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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8〕147号

时间:2018-11-21 19:22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湖北省人民政府 点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8〕147号
 索引号:011043102/2019-71732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21日
  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鄂政办电〔2018〕147号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1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进落实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扎实开展好“大棚房”问题“回头查、深入查、彻底查”,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排查全覆盖、整改全到位、问题全归零,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重要性、严肃性、复杂性、艰巨性,从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扎实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走过场和层层弄虚作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问题排查、整治,对本地区专项行动负直接责任。市(州)、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对“大棚房”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该回收的项目资金坚决予以回收,该问责追责的坚决问责追责。
 
  二、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11月16日下发的《关于报送“大棚房”问题清理排查数据有关要求的函》等文件要求,把清理排查工作贯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全过程,加快排查进度,组织“回头查”,确保排查全覆盖。
 
  (一)聚焦三类问题。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聚焦以下三类问题: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各地清理排查面积必须与设施农业生产面积相匹配,与生产面积不相符的,必须做出书面说明。
 
  (二)严格报送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排查结果签字背书,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双签字”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清理排查情况报告及汇总表(附件1、2)要经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双签字”后,于11月26日前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排查情况报告及汇总表未经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双签字”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坚决整治整改
 
  坚持边查边改,边整改边“回头看”。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103号)等文件精神,由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问题台账,一个问题要制定一个整改方案、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落实一个责任人、建立一套档案台账。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立行立改、及时销号”的要求,点对点、实打实、硬碰硬开展整治整改工作,进一步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加快整改进度,适时检查验收,合格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在12月底前将问题全部归零。各级纪委监委要对专项行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执纪问责。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信息报送制度。按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要求,实行专项行动情况周报制度,各市(州)政府每周三将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全省情况由省行动专班办公室定期报省委、省政府和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建立督导检查机制。逐级开展督查督导,组成由专项行动专班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检查组,重点督导检查属地责任是否落实,排查清理是否彻底,背书责任是否落实,问题台账是否建立,整治整改是否到位等。对工作进展慢、问题反映突出、群众举报集中,特别是问题“零报告”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督导。
 
  (三)建立群众监督制度。设立“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群众举报电话、邮箱、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陈迪林,联系电话(传真):027-87667122,18907118665,电子邮箱:hbdpfbgs@126.com。省自然资源厅联系人:刘巍,联系电话:027-86656293,13135612888。

 
附件:

  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3、填表说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3
 
填表说明
 
  1.本次清理排查只排查耕地上的各类情况。
 
  2.附件1中,“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中“小计面积”等于“违法违规占地面积”中的“耕地”。
 
  3.附件1中,“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中“个数”列均指违法违规建设个数,不是违法违规问题。
 
  4.附件1中“其他”列原则上不填,确实无法纳入“Ⅰ、Ⅱ、Ⅲ类”问题的才可填入“其他”,但必须注明具体情况。
 
  5.附件2统计的项目指各种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违法违规项目。
 
  6.附件2中“占地面积”和“棚数”均指整个项目的总占地面积和总棚数,不是违法违规占地面积或违法违规棚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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