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25549332/202211-00056;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执法监察);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执法监察);
发布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22-11-18 15:39;
发布日期: 2022-11-18 15:3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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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六安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霍自然资监决〔2022〕10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2022年度,企业
文号: 霍自然资监决〔2022〕10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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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霍自然资监决〔2022〕10号)
当事人:霍邱县八里陵园服务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地
霍邱县八里陵园服务有限公司(曾使用名称为 宋店乡八里陵园、霍邱八里百陵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注册名称为霍邱县八里陵园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5月7日,该公司与宋店乡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同时宋店乡人民政府以宋政[2012]42号向县发改委为该公司立项报告,同年10月10日,宋店乡人民政府分别以宋政[2012]81号、宋政[2012]86号向县民政局、县发改委为该公司报告申请立项,2012年10月26日,县民政局以民办[2012]206号《关于同意拟建宋店乡公益性公墓的函复》。2016年3月30日,宋店乡人民政府以宋政[2016]17号向县政府报告《关于解决霍邱八里陵园用地指标的报告》。
该公司经营的墓地是2012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所使用土地是2012年4月张家远作为甲方宋店乡八里陵园代表,与宋店乡八里村八里棚村民组签订协议租赁八里村八里棚村民组霍众路以东300米的土地使用权,租期为50年,面积25.07亩,价格为7.5万元/亩,计1880250元人民币;青苗费1000元/亩,板田/亩200元(板田为收割之后没有及时耕种的田),合计1899568元人民币(有协议及领款收据)。由于上述土地未有相关审批手续,2018年10月我局立案查处,同月经该公司法人现场指界的情况下,霍邱县土地勘测站实地测量,总面积为15061平方米,已建成水泥墓区面积为4024平方米,剩余的11037平方米土地用于栽树和群众耕种,2018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占用402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24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20元/每平方米罚款,计80480元罚款。后该公司2018年12月28日,缴纳了罚款80480元,其他处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履行。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向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于强制执行。县法院认为,我局将霍邱县八里陵园服务有限公司只有服务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或使用权的他人墓地设施予以没收,属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019年5月15日,县法院以(2019)皖1522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我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8]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由于该公司违法事实存在并延续至今,2022年5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八里陵园墓地有扩建行为,并且面积较大。同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050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0501号。要求其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022年5月17日,我局工作人到八里陵园现场发现,该公司只对其建设的停车场及墓区内道路进行了拆除,并没有复垦到位。我局于2022年6月1日重新立案查处,经公司法人张家远和八棚村民组长现场指界,对其占地建设部分重新测量,霍邱县八里陵园服务有限公司修建石化墓区总占地面积6973平方米(含墓区内道路),建筑面积6973平方米。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时,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比对土地现状图,该宗地现状为水田3993平方米、旱地2728平方米、坑塘水面252平方米,比对霍邱县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和其他地区;建设用地管制区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不符合霍邱县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再次查实,该公司至今未取得所占用土地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上述占用耕地(水田和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构成了破坏耕地的事实;占用坑塘水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案件询问笔录》、《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下达了《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霍自然资监告[2022]10号),该公司已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针对听证结论的内容,再次核查,1、霍邱县八里陵园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入驻协议书》中第六条乙方责任及义务第五款明确要求,完善各项报批程序,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因此,不存在宋店镇非法批准行为。2、根据对比2005年12月、2011年10月、2012年9月的卫星遥感影像图,证明这条道路在霍邱县八里陵园服务有限公司动工建设之后才修建的,并且是在其陵园内,因此,该条道路认定为霍邱县八里陵园服务有限公司修建的。
依据上述核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7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种植条件;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2平方米土地;
3、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并处破坏耕地6721平方米2倍开垦费的罚款,48元/平方米,计322608元;非耕地252平方米,10元/平方米罚款,计:252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25128元整。扣除已交罚款80480元,本次罚款总计为244648元。
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应缴纳的罚款十五日内缴纳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丛卫明15855215333
卢 柯13695649851
六安市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