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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01 20: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索 引 号:010889595/2021-57311分 类:审计发布机构:纪监审计办发文日期:2021-07-01 01:20:00文 号:无效力状态:有效
 索引号:010889595/2021-57311
  分类:审计
发布机构:纪监审计办
发文日期:2021-07-01 01:20:00
  文号:无
效力状态:有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审计业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高新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是指高新区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调查)项目的工作程序。本办法所称审计组,是指高新区审计部门为完成审计项目成立的工作小组,外委审计项目的审计组指受托中介机构。
 
  第三条 高新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适用本办法。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办法。各内设部门、园区、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开展审计工作,可参考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四条 审计部门应围绕高新区年度中心工作,结合以前年度审计项目和上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综合考虑审计资源,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第五条 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应提报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第六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部门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有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或确有需要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的情况,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审批的程序进行报批,适时调整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一节 审计组
 
  第七条 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部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审计部门可以借调、聘请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外委审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受托中介机构,组建审计组,并在业务科室中确定一名外委审计项目联络人。
 
第二节 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起草审计通知书,经法规科审核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附件1),取得送达回证(附件2)。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并抄送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三节 审计对象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向审计对象提出承诺要求。在进点后三日内,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附件3)。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被审计个人对自身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附件4)。被审计个人还应当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附件5)。

 
第四节 调查了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 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编制调查了解记录(附件6),并将收集取得的相关资料附在调查了解记录之后。
 
第五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组进点会召开前,分析调查了解情况,确定审计思路和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附件7)。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后,报请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调整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审计重点、延伸审计和调查单位及事项期间、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事项,应将编制的审计实施调整方案,按原方案报批程序审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进点会及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 业务科室在开始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计部门分管委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应包括组织部门及被审计个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审计进点会召开后1个工作日内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示(附件8)。
 
第二节 审计过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台账、会议记录、盘点实物、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业务科室应当持续跟踪外委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审计组应当每周向业务科室提报审计项目过程跟踪记录(附件9)。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报告联络人,业务科室负责人核实确认后,及时向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形成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附件10)。
 
第三节 审计取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形成审计证据材料(附件11)。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七条 审计取证单由负责取证的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取证单应由不少于2名审计人员签字负责,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中所有证明材料均应盖章。
 
  第二十九条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等。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附件12),最终形成汇总审计工作底稿(附件13)。
 
  第三十一条 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工作底稿可附多个审计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除补证事项外,审计取证应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前完成。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报告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节 报告编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对讨论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形成审计组会议记录(附件14),据此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5):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取得送达回证。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部门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审计对象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附件16)。
 
  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三条 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对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核实,逐项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书面说明(附件17),并由主审签字,据此修改审计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第四十四条 审计报告(送审稿)完成后,审计组应当按照第七章审计归档的要求,初步整理审计档案。
 
第三节 复核及审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送审稿)和审计档案报业务科室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业务科室按照《高新区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外委审计项目进行考核计分并出具复核意见书(附件18)。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复核意见书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和审计档案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业务科室根据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档案移交法规审理科审理。
 
  第四十九条 业务科室应当主动协助配合审理和审计执行的工作。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五十条 法规审理科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附件19),并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附件20),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节 审计业务会议
 
  第五十二条 审理人员收到业务科室反馈意见后,按《高新区审计业务会议办法》的规定,提报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五十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附件21)。
 
  第五十四条 法制审理科应自业务会议后3日内将审理记录、业务科室提交的全部资料等移交审计组,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节 报告签发
 
  第五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出具审计报告。业务科室应当以审计部门名义出具审计意见书(附件2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以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附件23)。
 
  根据需要,业务科室还应当出具审计决定(附件24)、审计移送处理书(附件25)。
 
  第五十六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相关单位: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报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四)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五)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十八条 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送达。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业务科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应当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60日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
 
  第六十一条 审计整改结果包含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或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作出专题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第七章 审计归档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报告(送审稿)完成后初步整理审计档案,并根据复核和审理意见,完善审计档案。
 
  第六十五条 业务科室在审计整改结束后及时将整改材料归档。审计档案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后,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六十六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第六十七条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十八条 审计档案按审计归档目录(附件26)整理。卷内排列规则为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六十九条 受托中介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档案相关资料须由分管领导或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限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八章 审计综合报告

  第七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按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与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等类别,分类汇总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情况报告。
 
  第七十一条 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结果综合情况报告和审计综合报告应当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文书参考格式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附件:

1.《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2.《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参考格式
 
3.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参考格式
 
4.被审计个人承诺书参考格式
 
5.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6.《调查了解记录》参考格式
 
7.《审计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8.《审计公示》参考格式
 
9.《审计项目过程跟踪记录》参考格式
 
10.《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参考格式
 
11.《审计证据材料》参考格式
 
12.《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13.《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14.《审计组会议记录》参考格式
 
15.《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1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书的回函参考格式
 
17.《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参考格式
 
18.《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参考格式
 
19.《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
 
20.《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参考格式
 
21.《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参考格式
 
22.《审计意见书》参考格式
 
23.《审计结果报告》参考格式
 
24.《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25.《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26.《审计档案卷内目录》格式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审计业务管理办法》PDF下载:/uploads/allimg/210701/20210701shenji.pdf
 
 

 
相关法律法规:

2021-10-23 《审计法》2021版:/a/chaiqianfagui/20211023_673.html


2021-07-0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审计业务管理办法》:/a/chaiqianfagui/20210701_703.html

2010-09-01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a/chaiqianfagui/20100901_681.html

2010-02-11 《审计法实施条例》:/a/chaiqianfagui/20100221_672.html

2006-02-28 《审计法》2006版:/a/chaiqianfagui/20060228_671.html


1994-08-31 《审计法》1994版:/a/chaiqianfagui/19940831_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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