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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新管建〔2015〕61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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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高新区人均还建安置面积、分户标准、资格条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实施还建住房分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存在异议,由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进行重新审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还建房建设单位移交的拆迁还建台账,建立详细住宅分房登记台账,经审计单位统一审查整理后,移交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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