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清单 laqingdan.xyz 揭露武汉关南社区四期1500套拆迁还建房中约500套涉嫌被诈骗
光投公司“内鬼”伙同“拆托”大肆压榨拆迁户、向拆迁户强卖户口获取暴利、大面积伪造拆迁协议书,大面积贪污拆迁户的还建房,触目惊心。黄峰,你在那里装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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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再审申请书】

时间:2013-11-12 03:1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审原告、终审上诉人): 彭永胜,男,19**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网络曝光平台:揭露网: www.jieluwang.com 联系电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审原告、终审上诉人):彭永胜,男,19**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网络曝光平台:揭露网:www.jieluwang.com 联系电话:15972107637 联系QQ:412852887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审被告、终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廷元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园华光大道1号 电话:027-87172020 传真:027-87172100

  再审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5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法定代表人:钱小燕,该村党委书记。

  再审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开民一初字第179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
原审、重审、终审判决主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的以下四个条款: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诉讼请求:

  01、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开民一初字第179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依法改判;判令再审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全程违法;
  02、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和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已经解除、应该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03、请求判令合同解除后,再审申请人向再审被申请人退还收到的所有拆迁款项289,002.45元;
  04、请求判令合同解除后,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515.76平米的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分别为一二三层;在关南村范围内);
  05、请求判令合同解除后,再审被申请人不返还宅基地就应该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六条第(四)款,“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再审申请人173.69平米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武汉市唯一的相关文件标准——1920元/平米计算宅基地补偿费;
  06、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限期”为赔偿的515.76平米房屋办齐产权证、土地证,交给再审申请人;
  07、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给再审申请人的房子应该附带“铝合金、防盗网、瓷砖、厨房灶台、厕所”等简单装修;
  08、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依据《武价房字[2002]7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赔偿再审申请人双倍搬迁补助费(搬家费)1200元;
  09、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武价房字[2002]75号》第二条第(一)款,以515.76平米为基数赔偿再审申请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2002-12-30——2004-5-31(过渡期18个月),过渡费为6元/平米/月;2004-6-1——2004-12-31(延长过渡期6个月),延长过渡期补助费为12元/平米/月(按2倍计算);2005-1-1——2005-5-31(延长7至12个月),延长过渡期补助费为24元/平米/月(按4倍计算);2005-6-1——至再审被申请人办齐房产证、土地证、并赔偿再审申请人房屋之日止(延长13个月),延长过渡期补助费为48元/平米/月(按8倍计算);
  10、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退还扣押的5000元建房押金;
  11、请求判决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因再审被申请人非法拘禁再审申请人206天”所造成的误工等损失20457.86元(99.31元/天×206天);
  12、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一审诉讼费5367元、终审上诉费5367元)。
  13、请求法院依据法定职责,将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 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关南村村干部集体行贿每人送房子两套合计320平米的“单位行贿罪”、克扣流芳街、豹澥镇拆迁过渡费22.6亿元的巨额“贪污罪”的线索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判决、重审判决、终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徇私舞弊包庇贪腐,三份判决书漏洞百出、错误累累,重审判决书甚至出现“拆515.76平米应该赔偿60平米,赔偿80平米并未侵犯原告利益”的强盗结论,厚颜无耻。再审申请人认为,有必要重新审理本案,逐一分析再审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一、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30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再审被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集团”)在对再审申请人房屋进行严格审查后,和再审被申请人签订了格式统一的“拆多少还多少”的《房屋拆迁协议书》。 协议约定: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补偿再审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费206,397.97元;由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给再审申请人“在三李陈新村新辟还建地,原则上按被拆迁正房面积安置还建宅基地”;同时还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和《关南村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书》规定办理。”拆迁协议签订后,再审申请人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了房屋并清场。2003年4月16日,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从再审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费206,397.97元中扣除5000元用作建房押金,将剩下的201,397.97元支付给再审申请人;后来又于2004年7月27日支付给再审申请人过渡费(也称为临时安置补助费)23,802.24元、2005年2月3日支付给再审申请人过渡费23,802.24元、2009年4月支付给再审申请人过渡费40,000元。再审被申请人累计支付给再审申请人拆迁补偿费共计289,002.45元。但是再审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条(新辟还建宅基地),致使再审申请人无法新建还建房,也未履行《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条(“按有关政策”继续支付后续过渡费)。后来,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私自将该拆迁项目的债权债务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建设”)。后来,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和第三人—— 光谷建设都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房屋拆迁协议书》。

  为此,再审申请人到法院起诉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原审遭遇枉法判决,上诉后被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再次遭遇枉法判决,重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又上诉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又遭到枉法裁判,武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律关系——简单的合同纠纷:
  如果合同有效,但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互相退款、退房)、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再审被申请人和再审申请人之间应该互相“返还财产”(互相退款、退房)、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有效但是被申请人违约,或者合同无效,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互相返还财产”——互相退款、退房,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何“恢复原状”或“互相返还财产”?
  第一:退款:再审申请人把拆迁补偿费289,002.45元返还给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
  第二:退房: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把515.76平米住房返还给再审申请人、恢复原状。恢复不了,就得赔偿515.76平米住房、及其他损失。
  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如下:1、515.76平米住房;2、宅基地补偿费;3、房产证、土地证;4、房子附带简单装修;5、双倍搬家费1200元;6、拆迁过渡费(2002至赔房期间);7、5000元建房押金;8、法教班黑监狱非法拘禁误工损失。9、诉讼费损失。

  原审、重审、终审核心错误:
  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本案是合同纠纷,应该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确认合同已解除、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原审判决却按拆迁条例判决;只确认合同无效,不判决赔偿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将“再审申请人返还拆迁款给被申请人”判成了“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房子”,适用法律错误。
  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再审申请人损失了515.76平米住房,原审判决只赔260平米的损失,另260平米的损失遗漏了。
  再审申请人损失了173.69平米的宅基地,原审判决遗漏了宅基地补偿费。
  再审申请人会有房屋装修损失,原审判决遗漏了装修损失。
  3、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再审申请人在外过渡11年,过渡费损失是再审被申请人毁约造成的,原审判决却认为是再审申请人造成的,过渡费不赔。简直黑白颠倒了。协议约定拆515.76平米赔515.76平米,再审被申请人毁约只赔80平米。履约不符合约定,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二条有权拒绝。11年的过渡费损失,应该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讲到这里,这个案情已经很清楚了,下面的长篇大论即使不看,也可以知道怎么判了。对照《房屋拆迁协议书》,相互返还财产;对照诉讼请求,赔偿违约损失即可。

  二、下面根据逐条诉讼请求,指出原审、重审、终审判决中处理该诉讼请求的错误之处,提供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然后表达再审申请人的观点:

  01、【诉讼请求01】:请求撤销之前的错误判决书,依法改判;判令再审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全程违法;
  【原审判决错误】:原判决遗漏该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的拆迁是否违法,只字不提;
  【重审判决错误】:对待该诉讼请求,重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再审被申请人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

  重审判决未支持本条诉讼请求。重审判决认为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可以代理拆迁人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合同,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依此认为拆迁过程合法。重审开庭时,原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质证,避而不谈,程序违法。
  【终审错误】:对待该诉讼请求,重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再审被申请人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
  
终审判决未支持本条诉讼请求。终审判决认为,说“东湖高新集团的拆迁、还建、安置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
  【再审申请人观点】:有资格签订合同不代表拆迁过程合法。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开庭时、重审开庭时、终审开庭时,一直拿不出《拆迁许可证》、一直无法出具相关的审批文件、没有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合理赔偿、通过暴力胁迫拆迁户签协议、承建拆迁安置房手续不全至今办不了房产证,这些情况足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全程违法”。

  A、拆迁人(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相关的审批文件,不具备拆迁资格。重审开庭时,法院没有对这些审批文件进行质证,再审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终审开庭时,法院叫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拆迁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文件,再审被申请人一直无法提供。没有《拆迁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就是非法拆迁。
  【法律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四条规定,“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称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各自辖区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
  第五条规定,“用地单位应在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与被征地单位商谈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商谈征地条件和补偿安置方案”。
  这两条法规说明,征地拆迁是要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的,再审被申请人有拆迁主管部门同意拆迁的批准文件吗?拿出来看看!为什么拿不出来?

  B、拆迁人(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都不是用地单位(用地单位是华扬科技园),都不具备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的资格、不具备和再审申请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对土地被征地单位(以下称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公民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居住用房,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方式之一对被拆迁户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居住用房,用地单位与被拆迁户应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
  第二十条规定,“用地单位付给自拆自建居住用房农户的拆迁费应包括下列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里这样的条文很多,都提到征地、拆迁、补偿、签协议的必须是用地单位。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是用地单位吗?不是。用地单位是华扬科技园。再审被申请人不是用地单位,哪有资格签订合同?

  C、再审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武价房字[2002]75号》对被拆迁户进行等价、合理赔偿,而是采取欺诈、威胁、恐吓、绑架、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胁迫28户外来被拆迁户签字投降,接受“拆500多平米只赔80平米”的不平等协议;
  【法律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四)不另辟宅基地的,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再审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把这个宅基地补偿费赔给关南村拆迁户了。再审被申请人口口声声说,是按照有关政策赔偿的,这不是欺骗是什么?这个宅基地补偿费被克扣下来,用到哪里去了?
  《武价房字[2002]7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再审被申请人给关南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多少?每月每平米3.5元、每月每平米7元,几乎打了半折了。再审被申请人口口声声说,是按照有关政策赔偿的,这不是欺骗是什么?这个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克扣的部分,用到哪里去了?
  【违法犯罪事实】:
  为了迫使28户外来拆迁户变更“拆多少还多少”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接受“拆500多平米只赔80平米”的不平等协议,再审被申请人派黑社会混混到外来户鲍序涛家里,威胁他,如果继续上访,就打断他的腿;再审被申请人勾结腐败官员、警察把进京上访的拆迁户赵忠春关进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法教班黑监狱”7天,直到她同意签字接受该不平等协议,才放赵忠春回家;再审被申请人还把再审申请人彭永胜关进“五里界法教班黑监狱”206天近7个月(被告非法拘禁原告),企图胁迫再审申请人签字投降,该非法拘禁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已经触犯刑法;更为荒唐的是,再审被申请人居然把武汉两级法院邀请到“五里界法教班黑监狱”里,开庭重审、终审这起拆迁案,全国首创。
  这些拆迁过程不是违法犯罪是什么?再审被申请人已经触犯刑法,犯了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法教班黑监狱”里开庭,对“被告非法拘禁原告”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

  D、再审被申请人安置被拆迁户的关南社区还建楼属于无证建房,是典型的违章建筑,2006年至今建起8年,一直办不了房产证、土地证。不仅如此,庙山开发区的汤逊湖社区、东湖开发区的大邱社区、佛祖岭社区、湖口社区、豹澥社区,几乎所有农民拆迁还建小区建起多年,都办不了房产证、土地证,全部是违章建筑。
  依据《土地法》和《建筑法》,再审被申请人应该花钱办理《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应该花钱给每套拆迁安置房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但是,再审被申请人为了省钱,什么建房手续都不办。都不花钱办证,国家税收就流失了。这是偷逃国家税款的犯罪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这个拆迁安置不是违法是什么?老百姓的房子如果没有证,被当成违章建筑,拆迁公司承建的还建房没有证,不是违章建筑是什么?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以及第三人光谷建设投资公司,我将进京上访,到建设部等国家机关,控告你们大规模带头违建、控告你们偷税漏税。
  再审被申请人在拆迁中出现这么多违法犯罪行为,重审、终审法官都视而不见,还说缺乏事实依据。再审被申请人至今拿不出《拆迁许可证》不是事实?再审被申请人承建的拆迁安置小区至今办不了土地证、房产证不是事实?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法教班黑监狱证据”不是事实?再审被申请人克扣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是事实?再审被申请人克扣宅基地补偿费不是事实?再审被申请人无证建房偷税漏税不是事实?
                 
  02、【诉讼请求02】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和再审申请人彭永胜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已经解除、应恢复原状(双方相互返还财产);
  【原审判决错误】:原审判决遗漏该诉讼请求,对这条诉讼请求避而不谈。
  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被申请人返还521.07平米的房子,即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明确表示,再审被申请人也知道再审申请人的态度是“解除合同、返还财产”【见(2009)东开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段】。但原审判决未提及是否支持合同解除,只判再审被申请人返还521.07平米中的一半,即返还260平米。凭什么只返还一半?
  【重审判决错误】:重审遗漏该诉讼请求,对这条诉讼请求避而不谈。
  再审申请人明确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恢复原状【见(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说明再审申请人已经明确表态解除合同,再审被申请人也已经知道了这一表态。重审判决没有支持这条诉讼请求,对这条诉讼请求避而不谈。既然不支持这条诉讼请求,为什么不敢反驳?
  【终审判决错误】:再审被申请人违约,终审判决却不支持再审申请人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已经多次告知再审被申请人“合同已解除”,终审判决胡说没告知。
  再审申请人在起诉前,上访一年多,上访时就明确表态:合同执行不了,就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再审被申请人早已知晓这一表态;在原审中,要求再审被申请人返还521.07平米的房子,即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明确表示【见(2009)东开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段】,再审被申请人拿到诉状副本时,就知道了这一表态;重审时明确表态已经解除合同【见(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再审被申请人拿到诉状副本时,就知道了这一表态;终审时明确表态已经解除合同请求法院确认【见(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
  终审判决确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再审被申请人通知过解除合同”, 上述这些证据难道不能证明?事实、证据摆在那里,法官故意视而不见。
  再审被申请人违约,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有权解除合同;终审判决不支持再审申请人解除合同,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判决书里不敢说。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用房(含城镇居民建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居住用房,下同),原则上拆多少还多少,但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户人口平均超过20平方米的,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住房”;这个文件说明,武汉那个时候不仅允许农转非和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而且还出台地方法规,明确地予以保护。2002年12月30日,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根据这条法规中“拆多少还多少”的公平原则,和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拆多少还多少”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这个协议很公平,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个协议应该得到尊重。重审判决不顾“双方已经签订过拆迁协议”的事实,跳过“拆多少还多少” 的明确规定,居然采用后半句“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住房”,并胡说再审被申请人家里只有3个人(事实未查清),最后得出一个厚颜无耻的结论“拆515.76平米应该赔偿60平米,赔偿80平米并未侵犯原告利益”。这简直就是鼓励违约、助长不诚信的歪风邪气,和中央倡导的“建立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这是对《合同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肆意践踏。
  (1) 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和再审申请人之间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既然是合同纠纷,就应该以《合同法》为判决依据。重审判决依据拆迁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来处理合同纠纷,是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
  (2) 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把和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公司,必须征得再审申请人同意,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该转让行为没有法律效力。重审判决说,该转让行为对再审申请人来说,起到担保作用,法院予以认可,原话是“予以照准”【(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3) 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把和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光谷建设,第三人光谷建设受让这些权利义务后,本应该依据《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来说,应该按协议第二条履行“安置宅基地173.69平米”的义务(或履行“赔偿515.76平米住房”的义务),还应该依据协议第七条“按有关政策”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第三人既不履行“安置宅基地173.69平米”的义务、也不履行“赔偿515.76平米住房”的义务、还不履行“继续支付2006年12月31日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义务。第三人光谷建设只愿意“赔偿80平米住房”的义务。由于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和第三人光谷建设不全面履行原协议中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有权拒绝。因此产生的“2006年12月31日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损失”,应该由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承担。而原审判决说,2007年1月1日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损失是因为再审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拆500多平米只赔80平米”造成的,应承担50%责任【见(2009)东开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第1段】;重审判决也把责任归罪到再审申请人头上【(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2段】,大意是说,拆500多平米协议约定赔500多平米最后只赔80平米很合理很合法,再审申请人不接受该安置方案,是自己的错,无权再索取临时安置补助费;终审判决胡说,再审被申请人和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对过渡费有明确约定,即3.5元/平米【见(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2段】,协议书上明明是这样写的:485.76×3.5×5=8500.80,没有任何计量单位,根本没说清楚,属于约定不明,应该按有关政策赔偿;终审判决还胡说过渡费补偿已经履行,2007年1月1日至今好几年的过渡费根本没有履行。再审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违约,要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简直是黑白颠倒。
  (4) 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和第三人关南村签订的《关南村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书》,与再审申请人无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再审申请人的认可,他们两方无权处分再审申请人的财产。原审判决、重审判决、终审判决错误地将这个协议套在再审申请人头上,是张冠李戴,幼稚性的错误;
  (5) 原审判决、重审判决、终审判决说,《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条关于安置宅基地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认为,如果合同的核心条款无效,剩余条款无法实现原合同的主要目的,该合同应全部无效,这是常识性问题。最明显的错误是,既然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了,因该条款无法兑现而产生的损失就该赔偿,判决书却不判赔偿。判决书只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却不需要赔偿,真是无耻之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再审申请人观点】:
  如果《房屋拆迁协议书》有效,因为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不履行该协议第二条(新辟还建宅基地)、不履行该协议第七条(“按有关政策”继续支付后续过渡费),则构成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再一次通知再审被申请人,因为你们违约,再审申请人已经解除了合同。请法院进一步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互相退款、退房)、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请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再审申请人退还所有拆迁补偿费、再审被申请人退还被拆掉的515.76平米住房、并恢复原状。
  如果《房屋拆迁协议书》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再审被申请人和再审申请人之间应该互相返还财产(互相退款、退房)、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互相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互相返还财产”的结果都是“互相退款、退房”,然后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那么,“恢复原状”或“互相返还财产”具体如何操作呢?很简单:
  第一:退款:再审申请人把拆迁补偿费289,002.45元返还给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
  第二:退房: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把515.76平米住房返还给再审申请人、恢复原状,恢复不了,等价赔偿,赔偿515.76平米的住房、以及其他损失。
  退房时,再审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再审申请人以下损失:1、515.76平米的住房;2、宅基地补偿费;3、房产证、土地证;4、房子附带简单装修;5、双倍搬家费1200元;6、拆迁过渡费(2002至赔房期间);7、5000元建房押金;8、法教班黑监狱非法拘禁误工损失。9、诉讼费损失。


  03、【诉讼请求03】请求判令合同解除后,再审申请人向再审被申请人退还收到的所有拆迁补偿费289,002.45元;
  【重审判决错误】重审判决故意遗漏这个诉讼请求,对这个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并没有进行任何质证、反驳、也没有支持,判决书里对“能否解除合同”这个问题采取回避态度、对“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该退房、退款”避而不谈。希望贵院对这个请求认真质证,再审申请人有权在解除合同后要求退钱给再审被申请人。
  【终审判决错误】终审判决故意遗漏这个诉讼请求,避而不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上诉观点】:上面说到了,如果合同有效但是违约了、或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因此,再审申请人应该向再审被申请人退还收到的所有拆迁补偿费289,002.45元:再审申请人共收了再审被申请人四笔钱:                                               
  A、2003年04月16号收到:201,397.97元;(见拆迁补偿费存折);
  B、2004年07月27号收到:23,802.24元;(见过渡费存折);
  C、2005年02月03号收到:23,802.24元;(见过渡费存折);
  D、2009年04月收到:40,000.00元;(见收条)。
  这四笔钱共计289,002.45元,这个钱再审申请人应该全部返还给再审被申请人。

  04、【诉讼请求04】请求判令合同解除后,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赔偿再审申请人515.76平米的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分别为一二三层;在关南村范围内);
  【原审判决错误】只判赔一半,515.76平米,只判赔260平米。互相返还财产(退房、退款)被判成再审申请人以750元/平米的高价购买再审被申请人的房子,法律关系都弄错了。
  【重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重审没有依据《合同法》来处理本案中的合同纠纷,而是错误地引用拆迁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并断章取义,导致得出“拆515.76平米应该赔偿60平米”这样厚颜无耻的结论
【见(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最下面、14页最上面】,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啊!再审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曝光该结论后,网友大呼惊奇、骂声一片。
  【终审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没有依据《合同法》来处理本案中的合同纠纷,而是错误地引用拆迁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见(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最下面1段】。
  另外,原审判决、重审判决、终审判决把“关南农民新村”这个建起8年都办不了房产证的违章建筑判给再审申请人,也是错误的。法院怎么可以把违章建筑判给当事人呢?法院可以把赃款、赃物之类的非法标的物判给当事人吗?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条款、《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条款。
  【再审申请人观点】再次强调,本案是合同纠纷官司,应该适用《合同法》。不管是合同违约被解除,还是合同无效,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再审被申请人应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或第九十七条,返还再审申请人515.76平米的房子、恢复原状。如果恢复不了,就应该赔偿515.76平米的房子。这个返还应该是全部返还,应该返还515.76平米,而不是只返还一半260平米;如果是赔偿损失,那么就应该赔偿全部损失,再审申请人损失了515.76平米的房子,就应该赔偿515.76平米的房子,而不是只赔偿一半的损失。
  原审判决中,法院判决只赔偿房屋一半的损失(260平米),是因为当时515.76平米房子的另一半257.88平米还在第三人戢政权名下,这个判决可以理解;
  但是,在重审开庭前,再审申请人通过另一场诉讼,从第三人戢政权那里,讨回了房子另一半257.88平米的房屋物权利益,515.76平米房子的物权利益全部归再审申请人所有。因此,重审判决、终审判决仍然只判决赔偿房屋的一半260平米,是无耻的强盗逻辑。另260平米的损失为何不赔偿?哪条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只需要赔一半?哪条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可以打折扣?强调一下,坚决不要“关南农民新村”这样的违章建筑。赔偿的房子必须是合法建筑,法院不能把没有证件的违章建筑判给再审申请人。如果法院把没有证的违章建筑判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将申诉到底,并进京上访,到建设部等国家机关进行控告。

  【再审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光谷建设公司执行双重标准】:
  2002年拆迁再审申请人时,拆迁公司说再审申请人是外来户,撕毁和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拆515.76平米赔515.76平米”的拆迁协议书,只愿意赔80平米;但是后来在拆迁同一个村的茶棚湾时,这个茶棚湾有很多原江夏区豹澥镇户口的拆迁户,他们和再审申请人一样,也是外地人、外来户,拆迁公司却没有说他们建房违法,没有按照每户80平米的歧视性标准赔偿,而是采取外地人和本地人同一个标准进行协商安置。
  有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的城镇居民户口的拆迁户,在关南村拆迁时,和本地人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再审申请人同样是江夏区纸坊镇的城镇居民户口,为什么不能和本地人执行相同的赔偿标准?
  再审申请人一个大家庭包含3个小家庭,占地面积173.69平米,拆迁公司说占地面积超标;看看证据11《肖家湾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分房汇总表》,好多人的房子面积大于再审申请人,为什么拆迁公司不说他们占地面积不超标?关南村村干部,房子那么大,少则大几百平米,多则数千平米、上万平米,为什么拆迁公司不说这些村干部的占地面积不超标?
  再审申请人经过层层审批盖的房子,拆迁公司说违法;关南村村干部,无证建房,什么土地证、建房证都没有,为什么再审被申请人不说村干部的无证房违法?为什么村干部的无证房能得到足额补偿?而再审申请人的有证房赔偿被大打折扣?就因为再审申请人拒绝向拆迁公司行贿?

  05、【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应该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六条第(四)款,“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 再审申请人173.69平米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该参照关南村宅基地补偿费1920元/平米计算(相关补偿标准:武价房字[2004]73号)
  【原审判决错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对宅基地补偿只字不提,没有支持该诉讼请求。
  【重审判决错误】:重审判决以宅基地173.69平米为基数,参照武价房字[2004]73号文,按宅基地区位1920元/平米的补偿标准计算宅基地补偿费为332160元,随后又扣除已经领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87604元,再审被申请人应该把扣除后的余额支付给再审申请人。这个也是错误的,宅基地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互不冲突,都应该赔,不应该扣除。
  【终审判决错误】重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对宅基地补偿只字不提,没有支持该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72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四)征用宅基地,另辟宅基地的,按另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另辟宅基地的,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
  武价房字[2004]73号文件《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规定,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还规定,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7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属于农转非人员所有的房屋,用地单位还应付给被拆迁户搬家费、过渡费或提供过渡房;由用地单位提供过渡房的,不再付给过渡费。过渡期为从拆迁公告规定的限期届满之日起的18个月。由用地单位付给过渡费而延长过渡期:至6个月的,应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2倍的过渡费;延长7至12个月的,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4倍的过渡费;延长13个月的,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8倍的过渡费。由用地单位提供过渡房而延长过渡期的,应从延长的第1个月开始,由用地单位再按月付给延长过渡期补助费。搬家费、过渡费、延长过渡期补助费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再审申请人观点】:因为原来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的是赔宅基地,所以不用对宅基地做补偿;但是后来再审被申请人毁约,不给宅基地了,就应该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令72号第六条和武价房字[2004]73号文件的规定,对宅基地做补偿。在原审判决和终审判决中,宅基地补偿提都不提。在重审判决中,这个宅基地区位补偿算了332160元,为什么最后判决结果里没有,这笔钱算出来后,怎么失踪了、不见了?难道被重审的几个法官分了?实在是荒唐得很。另外,重审判决从332160元的宅基地补偿里扣除87604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也是错误的。上面两条法规说明,拆迁时,既要补偿宅基地区位,也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没有哪个法律条文说,宅基地区位补偿了后,临时安置费就不补偿。根本找不出这样的法律依据嘛。
  【典型案例】:北京宋庄画家李玉兰购买农民马海涛的房子,被判合同无效后获赔28万,这28万赔偿金分两部分,一部分为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价值折价补偿共计93808元,另一部分为李玉兰所买宅基地房屋区位价(264700元)的70%,即185290元,共279098元。因此,李玉兰最后实际获赔28万。
  这个判决即维护《土地法》的权威,又维护《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体现出了相当的智慧,社会评价相当高。法律的正义不在于法律条文,而在于法律条文背后蕴藏的公正精神。法律条文需要维护,但背信弃义的行为也同样不该得到支持,如果法律维护了一种正义同时牺牲了另一种正义,真正的法律精神就没有得到彰显。
  这起案件说明,在北京,外来人口购买了农民的房子,其合法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说明,在北京如果遇到拆迁,外来人口可以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
  画家李玉兰是具有居民户口的外地人,可以获得“宅基地补偿”,熊立成也应该获得“宅基地补偿”,再审申请人也应该获得“宅基地补偿”。

  06、【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限期”为赔偿的515.76平米房屋办齐产权证、土地证,交给再审申请人;
  【原审判决错误】原审判决再审被申请人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但没有限定履行的期限,就是打白条。判了等于白判;另外,原审判决把“关南农民社区”的房子判给再审申请人,是有问题的。“关南农民社区”是办不了证的违章建筑,怎么能把违章建筑判给再审申请人呢?
  【重审判决错误】:重审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错误】: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上诉观点】再审被申请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为赔偿给再审申请人的515.76平米房屋办齐产权证、土地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在再审被申请人未给再审申请人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前,该房屋从法律上讲,还是再审被申请人的,物权不属于再审申请人。看不到产权证、土地证,再审申请人有权拒绝退款、有权拒绝接受办不了证的违章建筑。法院判决必须限定办证期限,没有限定办证期限的判决就是“打白条”。如果法院在执行阶段,强行把办不了土地证、房产证的违章建筑执行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将坚决反对,再审申请人将继续申诉,并进京上访。强烈抗议法院把办不了证的违章建筑判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07、【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再审申请人“铝合金、防盗网、瓷砖、厨房灶台、厕所”等简单装修。再审申请人的房子原来有“铝合金、防盗网、瓷砖、厨房灶台、厕所”等简单装修,赔偿给再审申请人的房子也应该具备这些简单装修。
  【原审判决错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对装修损失赔偿只字不提;
  【重审判决错误】:重审判决说,再审被申请人已经赔偿过装修损失了,没有义务再赔偿装修损失,是错误的。法院应该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判决再审申请人把拆迁补偿费289,002.45元退还给被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全部款项退还后,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赔偿给再审申请人的房子就应该附带简单装修,这样,装修损失就没有算两遍。
  【终审判决错误】:终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对装修损失赔偿只字不提;
  再审被申请人的房子是有装修的,赔偿给再审申请人的房子也应该附带装修。


  08、【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双倍搬迁补助费(搬家费)1200元(依据:《武价房字[2002]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搬迁补助费最高为600元;第(二)款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双倍计算,600元×2=1200元);
  【原审判决错误】:原审判决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只字不提;
  【重审判决错误】:重审判决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只字不提;
  【终审判决错误】:终审判决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只字不提。

  09、【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武价房字[2002]75号》第二条第(一)款,以515.76平米为基数赔偿再审申请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2002-12-30——2004-5-31(过渡期18个月),过渡费为6元/平米/月;2004-6-1——2004-12-31(延长过渡期6个月),延长过渡期补助费为12元/平米/月(按2倍计算);2005-1-1——2005-5-31(延长7至12个月),延长过渡期补助费为24元/平米/月(按4倍计算);2005-6-1——至再审被申请人办齐房产证、土地证、并赔偿再审申请人房屋之日止(延长13个月),延长过渡期补助费为48元/平米/月(按8倍计算);

  【原审判决错误】:
  错误一:原审判决根据“485.76×3.5×5=8500.80”武断地推理出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5元”,是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错误二:原审判决说,2006年12月31日以后的过渡费,是由于再审申请人不接受第三人光谷建设“拆515.76平米只赔80平米”的不平等协议造成的,再审申请人应该承担50%的责任。这简直是厚颜无耻的强盗逻辑。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黑白颠倒。

  【重审判决错误】:
  错误一:重审判决认为第三人光谷建设“拆515.76平米只赔80平米”给再审申请人,该方案不低于武汉市规范文件,再审申请人不接受这一不平等协议,责任在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无权再要求2006年12月31日以后的过渡费。
  错误二:重审判决认为《武价房字[2002]75号》不适用于本案。

  【终审判决错误】:终审判决没有支持这个诉讼请求。
  错误一:终审判决根据“485.76×3.5×5=8500.80”武断地推理出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3.5元/平米”,是错误的。
  错误二:终审判决对2006年12月31日以后的过渡费提都不提,故意遗漏这一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观点】: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把和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光谷建设,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转让无效;第三人光谷建设受让这些权利义务后,本应该依据《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来说,应该按协议第二条履行“安置宅基地173.69平米”的义务(或履行“赔偿515.76平米住房”的义务),还应该依据协议第七条“按有关政策”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第三人光谷建设既不履行“安置宅基地173.69平米”的义务、也不履行“赔偿515.76平米住房”的义务、还不履行“继续支付2006年12月31日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义务,第三人光谷建设只愿意“拆515.76赔80平米”。由于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和第三人光谷建设不全面履行原协议中的义务,再审申请人有权拒绝。因此产生的“2006年12月31日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损失”,是因为再审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应该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而原审判决、重审判决却把责任归罪到再审申请人头上,再审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违约,却要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这简直是黑白颠倒。
  [2002]武房价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再审申请人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就应该适用这个文件。2002年时全武汉市只有这个过渡费的文件,不按这个文件计算,那用哪个文件呢?整个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都是按照这个文件来执行的。
  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和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中,过渡费的算式为“485.76×3.5×5=8500.80”,由于没有计量单位,根本无法得出过渡费“以485.7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算的结论。看到这个“5”就能推定为“5个月”吗?有可能是“5天”呢。由于过渡费没有说清楚,属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应该“按有关政策”计算,也就是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四条和《武价房字[2002]75号》第二条计算。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属于农转非人员所有的房屋,用地单位还应付给被拆迁户搬家费、过渡费或提供过渡房;由用地单位提供过渡房的,不再付给过渡费。过渡期为从拆迁公告规定的限期届满之日起的18个月。由用地单位付给过渡费而延长过渡期:至6个月的,应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2倍的过渡费;延长7至12个月的,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4倍的过渡费;延长13个月的,再付给相当原付给过渡费8倍的过渡费。由用地单位提供过渡房而延长过渡期的,应从延长的第1个月开始,由用地单位再按月付给延长过渡期补助费。搬家费、过渡费、延长过渡期补助费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武价房字[2002]7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10、再审被申请人应该退还给再审申请人扣押的5000元建房押金;

  11、再审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再审申请人“因再审被申请人参与非法拘禁再审申请人206天”所造成的误工等损失20457.86元(99.31元/天×206天)。再审被申请人伙同拆迁人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非法拘禁再审申请人206天,理应进行赔偿;
        原审、重审、终审判决对该诉讼请求不予理睬,也不将非法拘禁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12、再审被申请人严重违约造成这起纠纷,应该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原审案件受理费5367元、上诉费5367元)。


  13、【诉讼请求】增加一条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将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单位行贿罪”、“集体受贿罪”、22.6亿元“贪污罪”、“偷税漏税”的线索、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查处。
         非法拘禁证据:见证据24、证据25、证据26、证据27、证据28、证据29、证据30、证据31、证据32、证据33、证据34、证据35 。
         集体受贿罪、22.6亿元贪污罪线索证据:见证据21、证据22、见证据23 。

  【原审判决错误】法官对“非法拘禁罪”和“强迫交易罪”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不作为、渎职。
  【重审判决错误】:法官对“非法拘禁罪”和“强迫交易罪”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不作为、渎职。
  【终审判决错误】:马海波法官拒不依法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庭审中发现的“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单位行贿罪”、“集体受贿罪”、4亿元 “贪污罪” (最新估算为22.6亿元)、“偷税漏税”的线索、证据,徇私枉法、包庇贪腐。这和王立军包庇薄谷开来的性质是一样的。
  【当庭举报】:
  原审开庭时,再审申请人当庭举报再审被申请人利用“法教班黑监狱”非法拘禁自己206天,及再审被申请人强迫再审申请人接受“拆515.76平米只赔80平米”的不平等协议等罪行;
  重审开庭时,再审申请人又当庭举报再审被申请人“非法拘禁罪”及“强迫交易罪”的罪行。
  终审开庭时,再审申请人再次当庭举报拆迁公司“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单位行贿罪”、“集体受贿罪”、4亿元 “贪污罪” (最新估算为22.6亿元)、“偷税漏税”的犯罪行为:
  举报行贿受贿:2006年,第三人光谷建设投资公司向关南村村干部集体行贿,每个村干部和正副小组长送一套160平米的房子;2011年,第三人光谷建设投资公司再次向关南村村干部集体行贿,该公司把关南社区第三期第33栋楼房克扣下来,送给关南村村干部进行私分,每个村干部分一套160平米的房子。拆迁公司前后向每个村干部行贿320平米的房子,一分钱都不收,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拆迁公司在征地拆迁中,大肆贿赂村干部,然后村干部就帮忙出卖拆迁户的利益。
  举报巨额贪污:第三人光谷建设投资公司利用“阴阳合同”欺骗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街、豹澥镇的拆迁过渡费4亿元(最新估算为22.6亿元),详见证据21、证据22、证据23。
  举报偷税漏税:东湖高新集团和光谷建设公司违法开发,所有承建的拆迁安置房都不办建房手续,不交各种税费,涉嫌巨额偷税漏税。
再审申请人当庭将拆迁公司行贿的线索和克扣巨额过渡费的铁证(那份阴阳合同)交给马海波法官,明确要求马海波法官移交给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但马海波法官拒不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交庭审中发现的“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单位行贿罪”、“集体受贿罪”、4亿元 “贪污罪” (最新估算为22.6亿元)、“偷税漏税”的线索、证据,徇私枉法、包庇贪腐。

  【再审申请人观点】:在审理本案时,发现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和第三人光谷建设投资公司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 “单位行贿罪”、“集体受贿罪”、4亿元 “贪污罪” (最新估算为22.6亿元)、“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法院应该“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是“应该”,必须这么做,不是可做可不做,否则就是徇私枉法、包庇贪腐。如果各位承办法官枉法裁判,我将正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并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
  上面的举报内容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更猛的拆迁腐败会陆续曝光。
  【法律条文】:
  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三、同一个村类似的司法案例:关南村拆迁户熊立成诉城管非法强拆案
  2008年,拆迁公司只愿意赔偿熊立成80平米的住房,熊立成不同意,被城管强拆了。熊立成起诉城管,终审判决已经出来了:《行政赔偿判决书(2009)武行终字第162号》,见证据12。
  熊立成的判决是:
  一、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镇辖区还原告熊立成和刘春芬建筑面积306平方米的住房(该房屋应当为砖混结构或砖混结构以上等级,还应当具备可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水龙头、照明灯、便池、灶台等)。
  二、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熊立成和刘春芬租金,以30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从2008年11月3日起至被告还原告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熊立成和刘春芬被拆除333.45平方米建筑的建筑材料费13338元人民币。
  四、驳回原告熊立成和刘春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说明:一、拆多少赔多少:拆迁他经过审批的房子306平米,应该赔306平米;二、房子应该附带简单的装修;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的文件是:武价房字[2002]75号文。因为熊立成的过渡期没超过两年,所以是6元/平方米/月,如果超过两年,计算标准就是:12元/平方米/月。
  【再审申请人意见】熊立成和再审申请人的户口都在江夏区纸坊镇,都不在关南村,但都在关南村建了房子。所以,两个人的身份是一样的。为什么都是拆迁官司,熊立成的判决是“拆多少赔多少”,而再审申请人的判决是拆515.76平米只赔一半(260平米)?为什么熊立成的赔偿附带房屋装修,而再审申请人的判决没有装修赔偿?为什么熊立成的判决依据的是“武价房字[2002]75号文”,而再审申请人的判决说“武价房字[2002]75号文”不适用?同一个法院处理相同的案子,居然做出两个差距这么大的判决,太荒唐了。
  网上的拆迁赔偿案例:
  证据15——《天价“钉子户”蔡珠祥:选择1700万元补偿 我不后悔》说明,深圳拆一平米赔一平米,最多的拆迁户获赔1800平米;
  证据16——《谁为拆迁“暴富”谋“钱途”》证明,郑州拆一平米赔一平米,最多的拆迁户获赔6000平米;广州拆一平米赔一平米,最多的拆迁户获赔5000平米;
  为何,拆再审申请人的515.76平米的房子,打折扣只判赔一半的面积260平米?这和抢劫有何区别?


  四、总结本案的解决思路:
  因为再审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再审申请人依法已经解除合同。法院确认《房屋拆迁协议书》已经解除或协议无效,双方恢复原状、相互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第一、退款:再审申请人把拆迁补偿费289,002.45元返还给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
  第二、退房:再审被申请人东湖高新集团把515.76平米住房返还给再审申请人、恢复原状;恢复不了,就等价赔偿,赔偿515.76平米的住房损失、以及装修等其他损失。
  退款、退房后,再审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再审申请人的项目总结如下:
  1、515.76平米的住房;2、宅基地补偿费;3、房产证、土地证;4、房子附带简单装修;5、双倍搬家费1200元;6、拆迁过渡费;7、5000元建房押金;8、法教班黑监狱非法拘禁误工损失。9、诉讼费损失。


  五、最后陈述:
  1、面积问题:我诉讼请求第4条提到的面积是: 515.76平米。如果判决面积少1个平方,我将坚决申诉、并大肆揭露拆迁腐败黑幕;
  2、宅基地补偿问题:我诉讼请求第5条提到的“宅基地补偿”,应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六条第(四)款,并参照武价房字[2004]73号文中规定的标准:1920元/平米,进行赔偿。如果判决时被驳回或大打折扣,我将坚决申诉、并大肆揭露拆迁腐败黑幕;
  3、产权证土地证问题:我诉讼请求第6条提到的“产权证土地证”,应该判决拆迁公司“限期”办理。如果这一条判决被驳回、或不限制期限,我将坚决申诉、并大肆揭露拆迁腐败黑幕;
  4、装修问题:我诉讼请求第7条提到的“铝合金、防盗网、瓷砖、厨房灶台、厕所”等简单装修,应该判给我。我的房子是有这些装修的,赔偿给我的房子也应该有这些装修。熊立成的拆迁案,判决就有配备装修的条款,为什么我的没有?如果这一条判决被驳回,我将坚决申诉、并大肆揭露拆迁腐败黑幕;
  5、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我诉讼请求第9条提到的,应该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武价房字[2002]75号》第二条第(一)款,进行判决。这2个条款明确规定,过渡费应该按照“6元/平米/月、12元/平米/月(2倍)、4倍、8倍”的阶梯式标准,进行惩罚性赔偿。如果这一条判决被驳回,或被大打折扣,我将坚决申诉、并大肆揭露拆迁腐败黑幕;
  6、拆迁贪腐问题:
  (1)、光谷建设公司公开向关南村干部行贿,每人行贿2套房子合计320平米,已经构成行贿罪,应该移交给检察机关;
  (2)、光谷建设公司克扣流芳街、豹澥镇拆迁户过渡费22.6亿元应移交给检察机关;
  (3)、上面2条拆迁贪腐只是冰山一角,诸如“拆迁公司做假账套取巨额拆迁补偿”等猛料还有很多,如果以后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时,会和盘托出。
  7、司法腐败问题
  原审法官吴新莉、邱敏、周琼枉法裁判;重审法官陈骏、程静、林静寂枉法裁判;终审法官马海波、叶玉宝、张红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包庇22.6亿元贪腐。我已经在互联网上对他们进行了大量的控告和揭露。这些法官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罪,恳请贵院将这些法官的枉法线索证据移交检察机关,追究他们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存在“枉法裁定我村熊立成拆迁案”的先例。再审申请人善意地提醒承办法官依法办案,公正判决。本案已在互联网大面积公开。如果判决不公,漏洞百出,将有损各位法官的声誉,并将引发再审申请人进京上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错误百出,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重审及终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彭永胜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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