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举报信
二十届中央第五轮巡视
巡视对象:湖北省;
截止时间:2025年6月23日;
【反映对象】湖北省人民政府;
【职务】省政府领导;
【级别】省部级;
【标题】湖北省政府以一纸《会议纪要》指使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违规返还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主要内容】湖北省政府以一纸《会议纪要》指使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违规返还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属于“徇私舞弊类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2年湖北省政府以一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航空工业发展有关情况的会议纪要》、2012年6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一纸《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落户武汉的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全力支持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在东湖开发区建立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并将开启绿色通道,在土地供应、人员落户、配偶就业、住房、税收、人才政策上给予优惠”,并指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规返还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
该管委会和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先缴清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然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再以政府补贴的名义又将9387万元退给该公司,先征后返,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投资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该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市政府会议纪要和合作协议,经光电办申请审核,投促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会签,委领导签批同意,2015年9月向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9012万元、2016年4月违规返还375万元,合计违规返还9387万元——这正好是土地出让金的金额。
【证据】百度搜索《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http://pdf.dfcfw.com/pdf/H2_AN201606270016233238_01.pdf 该公告PDF第3页披露: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露: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
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六条。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1〕13号)第二十条。
3、《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第五条第(四)款。
4、《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五条。
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8、《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第七条。
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八条。
10、《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第二十二条。
1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1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15.1.1移送情形第二款。
1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六条。
14、《刑法》(主席令第30号)第四百一十条。
15、《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恳请中央巡视组、湖北省委巡视组依法查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向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追缴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追究相关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区财政局接到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缴清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涉嫌以政府补贴的名义又将9387万元退给了该公司,先征后返,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多个国家财政收支管理规定,请武汉市财政局依法查处。【证据】百度搜索《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http://pdf.dfcfw.com/pdf/H2_AN201606270016233238_01.pdf 该公告PDF第3页披露: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露: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法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6/wg201606/201610/t20161021_2440102.htm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
信访日期:2022-01-08
办理状态STATE
序号 办理单位 办理时间 办理状态 信件去向 文件
1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访办 2022-01-10 已转办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 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2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 2022-01-18 直接回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 快速回复告知书
中航通飞项目是2012年省市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项目落户高新区。根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航空工业发展有关情况的会议纪要》、武汉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10日《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落户武汉的会议纪要》,市委市政府明确,“全力支持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在东湖开发区建立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并将开启绿色通道,在土地供应、人员落户、配偶就业、住房、税收、人才政策上给予优惠。”高新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支持项目落户。 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和合作协议,经光电办申请审核,投促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会签,委领导签批同意,2015年9月落实拨付武汉中航通飞产业支持9012万元、2016年4月落实拨付产业支持375万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中航通飞项目于2012年7月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给予中航通飞的产业补贴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综上所述,财政局按照湖北省、武汉市相关会议纪要精神落实相关重点项目产业奖励政策,不涉嫌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

信件详情
最新办理状态:由湖北省财政厅出具答复意见
办理进度:2022-01-26 由湖北省财政厅出具答复意见
告知内容:彭永胜先生: 您于2022年1月11日反映的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财政收支管理规定的问题,我们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 经核实,中航通飞项目是2012年省市重点项目,武汉市市委市政府给予极大政策支持。为落实武汉市委市政府决策,武汉东湖高新管委会于2012年7月与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 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各地与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财政局给予中航通飞项目的产业补贴资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2022-01-26 由湖北省财政厅回复至湖北省财政厅
信访件详情:
信访日期:2022-01-11
信访目的:其他
问题发生时间:2022-01-11
问题发生地:湖北省
联名人数:0
投诉内容:实名举报: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多个国家财政收支管理规定,请湖北省财政厅依法查处。

信件查询结果
信件状态:已回复
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相当于未支付,请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咨询人:彭永胜
时间:2023-10-1714:55
详细内容: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缴清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武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涉嫌以政府补贴的名义又将9387万元退给了该公司,先征后返,相当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据】百度搜索发现《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http://pdf.dfcfw.com/pdf/H2_AN201606270016233238_01.pdf 该公告PDF第3页披露: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武汉市税务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追缴上述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 追缴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成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4975/content.html 将由白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回复内容
时间:2023-10-18 09:06:15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回复内容:如按检举人反映的土地出让金已缴清,是区财政局违规退还,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请向纪检委等职能部门进行检举。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回复内容:如按检举人反映的土地出让金已缴清,是区财政局违规退还,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请向纪检委等职能部门进行检举。


武汉光谷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服务中心
行政履职答复书
彭秀:
您于2025年6月13日,信访(信访件编号:ZX420000202506136666)反映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违规返还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9日受理该问题,并依法发出行政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2012年7月14日,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就在东湖高新区建设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签署投资协议,项目主要从事浮空飞行器的研发及销售。协议约定给予项目公司(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注册成立)产业用地、研发补贴等支持。2015年9月和2016年4月,经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申请,光电园依据投资协议约定,向管委会提交了支持建议报告。2022年1月18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已对该项投诉进行回复:对该项目的奖励是“按照湖北省、武汉市相关会议纪要精神落实相关重点项目产业奖励政策,不涉嫌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
二、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关于您反映的问题为招商产业政策兑现,不涉及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我中心于2025年6月19日下午联系您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您,您已知晓办理结果。
根据调查情况,关于您反映的问题为招商产业政策兑现,不涉及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我中心于2025年6月19日下午联系您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您,您已知晓办理结果。
综上,我单位对你的投诉请求,已依法履行职责,如对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办人:鲁晓乐 联系电话:67886232
武汉光谷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服务中心
2025年6月19日
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的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2000年6月16日颁布实施,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1〕13号)第二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一)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六、重特大案件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重大案件标准为:(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标准为:(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4、《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5、《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五条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2006年12月17日发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9、《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第七条,再次重申“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1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12、《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2014年11月27日发布: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1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2014年9月10日发布:15.1.1移送情形,第二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批准、占用土地、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1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
15、《刑法》(主席令第30号)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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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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