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指引的函
鄂农函〔2019〕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将《湖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指引》函告你们,请参照执行。
专此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2月18日
湖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指引
一、“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
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和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上述三类清理整治范围以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违法违规问题,不纳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由地方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另案查处。
二、设施农用地政策及用地标准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临时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规模标准:
1.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 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 平方米,在利用非耕地建设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2亩)。
2.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 亩,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 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 亩。
三、“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标准
(一)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非农设施必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全部拆除并复垦复耕到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保留的,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或按照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恢复农业生产用途;不予保留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后,一律拆除复垦复耕到位。3月20日前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
(二)对在农业大棚内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3月20日前必须依法依规查处,完成整治整改,恢复农棚农用。
(三)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问题。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1.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在3月20日前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整改标准要严格控制“上限”,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3.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在3月底前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4.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
(四)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3月20日前必须完成有关手续。对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在3月底前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五)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但未备案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补办备案手续;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需在显著位置增设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确保农地农用,按要求整改到位。
(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设施农业项目,属于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具体整治整改意见。
(七)对骗取套取涉农补助资金的,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地方国库。
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排查的耕地是指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中记录的耕地以及2009年以来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已变为耕地的土地。
四、“大棚房”问题整改销号备案程序
(一)自行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目标已经达成、整改台账建立完备后,自行组织验收。
(二)现场核查。各县(市、区)自验完成后,向市(州)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提请现场核查。市(州)组织专项行动协成员部门现场核查整改情况,查阅整改台账,出具核查意见。现场核查原则上应于接到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销号备案。符合销号备案条件的提交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
(三)审核抽查。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审核相关验收材料,并按问题总数不少于10%组织开展现场抽查,抽查发现不符合销号备案条件或整改出现反弹的,要求整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通报,对涉嫌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或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销号备案。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研究后,同意销号备案的,予以销号备案;不同意销号备案的,说明理由并退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五、问题整改销号备案所需资料
(一)验收材料。整改责任单位在完成整改任务后应组织自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整改措施是否落实、目标要求是否实现及明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等。
(二)佐证资料。根据不同的整改任务,各责任单位应对照整改目标要求和措施,收集整理所有与整改任务相关的佐证材料。
(三)验收确认表。整改责任单位在完成整改任务自查验收,并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四)核查材料。各市(州)根据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包括现场核查情况、整改台账、整改前后图片及佐证材料完整性、可证明性情况,以及同意提请销号备案的结论性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抓,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上一线抓整改,把整治整改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到县级,县(市、区)长是“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抓落实,实事求是抓整改,对整治整改结果要亲自审核、把关签字,并逐级上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好牵头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好监督执法责任,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二)严格整治标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8〕147号)和《湖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指引》等文件要求开展整治整改,对把握不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复杂问题,要“一事一议”提出整改方案,向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专题请示报告。
(三)抓住整治重点。“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重点在借建农业设施之名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性非农设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三类违法违规行为。按“先易后难”和“属地管理”原则,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该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该完善相关手续的给予引导,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予以纠正,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的坚决予以追回。
(四)严肃追究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涉嫌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