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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规〔2016〕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12-16 20:32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武汉市自然资源和 点击:
武政规〔2016〕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72577330X/2020-36541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武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6-12-16
文    号武政规〔2016〕28号
发布日期2016-12-16
有 效 性有效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2016〕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征地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多元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征地工作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规范征地工作;要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确保征地拆迁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征地管理工作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等,并确定专门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程序。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投资使,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位。
 
  用地单位负责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配合区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
 
  (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过程中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告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被征地农民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
 
  用地报批前,国土规划部门应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异议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听证。
 
  在用地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强行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腾退土地。
 
  (二)严格履行批后公告及登记等程序。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规划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组织做好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四、确保征地补偿按照规定落实到位
 
  我市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养老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五、统筹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房应当采取货币补偿、还建安置等方式给予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还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还建安置房的规模,优先安排还建安置房用地。还建安置房应当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各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完善还建安置房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并督促还建安置房建设单位依法加快还建安置房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逼迫搬迁。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已依法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一)优先实施农业生产安置。在耕种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征地时,优先考虑进行农业生产安置,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形式,鼓励被征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实施农业生产安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二)多渠道进行非农产业安置。对劳动年龄段内有非农产业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区人民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协调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被征地农民未就业的,要纳入失业登记管理,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其他就业服务。
 
  (三)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因地制宜开展留用地、留产业用房安置。中心城区实行“城中村”改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及留产业用房的规模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及留产业用房的规模,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留产业用房的开发、利用和处置,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的规定。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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