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6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推动科学发展,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通知》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掀起学习宣传高潮,全面准确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通过学习,从思想上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把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要大力开展对《通知》的宣传工作,使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不是一时之计,而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研究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通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土地督察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坚决依法查处。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地区,有关建设应主要通过挖潜存量建设用地解决,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三、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各地要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评价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部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按照部的安排,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6月底前,将本地区闲置土地清理和查处情况报部。
部正在研究制定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出台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开发区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估,国家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应于2008年底前上报,经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由省核查公示。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政策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开发区扩区、升级的用地审查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确保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通知》要求,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这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订和落实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严格履行出让合同,未缴清出让金,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确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的规定。严格合同管理,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2008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的情况报部。
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拟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者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将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结果予以公示。
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积极研究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的政策。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批准三类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五、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抓紧做好《通知》实施的相关工作。部相关司局要按照贯彻落实《通知》的分工要求,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的原则,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据本地土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土地使用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2008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数据准确、全面、安全。对未能全部开通运行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将予以通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各地要认真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巩固百日行动成果,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强信息沟通,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总结推广,搞好典型示范。进一步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贯彻落实好《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于2008年6月底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文章来源:http://www.lcrc.org.cn/zhzsk/zcfg/gwgb/bwj/201508/t20150807_3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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