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永胜。个人实名举报网站: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tech。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资源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电话:027-86656248,邮编:430071,法定代表人:张猛,厅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
2、确认省资源厅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的行为违法。
3、责令省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查明航空展览馆项目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1073万元是否也存在违规返还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上诉人。
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称“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获得的财政拨款是财政补贴还是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并不涉及原告的权益。……被告的回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东湖管委会向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东湖管委会将上诉人的房屋非法认定为违建,强拆了上诉人的房屋和院落,一分钱不赔,然后将上诉人的房屋和院落所占用的土地“零地价”出让给中航通飞公司。这种抢花献佛的强盗行径,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上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见证据1: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0)鄂71行初83号。
另外,中航通飞公司2019年1月4日还派王中原等9人暴力犯罪团伙破门而入,对上诉人家里的财物进行疯狂打砸,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全程录像,证据充分。但是在保护伞的保护下,王中原、高红宾、江毅帆等3人仅仅刑拘10天就被非法取保候审,至今逍遥法外。入室打砸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其(彭永胜)尽快搬离”,就是要将上诉人彭永胜赶走,抢走上诉人的房屋和院落所占用的土地。见证据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所以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对应的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和上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2、回复上诉人的单位不是被上诉人,而是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被上诉人既没有回复上诉人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也没有依法查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腐败案。
由于被上诉人拒不依法查处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腐败案,甚至充当保护伞,导致涉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后来甚至发展到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等更暴力的罪行,这就是包庇纵容的结果。
二、一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一审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后面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一审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驳回原告彭永胜的起诉”是错误的。
三、一审法院拒不移送庭审发现的犯罪线索证据,请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一审法院拒不将庭审发现的“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请二审法院依法移送,如果不移送,也涉嫌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12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文章《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也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彭永胜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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