光投公司声称口头协商时王建红同意过扣款90837元,是胡说,拿不出任何证据。该条光投公司单方擅自添加的扣钱条款对她无效。
既然被申请人光投公司已经当庭承认,王建红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法院还认定该空白合同是有效的,是很荒谬的,适用法律错误。哪条法律条款规定“空白合同有效”? 哪条法律条款规定“单方添加、变更合同条款有效”?
综上所述,由于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向北方、王建红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附件:
1、(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
2、(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目录:
1、《房屋出卖书》
证明内容:证明房子是向北方一个人买的,不是兄弟二人共有;
2、《拆迁补偿协议书E020》
证明内容:证明253.2896平米的两层楼房为向北方一人所有,不是兄弟二人共有;
3、《拆迁补偿协议书E020-1》
证明内容:向东方只有35.4平米砖木结构,两层楼房与他无关;
4、《庭审笔录》
证明内容:证明申请人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扣90837元是光投公司事后单方添加,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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