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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公示

时间:2015-05-08 20:33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武汉市自然资源和 点击: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公示
索 引 号
分  类其他
发布机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15-05-08
文  号
发布日期2015-05-08
有 效 性
 
  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正在制订《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将该《规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5年5月8日-2015年5月18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规定》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 联系电话:027-82700167 宋晓杰
  2. 传真:027-82719162
  3.信件寄往“武汉市三阳路13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宋晓杰收”,邮编:430014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5年5月8日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城市规划区(即市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 (法定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控规的行为。
 
  第四条 (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控规的编制、维护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政府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规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编制体系)武汉市的控规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规包括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在城市规划区内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控规导则或控规细则,其中,编制了控规导则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编制控规细则。
 
  第七条 (编制范围)全市城、镇规划区依次划分为编制单元、管理单元、街坊等规划单元。其中控规导则以编制单元为基本规划范围,控规细则以管理单元为基本规划范围。
 
  第八条 (规划内容和成果形式)控规编制的内容应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 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等通则性规定是控规导则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组织编制、审批、公示)控规组织编制、审批、公示按照《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执行。其中,新城区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范围内,依据控规导则编制控规细则且未对控规导则管控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经市规委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对控规导则管控内容有实质性修改的,控规细则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 (市规委会审议)新城区政府所在街道、都市发展区以及市政府指定区域的控规编制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规划备案)经批准的控规按照《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进行备案,其中,区政府批准的控规应同步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规划公布)控规经批准后二十日内,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规划展示馆网站或政府网站等途径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一张图)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控规为核心的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将经批准的控规及时纳入一张图,规范、高效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第十四条 (控规变更的原则)经依法批准的控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政策法规、相关规划编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要求需要对控规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变更控规。
 
  第十五条 (变更类型)控规变更分为控规维护和控规修改两类。其中,控规维护是指对控规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落实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的。
  2、在符合控规中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通则式规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
  3、规划原控制的“五线”(包括蓝线、绿线、红线、黄线、紫线,下同)或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设施,下同)经论证确无法实施而需要变动空间位置,其用地规模占补平衡并符合服务半径、环境保护、设施功能等相关技术要求,且设施等级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的。
  4、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增加或扩大“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
  5、上述二、三、四款中:因蓝线、绿线、红线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其相邻的绿线、黄线、红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地块边界确有必要相应轻微变化、并满足设施功能等级要求的;“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除“五线”、公益性公共设施、园区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等以外用地的。
  6、变更控规中临时性的交通及市政设施走廊(包括铁路、明渠、架空线及各类管线等)。
  7、根据控规批复之前核发的“一书一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审批信息进行控规成果勘误的。
  8、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维护类型。
  上述控规维护类型以外的属于控规的修改。
 
  第十六条 (控规变更申请及受理初审)中心城区的控规变更申请由区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提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新城区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内新城区、开发区、化工区的控规变更申请由区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区政府受理;其它区域,街道的控规变更申请由区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镇的控规变更申请由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镇政府受理。
  除依申请开展控规变更工作外,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主动按程序推进控规变更工作。
 
  第十七条 (控规维护的程序)属于控规维护的,按以下基本程序执行:
  控规维护方案由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制定,涉及周边重大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新城区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内的控规维护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区域的控规维护方案由区政府审查。
  控规维护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程序纳入“一张图”。
 
  第十八条 (修改的程序)属于控规修改的,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新城区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发展区内新城区的控规修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修改控规中的绿线、中小学、湖泊蓝线、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山体保护线等涉及已批专项规划的,控规修改方案应征求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控规修改方案获批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程序纳入“一张图”。
 
  第十九条 (变更方案备案的要求)新城区政府所在街道、都市发展区等以外区域的控规变更方案如违反了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及纳入“一张图”。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依据)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规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论证工作的作用)控规细则未覆盖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控规导则组织规划论证,进一步细化地块规划控制要求。规划论证成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明确规划条件的辅助性技术支撑。规划论证工作应以完整规划单元开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其它规划涉及修改控规的)编制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如涉及修改控规导则的,应同步提出控规修改方案随规划成果一并报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论证的成果等如涉及修改控规的,应先按程序修改控规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论证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基本生态线的管理)控规中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符合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规划定期评估和报告)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定期对控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编制情况、控规评估情况、控规变更情况等更新完善控规成果文件,定期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托统一的数字系统,对全市控规成果、变更信息、基础资料以及相关文件等档案信息进行整理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名词解释

  1、“五线”控制
  “五线”控制包括对红线、绿线、紫线、蓝线及黄线的控制。其中:
  红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主要城市支路和集散广场的控制线。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级(包括市级、区级、专类)公园绿地、社区级公园绿地、绿化广场用地控制线;生态公园控制线;城市防护绿用地控制线;生产绿地用地控制线。
  紫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蓝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湖泊水体(参见《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中保护目录)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规划单元
  为了进一步增强武汉市控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将都市发展区内建设用地逐级划分形成控规编制单元、控规管理单元、街坊等规划单元,其中编制单元的规模为5-10平方公里/个,管理单元的规模为50-100公顷/个,街坊的规模为5-20公顷/个。每个编制单元包含若干个管理单元,每个管理单元包含若干个街坊。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单元界线来确定规划范围。控规导则以编制单元为规划范围,控规细则以管理单元为规划范围。组织规划论证工作时,应以街坊为规划范围。
 
  3、基本生态控制线
  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2021-07-19《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武政规〔2021〕11号:/a/chaiqianfagui/20210719_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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