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四期隆越大厦双子座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8)147号证明:武汉关南社区四期二、三十层高的隆越大厦双子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城管局根本不依法查处,选择性执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8)147号证明:武汉关南社区四期二、三十层高的隆越大厦双子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城管局根本不依法查处,选择性执法。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8)147号证明:武汉关南社区四期二、三十层高的隆越大厦双子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城管局根本不依法查处,选择性执法。
2011年7月21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东开)地[2011]099号显示:关南村隆越大厦的用地性质是“商业金融用地”,但是2014年7月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A1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显示:隆越大厦的用地性质是住宅用地(黄色)。怎么回事?仔细一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面有一行小字“此证系武规(东开)地【2011】025号的更正件,原件已收回注销”。
也就是说:2011年7月21日,区规划局违规批准关南村在黄色住宅用地上建设商业写字楼——隆越大厦。2019年,群众举报该大楼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典型的违法建设,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的规定,理应限期拆除。区规划局大胆创新,将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篡改为商业服务用地(红色),然后说隆越大厦符合城乡规划,不用强拆了,只处以工程造价的5%罚款,然后补办手续来合法化。2020年9月24日以后,区规划局重新制作了一个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东开)地[2011]099号,替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东开)地【2011】025号,标注隆越大厦的土地性质是“商业金融用地”,但是新证标注的日期却是2011年7月21日。这个时间涉嫌伪造,通过非法操作,将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隆越大厦合法化。
这个方法好啊!应该全市推广、全省推广、全国推广。按照这个方法,武汉市所有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都可以通过篡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处5%罚款然后补办手续来合法化。武汉市所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都可以通过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处罚款然后补办手续来合法化。
2021-07-19《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武政规〔2021〕11号:/a/chaiqianfagui/20210719_1041.html
2020-09-10 最高法判例(2020)最高法行申2615号:违法建筑经行政处罚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a/anli/20200910_1039.html
2019-09-27 最高法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3499号:缴纳行政罚款不会导致违法建筑转变为合法建筑:/a/anli/20190627_1038.html
2015-05-08《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a/chaiqianfagui/20150508_1040.html
这个方法好啊!应该全市推广、全省推广、全国推广。按照这个方法,武汉市所有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都可以通过篡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处5%罚款然后补办手续来合法化。武汉市所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都可以通过篡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处罚款然后补办手续来合法化。
2021-07-19《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武政规〔2021〕11号:/a/chaiqianfagui/20210719_1041.html
2020-09-10 最高法判例(2020)最高法行申2615号:违法建筑经行政处罚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a/anli/20200910_1039.html
2019-09-27 最高法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3499号:缴纳行政罚款不会导致违法建筑转变为合法建筑:/a/anli/20190627_1038.html
2015-05-08《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a/chaiqianfagui/20150508_1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