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肖桃芳,电话:15207184347;
被申请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6号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老办公楼;电话:027-67880300;邮编:430075;
我于2016年5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公开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该信息公开涉嫌造假、欺骗,我不服该信息公开,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6年5月16日做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
2、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向我重新公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还建楼项目(光谷理想城)”的征地拆迁公告;
3、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向我公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还建楼项目(光谷理想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事实和理由:
1、被告公开的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涉嫌造假、欺骗。
我申请公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还建楼项目(光谷理想城)的征收土地公告”这一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郑桥村还建楼项目(光谷理想城)”对应的征收土地公告编号为[2007]第067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称,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武汉市江夏区2006年度第4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鄂土资批[2007]16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郑桥村的土地。
我随后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鄂土资批[2007]169号”这一信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的“鄂土资批[2007]169号”批准同意征收江夏区流芳街关山村(后更名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关南村”)的土地。
“鄂土资批[2007]169号”批准征用关南村的土地,不是批准征用郑桥村的土地,被申请人公开的《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涉嫌造假、欺骗,拿关南村的文件来哄我。
我申请公开郑桥村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机关,有相关信息就公开,没有相关信息就应该答复不存在,怎么可以拿其他村的政府信息骗我呢?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应该公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
我申请公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还建楼项目(光谷理想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被申请人说“不属于公开发布的文件,故不属于政府信息,且涉及第三方权益,因此,不予公开”。
我认为被申请人应该公开。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而对于成交确认书等文件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5号)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91号)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土地招拍挂过程中的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应当依法公开。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因此,土地出让合同已经不符合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前提条件。同时,土地出让合同是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期限、出让金、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等情况,并且,这些信息基本已经通过结果公示得到公开,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
我认为,合同中涉及第三方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应当适当遮盖后公开。这样既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目前已经有很多地方通过对合同中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作出适当遮盖后予以公开,收效很好。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打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恳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督促被申请人向我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此致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肖桃芳
年 月 日
附证据:
1、2016年5月16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2、《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
3、2016年5月24日鄂土资政信[2016]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4、鄂土资批[2007]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