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46万土地补偿费 如何分配引纠纷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夏芬香 通讯员 辛法)承包村里土地30年经营鱼池被征用后,下发的46万余元土地补偿费没能领到,所在的村民小组称,该土地属于小组集体所有,补偿费应归小组所有。那么,46万元真与承包者无关?
叶某是阳逻余岗村一组村民,1982年开始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该村一组15.84亩土地,期限30年,并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他将其中12.7亩改为鱼池。去年,鱼池被征收,叶某认为应获得土地补偿费46万余元,但村里一直不肯发,遂向新洲法院起诉。
余岗村村委会称,被征用土地所有权归小组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小组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按规定,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叶某应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为33.02万元。
文章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4/02/469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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