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武新管[2013]52号
发布日期:2014-12-17
发布机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
公开责任部门:
失效日期:2015年7月20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武新管建〔2015〕61号)废止。
所属主题: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
第二十一条 还建房项目建设完工后,相关街道办事处应提前开展分配工作;还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给相关街道办事处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相关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高新区人均还建安置面积、分户标准、资格条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实施还建住房分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的拆迁还建台账,建立详细住宅分房登记台账。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经拆迁审计单位统一审查整理后,移交土地储备中心、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的拆迁还建台账,建立详细住宅分房登记台账。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经拆迁审计单位统一审查整理后,移交土地储备中心、街道办事处备案。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还建房的分配实施工作,原则上在还建房竣工移交后一个月内分配给被拆迁户,房屋分配到户后补发一个月过渡费。
第二十七条 公示存在异议,由还建房承建单位、街道办事处进行重新审查、确认。对超面积还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还建房分配任务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还建房移交存在争议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与还建房承建单位联合报请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示存在异议,由还建房承建单位、街道办事处进行重新审查、确认。对超面积还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还建房分配任务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还建房移交存在争议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与还建房承建单位联合报请管委会研究决定。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
第三十五条 还建房产权登记,专项维修费用等事项由管委会另行研究确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