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2009年、2010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委托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大周湾村民签订空白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时,未取得征地批文、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未批先征,该征地行政行为违法、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牌楼舒村大周湾4人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批先征,征地违法,拆迁协议无效”:
周光恒(殷巧云15172342108);
周光启(张腊荣13554191050);
周光明(15907158801);
李翠莲(15071186894)。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68-1号
大周湾被拆房屋所在地地图
《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010号》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69-1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010号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70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江夏区2011年度第209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2]1218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江夏区2011年度第209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2]1218号)
《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案号:(2018)鄂01行初31号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翠莲;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通信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社区**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20***************;联系电话:15071186894。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通信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联系电话:027- 87804115;邮编:430075。
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法人代表:程君;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5号楼,电话:027-81732007、027-81732030。
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决被告征收原告土地和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我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牌楼舒村大周湾的房屋面临征地拆迁,2010年3月,被告委托第三人进行征地拆迁、和我们被拆迁户谈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当时,被告和第三人从来都没有出示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用土地告知书》、没有出示过湖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没有张贴或出示《征收土地公告》、没有出示任何区域性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没有张贴或出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任何文件都没给我们看,导致我不了解拆迁政策,在第三人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了名。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第三人给出的征地拆迁补偿极低、而且很不公平:第三人按40平米/人的标准补偿给我还建房,按85%的标准补偿给别人还建房——拆1000平米赔850平米;第三人补偿给我们牌楼舒村过渡费标准为:180元/人/月,补偿给关南村过渡费标准为:6元(12元)/月/平米。差距很大,显失公平。
几年来,我一直为此找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一直无人解决。2017年11月24日,我湾村民周光明得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68-1号,公开了“佛祖岭街牌楼舒村大周湾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010号》,该征收土地公告制作于2012年5月15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69-1号公开了“佛祖岭街牌楼舒村大周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文件制作于2012年5月29日;《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010号》称“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江夏区2011年度第209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2]121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土地”,经过网上查询,《鄂土资函[2012]1218号》制作于2012年2月22日。
很显然,2010年3月,被告征地拆迁,委托第三人和我签订空白合同时,未取得征地批文、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未依法予以补偿,被告征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第三人与我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1、被告未取得征地批文、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就征地拆迁、签订拆迁协议,属于程序违法,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征地拆迁行为违法、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被告委托第三人光投公司和我签订的空白拆迁协议书,一份都不给我;和其他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内容,也不让我知道,暗箱操作,侵犯我的知情权,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我有权知道自己的拆迁协议书内容是否和别人一样?补偿标准是否一致?
3、《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010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过渡费按《武价房字[2002]75号》计算:6元(12元)/月/平米。但被告委托第三人征地拆迁时,没有执行这个文件,而是按180元/人/月计算,涉嫌多领少发,克扣大量过渡费差价。
补充说明法律关系: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征地批文的用地单位是拆迁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被批准后,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三条、第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冲突,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据上述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履行行政职权而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具体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权利义务内容。
被告是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组织实施主体,而第三人为具体实施单位,其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后果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征收土地申报未被批复前即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征地程序违法;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空白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在签订时缺乏依据且违反法律程序,应确认无效。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翠莲
****年**月**日
****年**月**日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第十五条第二款: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第十五条第二款: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证 据 目 录
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68-1号;
证明:公开的是“佛祖岭街牌楼舒村大周湾征收土地公告”。
2、原告被拆房屋所在地地图;
证明:被拆房屋具体地址。
3、《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010号》;
证明:该征收土地公告制作于2012年5月15日;被告征地、第三人和原告签订空白合同时,《征收土地公告》不存在。征地拆迁违法,协议无效。《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010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过渡费按《武价房字[2002]75号》计算,但第三人没有执行这个文件,涉嫌克扣过渡费。
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69-1号;
证明:公开的是“佛祖岭街牌楼舒村大周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010号;
证明:该文件制作于2012年5月29日;被告征地、第三人和原告签订空白合同时,该文件不存在。征地拆迁违法,协议无效。
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70号;
证明:佛祖岭街牌楼舒村大周湾的征地批文是:鄂土资函[2012]1218号。
7、《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江夏区2011年度第209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2]1218号)
证明:该征地批文制作于2012年2月22日;证明:被告征地、第三人和原告签订空白合同时,未取得征地批文,未批先征,严重违法,协议无效。
8、《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证明:拆迁补偿还建房不公平——有的一个人补偿还建房40平米,有的一个人补偿还建房80平米,骗一个算一个;还有疑似不是拆迁户的人在大周湾冒领还建房;
9、《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
证明:第三人在关南村拆迁,拆迁还建房按85%补偿,拆1000平米补偿还建房850平米。现在佛祖岭街拆迁,补偿还建房的比例都在85%以上。
10、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滁行初字第00012号;
证明:相关判决案例:在征收土地申报未被批复前即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缺乏依据且违反法律程序,被判决协议无效。
11、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原告没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都没有,被告和第三人光投公司不给,原告现申请法院调取第三人和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用来查明第三人是否执行《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010号》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过渡费是否按《武价房字[2002]75号》计算,是否克扣过渡费。
12、原告身份证;
证明:身份信息;
13、代理人身份证;
证明:身份信息;
14、特别授权委托书;
证明:代理人委托权限;
15、拆迁补偿款存折、还建房水电费票据等;
证明:原告是拆迁户;证明得到拆迁补偿款的时间早于征地批准时间、征地公告时间,征地程序违法、协议无效。
证据提交人:李翠莲
****年**月**日
****年**月**日
诉讼文件下载:
00-0、《行政诉讼状》
01-0、《证据目录》
01-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68-1号
01-2、原告被拆房屋所在地地图
01-3、《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010号》
01-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69-1号
01-5、《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010号
01-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7)170号
01-7、《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江夏区2011年度第209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2]1218号)
01-8、《大周湾房型明细表》
01-9、《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
01-10、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滁行初字第00012号
01-11、调查取证申请书
01-12、原告身份证
01-13、代理人身份证
01-14、特别授权委托书
01-15、拆迁补偿款存折、还建房水电费票据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