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告:向北方,男,19**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420122************,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街大谭村向猫湾。电话:15337126571
原告:王建红,女,19**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420122************,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街大谭村向猫湾。电话:15337126571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峰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5号楼 电话:027-8173203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非法侵占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原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涂改、变更《房屋拆迁协议书》的行为无效;
3、判令被告严格按照原《房屋拆迁协议书》履行拆迁补偿安置义务。
4、判令被告赔偿因为“拒绝全额支付拆迁安置款”所造成的银行利息损失。
5、判令被告赔偿本次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1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后,被告把本该交给原告保留的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书》原件拿走,导致原告手里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书》都没有。后来,被告严重违约,拒绝按原《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35万左右),进行全额补偿,而只愿意补偿原告25万左右。被告声称,原告的房子为原告向北方和哥哥向东方共有,被告划走约9万多元,补偿给了原告的哥哥向东方。为此,原告向被告索要《房屋拆迁协议书》,遭到无理拒绝,被告只让原告看了看协议。原告发现,在原协议上,被告私自用笔手工添加了一个“划走9万元支付给原告的哥哥向东方”的条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无权擅自变更原协议,该变更行为无效。
另外,原告怀疑,自己和哥哥向东方的拆迁款可能被人截留。被告声称,划走的9万元给了原告哥哥向东方,而哥哥向东方说,自己只领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子,加8万元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向北方 王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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