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一致,有的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15日,也有的告知60日。请问行政相对人中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也日趋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复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管理机关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也逐渐增多。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申请救济或寻求法律上的帮助,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该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15日,显然太短,不及时复议就有可能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该条规定将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限由以前的15日改为60日,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行政复议条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改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单行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短于60日的,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申请期限一律按照60日计算;单行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长于60日的,按照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计算。
当行政机关告知的申请复议期限与法定期限不一致时,若告知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按法定期限计算;若告知的期限长于法定期限,则按告知期限计算。(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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