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打鸳鸯】史上最荒谬的判决书
武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78)武法刑字第59号
【棒打鸳鸯 】史上最荒谬的判决书·武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78)武法刑字第59号1978-09-24
判决书 全文如下:
武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8)武法刑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武昌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被 告 人 :向在炎,又名向民鸿,冯义友,男,现年三十四岁,武昌县流芳公社福群大队人,家庭出生富农,本人在一九六三年九月四清运动中戴上富 农分子帽子,一九七四年七月被群众扭送县公安局关押教育过。
案 由:奸污未婚女青年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向在炎,于一九七五年冬,在湖北省农科所第七队做泥工时,有一名未婚女 青年与其做小工,被告利用小恩小惠等手段进行引诱,后将女方骗到我县公路段云井山道班做工时,在一天晚上,乘人睡熟之机,对女方进行 了奸污,后又多次奸污。一九七七年八月被告窜到咸宁做工时,又有一名未婚女青年与其做小工,而被告隐瞒家庭出身和个人成份,以恋爱为 名,对女方多次进行奸污。八月二日,单位将被告送往咸宁收容审查时,乘不防之机逃跑,又将女方骗到武汉,冒充夫妻关系非法姘居,致使 女方受孕,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去医院堕胎。
查被告向在炎,不老实守法,长期外流,奸污未婚女青年, 后果严重,影响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治安秩序,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决被告向在炎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起至 一九八三年四月四日止。)
如不符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上诉于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武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