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永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钱李湾10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972107637。个人实名举报网站——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biz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电话:027-67880625;邮编:430075。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东开)限拆决字[2018]第01136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3日、7日、10日、11日,被告连续4次派城管队员在我家大门上张贴4张法律文书:1、《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东开)限拆决字[2018]第01136号、2、《拆除公告》(东开)拆公字[2018]第01136号、3、《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东开)拆告字[2018]第01136号、4、《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详见第一组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
我认为,被告认定我的房子违建并决定强拆的上述4份行政处罚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执法目的不合法、选择性执法、征地拆迁违法”,应该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没有查清事实,我的房子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有《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不是违法建筑。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我的房子是违法建筑。
二、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第二十一条认定我家上世纪90年代建设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强制拆除:
(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
(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
(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并处罚款。
三、违反法定程序:
违法建设的查处有严格的程序:1、调查取证;2、听取陈述申辩;3、听证;4、做出处罚决定;5、强制拆除。被告的程序严重违法。
1、调查取证程序:
(1)被告没有调查取证:当时找我调查的人可能是东湖开发区城管局的城管队员,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
(2)调查人员没有调查认定违建的职权:城管队员说我的房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涉嫌违建。我说,是不是违反规划,只有规划部门才有能力调查,你们城管又不负责规划,如何调查?他们不回答。
(3)选择性调查取证:我问是调查整个关南村所有人?还是只调查我?他们说只调查我。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和他哥哥钱海燕数千平米甚至上万平米的房子是不是违建?查不查?他们说不查。
(4)认定违建采取双重标准:城管队员说,我如果不把《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给他们看,就是没证,就是违建。我说,2002年征地拆迁补偿给我的关南社区还建房至今没证,是不是违建?他们说不违建。钱小燕和钱海燕的房子不把证拿出来,是不是违建?他们说不违建。我说“谁主张、谁举证;你说我违建,请出具证据”,城管队员拿不出任何证据,要求我举证。
(5)关南村很多人的房子没证,都取得了拆迁还建房的分房资格,征地拆迁根本没调查是否有证。我申请被告和关东街办事处公开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公开分房资格,他们拒不公开。我说,你们把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给我看,把钱小燕、钱海燕的《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给我看,我就把我的《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给你们看,他们不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二条: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一条:还建房项目建设完工后,相关街道办事处应提前开展分配工作;还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给相关街道办事处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相关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高新区人均还建安置面积、分户标准、资格条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实施还建住房分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根据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的拆迁还建台账,建立详细住宅分房登记台账。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经拆迁审计单位统一审查整理后,移交土地储备中心、街道办事处备案。来源:http://www.wehdz.gov.cn/gk/fwcq/fwcq/61064.htm
2、听取陈述申辩:被告没有听取我的陈述、申辩。城管队员也没有听取我的陈述、申辩。我说的好多话他们不记录、不采纳。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听证:被告未告知我有听证权,城管队员也未告知我有听证权。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做出处罚决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5月3日《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东开)限拆决字[2018]第01136号,没有载明证据、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详见第一组证据证据1。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强制拆除程序:被告2018年5月7日作出《拆除公告》(东开)拆公字[2018]第01136号、2018年5月10日作出《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东开)拆告字[2018]第01136号、2018年5月11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未满6个月的法定期限就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剥夺了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3个强制拆除文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018年5月3日,被告告知原告自行拆除后,只有原告既不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程序。详见第一组证据:证据2、证据3、证据4。
相关法律法规: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http://www.wuchang.gov.cn/wcqzfzz/qt84/axzql/xzcf82/qcgw30/1664343/index.html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运行外部流程图。
四、超越职权:
被告没有核查、认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应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核查、认定,然后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根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划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被告不是规划部门,没有核查、认定违法建设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职权。被告也不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没有直接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被告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
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条件核实前进行核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来源:http://gtghj.wuhan.gov.cn/pc-0-68784.html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核查,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环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来源:http://gtghj.wuhan.gov.cn/pc-0-44578.html
五、执法目的不合法:
我家房屋位于陆景苑社区南面的公园绿地里的山上,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看中了我家房屋所在的公园绿地,想非法侵占公园绿地,违建“占地8073.68平米航空展览馆、地下车库、占地1508平米非机动车停车位”。被告违法签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向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罪、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为了满足该公司的非法要求,又违法签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允许该公司在代建城市公园时毁绿、挖山、侵占公园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
被告多年以来,一直视该公园绿地为绿化用地,根本没打算征收为建设用地。因此,被告也未办理征地手续,未取得合法的征地批文,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告没有合法的程序征收我的房子,叫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自己和我协商补偿,结果谈崩了,于是就想出了用“拆违代替拆迁”的歪点子。我的房子不涉及合法的征地拆迁,不影响该公司合法建设研发中心大楼,只影响该公司违建“航空展览馆、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车位”。
被告启动拆违程序,是利用行政强制权为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七条。
详见第二组证据: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证据14。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五条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2006年12月17日发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http://f.mlr.gov.cn/201702/t20170206_1436474.html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第七条,再次重申“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http://www.mlr.gov.cn/zwgk/zfgw/zfwj/200805/t20080530_104722.htm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36111.htm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2014年11月27日发布: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2/09/content_9295.htm
六、选择性执法。
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违建基坑边坡支护,被告不查;侵占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被告不查;武汉中航通飞公司侵占绿地、违建院墙,被告不查;
钱小燕在高压线下违建住房,被告不查;钱海燕在佳园路延长线上违建超级大房子,被告不查;钱小燕钱海燕侵占绿地、违建渣土车停车场,被告不管;
有关单位侵占绿地、违建变电站,居然是被告批准同意的,周边居民堵了一天的马路,被告负责人刘子清迫于社会压力才责令变电站停工、恢复原状。
被告选择性执法,只查我,不查别人,这是我无法接受的;执法不公,我有权拒绝。
详见第三组证据:证据15、证据16、证据17、证据18、证据19、证据20、证据21、证据22、证据23。
补充说明: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在公园绿地里砍伐松树林、利用地下空间建展览馆,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还差6个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武汉中航通飞公司未取得上面6个证,就开始施工,属于违建,被告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被告征地严重违法,造成关南村发生拆迁腐败窝案。
2009年,被告用过期失效的征地批文《鄂土资函[2005]117号》,征收关南村土地和房屋;省政府批准征收46.4791公顷,被告实际征收152.7422公顷,少批多征;被告暗箱操作,拒不公开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导致关南村发生特大拆迁腐败窝案,关南社区四期1500套还建房中的500套至750套涉嫌被人贪污倒卖;法院判决拆迁还建房应该办证,但是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办证;被告安置拆迁户的关南社区还建房建在集体土地上,涉嫌违建,2006年至今办不了证;关南村书记钱小燕等人涉嫌拿原告被强拆的600平米房屋去套取还建房倒卖,被告纵容包庇;被告批准关南村书记钱小燕用原告等人的名义领取拆迁还建房15套2400平米倒卖。
补充说明一下,16年前的2002年,我家被拆520平米,被告委托拆迁公司和我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拆520平米还建520平米,结果拆迁公司违约,只肯补偿我还建房80平米。起诉,2013年,法院枉法裁判,只判赔260平米还建房并办证,但拆迁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至今6年了,拆迁公司拒不办证。另外,法院没有判给我的260平米还建房,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以我的名义领取倒卖,被告及相关司法机关纵容包庇、不予查处。被告违法征地,指使拆迁公司单方毁约,纵容贪污腐败,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这是原告抵制非法征地拆迁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六条:还建房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详见第四组证据:证据24、证据25、证据26、证据27、证据28、证据29、证据30。
八、最后补充: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原告希望法院将被告违法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
另外,我申请法院到关东街办事处、东湖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法调取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看看是不是很多房子没有证也被视为合法,也能获得同等的拆迁补偿,也能取得分房资格?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合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红线》、《规划设计条件》,看看被告是否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是否违规允许武汉中航通飞公司侵占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
鉴于被告的行政处罚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执法目的不合法、选择性执法、征地拆迁违法”,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四份行政处罚文书。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01日
证 据 目 录
第一组证据:被告出具的4张违建文件。
证据1、《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东开)限拆决字[2018]第01136号。
证明:被告2018年5月3日认定原告的房子违建,超越职权、未载明证据、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
证明:被告告知原告有60天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起诉期限。
证明: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证据2、《拆除公告》(东开)拆公字[2018]第01136号。
证明:被告2018年5月7日就启动行政强制程序,警告原告“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根本未给予原告60天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起诉期限,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程序违法。
证据3、《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东开)拆告字[2018]第01136号。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2。
证据4、《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2。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认定原告的房子违建,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第二组证据: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的系列文件。
证据5、《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和航空展览馆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批前公示》:
http://gtghj.wuhan.gov.cn/UploadFileNew/20180730092720913.jpg
证明:原告的房子在公园绿地里,该公园绿地是现状绿地。
证明:规划中的武汉中航通飞航空展览馆在公园绿地里,侵占公园绿地。
证明:被告用拆违代替非法拆迁,企图强拆原告位于公园绿地里的房子,是为了让该公司侵占公园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目的不合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七条。
证据6、《日照分析图》。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5。
证据7、《用地红线图》。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5。
证据8、《净用地红线图》。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5。
证据9、《武汉市规划一张图》。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5。
证据10、《百度地图:公园绿地前后对比》。
证明:以前公园绿地是现状绿地,绿色植被很好,只需要补栽树木即可,不需要大兴土木重建;现在公园绿地被武汉中航通飞公司挖毁。
证据11、《公园绿地现状图》。
证明:公园绿地的绿色植被被毁光,松树林被砍光,自然山体地貌被挖平,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证据12、《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明:被告和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签订协议,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被告涉嫌滥用职权罪、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告还和中航通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非法允许该公司侵占公园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被告涉嫌滥用职权罪。上述2份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证据13、2014年7月编制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A1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规划导则》:http://gtghj.wuhan.gov.cn/UploadFile/20141112033949558.jpg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5。
证据14、2011年规划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绿地系统规划图:http://gtghj.wuhan.gov.cn/UploadFile/20130603112822652.jpg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5。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用拆违代替非法拆迁,企图强拆原告的房子,为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为了让该公司违建航空展览馆、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车位,目的不合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七条。
第三组证据:被告选择性执法。
证据15、《东新建网信[2018]145号:关于彭永胜反映中航通飞项目违规施工问题阳光信访件的回复的处理意见书》。
证明: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进行基坑边坡支护施工,属于违建,被告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证据16、《东新建网信[2018]148号:关于彭永胜先生投诉中航通飞侵占绿地等三个问题的回复》。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2。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5。
证明:被告签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允许武汉中航通飞公司非法侵占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
证明:被告召开2次专题会议,就绕过法定程序,允许相关单位侵占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里的公园绿地,违建变电站,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侵占绿地建变电站,不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吗?被告开个会就可以代替这些法定程序吗?百度一下:住建部挂牌督办9起典型违建案件。2015年,甘肃省兰州市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根据一份“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建设了兰东花园居住小区项目,并且侵占了超过1万平方米的森林公园。
证明:光谷一路以东,高新大道以北的绿地被侵占,违建停车场,被告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证据17、《关于彭永胜咨询(建议意见)的回复》。
证明:规划局回复说中航通飞公司侵占的公园绿地是“现有绿地”。
证据18、武汉城市留言板《工地非法侵占公园绿地非法毁绿进行建设》。
证明:中航通飞公司只违规取得“复合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这个“规划设计条件”涉嫌允许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在公园绿地里塞入一个违建项目——航空展览馆。
证据19、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违建围墙照片。
证明:证明中航通飞公司的围墙建到公园绿地里面来了,属于违建,被告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证据20、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违建基坑边坡支护照片。
证明: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进行基坑边坡支护施工,属于违建,被告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证据21、《关于对洪山区关山春晓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凌家山北路武职校内违建大型千伏高压变电站的回复》及现场恢复原状图片。
证明:被告滥用职权,开会允许相关单位侵占绿地违建变电站,引发群体性事件,2018年9月5日,关山春晓小区业主把关山大道堵了一天。被告负责人刘子清才被迫宣布变电站停工、恢复原状。武汉中航通飞公司侵占公园绿地违建展览馆,现在拒不停工,因为没有人堵马路,被告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证据22、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和哥哥钱海燕的房屋图片
证明: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在高压线下建房,有没有建房手续?是不是违建?他哥哥钱海燕在规划中的佳园路延长线上建超级大房子,有没有建房手续?是不是违建?被告怎么不查?选择性执法。
证据23、光谷一路以东、高新大道以北的公园绿地图片。
证明: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和哥哥钱海燕的武汉振兴佳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侵占该公园绿地违建停车场,被告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第四组证据:被告征地严重违法并造成拆迁腐败窝案。
证据24、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复《鄂土资函[2005]117号》和《征收土地公告》。
证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7月1日批准征用关南村土地,批文有效期为2年,但被告直到2010年4月27日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正式实施征地,征地批文已经失效,而且少批多征,严重违法。
证据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快递单、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
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被告不作为,不公开,而是指令关东街办事处当信访处理,但是关东街办事处也拒绝公开,被告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二条。由于被告拒不公开征地补偿信息,导致关南村发生特大拆迁腐败窝案,原告的还建房涉嫌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被告极力包庇拆迁腐败窝案。
证据26、《行政判决书(2018)鄂0192行初14号》。
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25。原告不服该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鄂01行终796号。
证据27、《民事判决书(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
证明:2012年法院判决被告委托的拆迁公司给补偿给原告的拆迁还建房办证,但该公司拒不办证。被告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也不承担责任。还建房没有证,涉嫌违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办证,补偿不到位,原告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证据28、《关于彭永胜要求公开关南四期分房名单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书》2018年4月3日。
证明:被告委托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的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建在集体土地上,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六条,办不了证,涉嫌违建。
证据29、《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
证明:钱小燕等人涉嫌拿原告被强拆的600平米房屋去套取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冒领后不给原告,然后倒卖。另外,光投公司用于补偿原告的还建房260平米涉嫌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这都是被告违法征地拆迁、暗箱操作造成的。被告还极力包庇关南村拆迁腐败窝案,所以原告抵制非法征地拆迁。
证据30、《关于彭永胜反映关南四期还建房分房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证明:原告的还建房被关南村书记贪污倒卖,得到了被告的批准。
证明:被告用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还建房至今办不了证,按照被告的说法,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拿不出证,就是违建,应该带头强拆。
第四组证据证明:被告征地严重违法并造成拆迁腐败窝案,导致原告2002年的拆迁还建房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这是原告抵制被告非法征地拆迁的原因。
证据31、原告身份证。
证明:身份信息。
证据3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合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红线》、《规划设计条件》。
证据3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http://www.wuchang.gov.cn/wcqzfzz/qt84/axzql/xzcf82/qcgw30/1664343/index.html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运行外部流程图。
证明:被告程序违法。
证据提交人:彭永胜
2018年11月01日
补 充 证 据 目 录
证据34:非法强拆图片。
证明:被告经常违法行政。
证据35:湖电社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证明:附近的湖电社区拆迁,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证据36: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
证明:第六条规定,还建房项目用地必须是国有建设土地。但是,被告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关南社区还建房项目用地是集体土地,涉嫌违建。
证据37:《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8)14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武规(东开)地[2011]099号。
证明:二、三十层高的隆越大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被告根本不依法查处,选择性执法。
证据38:《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
证明:被告征地拆迁,暗箱操作,拒不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房分房台账》。
证据39:《关于彭永胜反映关南四期还建房分房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2018年4月23日。
证明:关东街道办事处承认出售关南社区二期第33栋15套还建房,所得收入用来解决关南村的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证据40:《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政务投函[2018]225号。
证明:原告向被告官网申请公开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所属机关拒不公开。
证据4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证明:原告向被告官网申请公开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所属机关没有公开。
证据4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证明:原告向被告官网申请公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被告所属机关拒不公开。
2018年12月11日
证据1:《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
质证意见:
意见1:被告的《询问通知书》直接采取留置送达,贴在门上并拍照,送达程序违法。《询问通知书》上写得很清楚,只有受送达人拒收的,才可以采取留置送达。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拒收法律文件。
意见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送达回证》备注一栏说“当事人彭永胜拒绝配合城管工作人员的询问及调查,现场依法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不属实。城管工作人员到我家门口,根本没有喊我,没有询问我,直接贴在门上、拍照,就走了。
意见3:城管队员执法,盖的公章不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而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用章”,属于违法行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是不是可以盖公安局的公章?
证据2:关山村《证明》。
质证意见:
意见1:我的住房位于“陆景苑小区围墙以南”,但是该证明说的是“陆景苑小区围墙以西”。第一种可能,该证明说的不是我的住房所在地块,与本案无关。第二种可能,该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该证言不可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意见2:我的住房所在地块没有征收,是否征收看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红线图。
意见3:关山村早就改造为居委会了,关山村村委会不存在了,怎么还在盖关山村村委会公章?
意见4:证人不到庭,证言不可采信。
证据3:关南村《关于彭永胜现居住房屋的情况说明》。
质证意见:
意见1:关南村这5个证人全是村干部,2006年,被告通过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关南村村干部每人行贿一套还建房160平米,这5个证人每个人都受贿了一套还建房160平米。通过行贿方式换取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意见2:证言无法证明我的住房建造时间。
意见3:关南村早就改造为居委会了,关南村村委会不存在了,怎么还在盖关南村村委会公章?
意见4:证人不到庭,证言不可采信。
证据4、武汉市测绘研究院航摄影像图一组。
质证意见:
意见1:证据4无法证明合法性。测绘法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测绘法1992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测绘法2002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相关规定;测绘法2017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相关规定。只有以上3个证件齐全,测绘结果才是合法的。被告的证据4无法证明测绘相片的合法性。
这是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一条:……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测绘法》1992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测绘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测前要“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第十四条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测绘法》2002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测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也就是说要有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测绘法》2017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三十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意见2:武汉市测绘研究院受被告委托进行征地拆迁前的测绘,和被告存在利益关系,真实性、合法性都值得怀疑。
意见3:六张相片都进行了电脑处理,真实性无法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意见4:制图员、检查员、技术负责人都是空白,没有人签字负责,他们是谁?是否有资质,都无法考证。真实性、合法性都值得怀疑。
意见5:2006年的相片上,“光谷陆景苑”写成了“光谷陆竞苑”,旁边小区的名字都写错了,证明力值得怀疑。
意见6:被告只举证了6张航拍相片,该证据链不完整。被告故意隐藏部分年份的相片,有些年份的相片非常重要,比如2004年。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http://gtghj.wuhan.gov.cn/pc-87-131303.html 第二十九条: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因此,未经登记的建筑,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
意见7:我这里有一本《湖电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居民服务手册》,里面有一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16页最下面有一段话: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意见8:被告举证的第二张航拍相片是2003年的,没有注明是哪个月,上面没有我家的房子;第三张航拍相片是2006年5月的,上面有我家的房子。只要我家的房子有可能建于2004年9月20日之前,无论有没有证,都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意见9:航拍图右下角的这些房子是不是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是违法建筑?被告调查认定过吗?请被告把他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拿出来看一看。
意见10:证据4不能证明我家房子是违法建筑,证据4可以证明被告选择性执法。
证据5:《关于违法建设案件移送的函》。
质证意见:
意见1:2008年以前建房,根本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种说法,因为《城乡规划法》还没有施行。关南村所有拆迁户都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是都是违法建筑?
意见2:规划局只说我家房屋没有在该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因此就直接认定我家房屋是违法建筑。
意见3:规划局在档案里查不到我的名字,就认定我家房子没有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这样调查不全面,导致调查结果出问题。我家房子有可能登记在我爸名下;有可能登记在我弟弟名下;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登记在别人名下,我家通过购买、赠送、抵债等方式获得该房屋。这样,在档案里,当然查不到我的名字。被告的证据8、证据9证明,我家2002年拆迁的房子发生过交易,有一半就登记在别人名下。因此,规划局调查不全面,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
证据6:《武汉市城镇房地产测量面积成果资料》。
质证意见:
意见1:无法证明合法性。测绘法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只有以上3个证件齐全,测绘结果才是合法的。被告的证据6无法证明测绘的合法性。
这是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意见2:测绘单位拒绝测量我家院落、空地面积,不合法。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未确权登记的院落、空地面积也是要补偿的。
意见3:不能证明我家房屋是违法建筑,只能证明房屋面积。
意见4:证据6比证据4规范了一点,有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签名,总算有人对测绘结果负责了。证据6证明证据4很不规范,证据4不能采信。
证据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质证意见:
意见1:这是执法程序文件,不能证明我家房屋是违法建筑。图片证明我的房子是以前建的,无论有证没有证,都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意见2:我家在这里住这么多年,直到2018年5月1日,城管才发现我家的房子。这么多年没人说违建,拆迁时,就说违建。说明这是典型的用拆违代替拆迁,目的不合法。
意见3:说我拒绝配合城管询问及调查,拒绝向城管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不属实。我说的好多话,城管不记录。
证据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质证意见:
证明被告指使拆迁公司单方撕毁和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毫无诚信。证明我家的房子有可能登记在别人名下。
证据9: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
质证意见:
意见1:同证据8。
意见2:证明法院判决拆迁还建房应该办证,被告和拆迁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2年至今,6年过去了,拒不给还建房办证。
意见3:证明由于法院枉法裁判,偏袒被告和拆迁公司,导致被告和拆迁公司不收敛、不收手,继续违法征地拆迁,暗箱操作,造成关南村发生特大拆迁腐败窝案。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biz 揭露的大量拆迁腐败线索证据,就是最好的说明。枉法裁判并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拆迁遗留问题更加复杂化,对被告没有任何好处。这不是在帮被告,而是在害被告。
证据10:《违法建设期限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
质证意见:
意见1:被告对我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只根据我的名字调查档案,忽略了“我家的房子可能不是登记在我名下的这种可能性”,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导致认定结论错误,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
意见2: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查,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的规定。被告对我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意见3:《违法建设期限拆除决定书》没有载明任何证据。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的规定。
意见4:直接采取留置送达,贴在大门上,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特别强调:留置送达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被人撕掉了,会导致当事人不知情,错过2个月的行政复议期限或6个月的诉讼期限,彻底失去救济渠道。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我说的好多话,他们不记录。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规定。
意见6:未告知我听证的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
意见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第二十九条“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
意见8: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以前建的房子套用2008年才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违反“发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意见9:整个关南村征地拆迁,无论有证无证,都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被告只调查我家房屋是否违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
证据11:《拆除公告》及送达回证、照片。
质证意见:同证据10。
证据12:《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质证意见:
意见1:未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没有调查审批表;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规定。
意见2:未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规定。
意见3:2018年5月3日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2018年5月7日就作出《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未满6个月的法定诉讼期限就启动强制拆除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
证据13:《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质证意见:同证据12。
证据14:《湖北省行政执法证》2份。
质证意见:证明被告的证据4武汉市测绘研究院航摄影像图一组不合法;证明被告的证据6《武汉市城镇房地产测量面积成果资料》不合法。这2份证据中,测绘人员都没有执业资格证书。
2018年12月12日
法官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彭永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钱李湾10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972107637。个人实名举报网站——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biz
请求事项:
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行初798号原告彭永胜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一案的审判长刘忠、审判员肖丹、审判员陈小萍依法回避审理该案。
事实和理由:
一、禁止我发表举证意见,举证环节缺失。
2018年12月12日上午9点,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在贵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和审判长刘忠、审判员肖丹、审判员陈小萍面对面打交道,不了解他们,所以开庭审理时,没有申请他们回避。随着庭审的推进,我感觉他们在违法办案。
先是审判长刘忠不让我念起诉状,我说庭审视频可能上网,我希望念起诉状,充分阐述我方观点。这样争取后,才让我念起诉状。
然后到了原告举证阶段,审判长刘忠不让我发表举证意见,我争取几次,他就是不让,原告举证环节缺失,严重侵犯了我的诉讼权利。
二、互相提问环节缺失。
我准备了几个问题,准备问被告,但是直到庭审结束,都没有等到法官问“原告有没有想问被告的问题”? 严重侵犯了我的诉讼权利。
三、我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法官没有依法调取。
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这2份关键证据足以证明:关南村所有被拆房屋,无论是否有证,都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该证据由政府部门保管,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申请到。于是,我起诉时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上述关键证据,但是本案三位法官没有依法调取。庭审结束了,我也没有等到法官调取《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严重渎职。上述事实,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
四、这三位法官上个月刚刚枉法裁判了我的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8年12月12日庭审结束回家,回想开庭期间,三位法官的表现,越想越不对劲。在整理资料时,惊讶地发现,我2018年12月7日收到的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枉法裁判该“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三位审判法官,正是本案的三位审判法官:陈小萍、肖丹、刘忠。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很简单,我发现我的拆迁还建房涉嫌被人贪污冒领,我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损害,于是申请公开还建房分房名单,陈小萍、肖丹、刘忠三位法官枉法裁判说,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查违规,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我试图追回被人贪污的拆迁还建房,不是为了改善生活品质吗?这样说不仅法理不通,连道理都讲不通,明显是故意枉法裁判,包庇拆迁腐败,充当拆迁腐败窝案的保护伞。
五、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涉及大量贪污腐败、造假诈骗等犯罪线索证据,三位法官没有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涉嫌包庇拆迁腐败。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六、2018年12月12日,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开庭时,我明确请求三位法官将庭审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或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移交,三位法官没表态。
申请人准备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向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控告和投诉法官违法办案,并通过光谷揭露网 www.jieluwang.biz 进行全程监督。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认为,刘忠、肖丹、陈小萍法官在本案中明显违法办案,已完全丧失了担任本案审判员的条件。如果继续由他们审理本案,可能会继续枉法裁判。因此,我强烈请求贵院批准上述回避申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永胜
2018年12月14日
附录:
1、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
2、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鄂01行初798号。
申请人:彭永胜,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钱李湾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508150055;联系电话:15972107637。个人实名举报网站——光谷揭露网:www.jieluwang.biz
申请事项: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鄂01行初798号“撤销行政行为”一案2018年12月12日开庭,庭审中,法官说:“释明一下,已经作出了强拆拆除决定书,前面的三个行为已经变为过程性行为被最后的强拆拆除决定书行为所吸收。第一个行政行为是单独的行政行为可以另行起诉,如果坚持起诉四个行政行为,视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现在,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7日
二审行政上诉状:/a/fubaizhengju/20190124_497.html
一审行政判决书:/a/fubaizhengju/20190111_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