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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判例:分户补偿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应该向被征收人公开:(2019)鄂71行终28号

时间:2019-07-19 21: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武汉判例:分户补偿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应该向被征收人公开:(2019)鄂71行终28号。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裁判文书】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鄂71行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小丫,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系许小丫之夫),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章龙,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小丫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武昌区征收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19)鄂7101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小丫于2017年7月27日向武昌区征收办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武昌区征收办向其公开以下信息:1.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昌区征收办、武昌区滨江商务区关于武昌征决字[2016]20号房屋征收决定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片拆迁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设立情况相关信息以及专用存款账户内所有已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专项补偿资金往来明细及流向;2.已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所有房源安置明细。武昌区征收办于2017年7月28日收到许小丫的申请,并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答复称:“1.该项目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情况和相关信息以附件的形式向你提供。2.目前,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工作正在持续进行,相关政府信息尚未最终形成,且每日均在发生变化。……处于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因此,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次日,武昌区征收办将答复及附件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客户合并对账单一并向许小丫邮寄送达。许小丫对答复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旧城区改建项目尚未完成,征收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武昌区征收办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武昌区征收办收到许小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许小丫,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答复第一项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许小丫申请公开的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片拆迁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及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武昌区征收办将该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情况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出具的客户合并对账单向许小丫进行公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许小丫申请中要求公开的该专用存款账户内所有已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专项补偿资金往来明细及流向,显属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加工的信息,武昌区征收办未向其公开并无不当。关于答复第二项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本案所涉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工作尚未完成,房源安置明细尚未最终形成。许小丫要求公开的已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所有房源安置明细信息,因拆迁工作仍在进行中,上述信息每日均在发生变化,武昌区征收办没有现成的、客观存在的信息可以直接提供给许小丫;且该信息属于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加工汇总的信息,武昌区征收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以此为由未向许小丫公开该信息并无不当。综上,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许小丫的诉讼请求。

  许小丫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开户行每月向专用账户开户人提供的账单、安置房屋的来源信息及房源安置变动情况均有现成记录,不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应当提供;2.原审判决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认定被上诉人的的答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上诉人武昌区征收办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复主体、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其已对许小丫提出的申请信息公开事宜依法作出相应答复,其他不属于公开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昌区征收办具有对许小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

  (一)关于被诉答复程序。根据许小丫申请信息公开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许小丫于2017年7月27日向武昌区征收办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武昌区征收办同年7月28日收到申请后,于同年8月15日作出被诉答复并于次日向许小丫邮寄送达。答复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关于被诉答复内容是否合法。根据许小丫申请信息公开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中,许小丫申请公开:1.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片拆迁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及已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专项补偿资金往来明细及流向;2.已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所有房源安置明细。因拆迁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已设立,且对于已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分户货币补偿金额、房源安置情况已经确定,上述信息并非过程性信息,也不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许小丫作为该地块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武昌区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掌握有相关信息,并应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虽然征收工作尚未完成,相关信息尚未最终形成且会不断发生变化,但为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武昌区征收办对于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分户补偿情况应当依法适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故武昌区征收办以征收工作尚未完成、许小丫申请公开的信息客观不存在,且相关信息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为由作出被诉答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审判决未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审判程序合法。许小丫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19)鄂7101行初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昌征办答复2017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三、责令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许小丫公开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片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分户货币补偿及房源安置情况。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明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汪 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柳 青  
书记员 陈 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下载】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71行终28号:/uploads/allimg/190719/2019-28.docx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版):/a/chaiqianfagui/20070405_578.html

  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chaiqianfagui/20110729_628.html

  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版):/a/chaiqianfagui/20190515_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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