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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定书】状告省自然资源厅拒不依法查处9387万元特大土地腐败案

时间:2020-12-11 16:29来源:光谷揭露网 作者:光谷揭露网 点击:
【一审裁定书】状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拒不依法查处9387万元特大土地腐败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  
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特大土地腐败案一审裁定书: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
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特大土地腐败案
一审裁定书: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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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特大土地腐败案
一审裁定书: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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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特大土地腐败案
一审裁定书: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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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特大土地腐败案
一审裁定书: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7101行初57号  
  原告彭永胜。
 
  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厅长。
  委托代理人崔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玉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永胜诉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永胜,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崔文、刘玉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搜索到《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该公告PDF第3页披露: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露: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第6页“(五)违约责任”中还提到“预售证”,说明这是个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写字楼是要对外出售的。这是典型的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2019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行为。被告没有书面答复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原告通过湖北省阳光信访系统网站申请被告依法查处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问题,并附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收到投诉以后将投诉转交给原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原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投诉后将投诉事项转交给原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办理。2019年11月22日,原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阳光信访(2019)4810号回复,告知原告土地出让金由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全部缴清。关于土地出让金返还事宜,按照武政规[2016]1号精神应以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准。原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5日再次以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问题,向被告提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复议﹝2020﹞248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当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受到影响时,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对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返还问题不满,多次向被告投诉,被告的下级土地主管部门已对原告的投诉进行了回复。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获得的财政拨款是财政补贴还是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并不涉及原告的权益。原告在首次投诉处理期内,再次以相同事项向被告投诉,既不合理也无必要。被告的回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彭永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彭永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鄢危晶     
人民陪审员    边义    
人民陪审员    李江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刘海岸  
书记员    吴雨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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