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永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资源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电话:027-86656248,邮编:430071,法定代表人:张猛,厅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1)鄂71行终8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鄂71行终8号和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
2、确认省资源厅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的行为违法。
3、责令省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查明航空展览馆项目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1073万元是否也存在违规返还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再审申请人。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到《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该公告PDF第3页披露:项目公司(中航通飞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露: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第6页“(五)违约责任”中还提到“预售证”,说明这是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写字楼是要对外出售的。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有权获得政府财政补贴吗?有权无偿使用国有土地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典型的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
2019年11月16日,再审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省资源厅邮寄了一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快递单号:1134949061778,请求“依法查处东湖管委会向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省资源厅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将“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另外,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15日,再审申请人两次通过省资源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领导信箱”栏目提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省资源厅也没有依法查处。
一、一审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称“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获得的财政拨款是财政补贴还是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并不涉及原告的权益。……被告的回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东湖管委会向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4月2日作出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行终314号,已经发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有2处提到“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该生效判决书可以证明:东湖管委会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非法认定为违建,强拆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一分钱不赔,然后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所占用的土地“零地价”出让给中航通飞公司。这种“抢花献佛”的强盗行径,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再审申请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第十条第(六)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因此,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没有提交上述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根本不关心、不询问、不审查“违规返还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一审裁定书很唐突地称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叫“偷袭”、“找借口”。
二、二审裁定书故意歪曲履职申请的本意和法律关系。
二审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称:“从彭永胜向省自然资源厅所提履职申请的内容来看,实质上系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故意歪曲履职申请的本意和法律关系。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非常明确:申请省资源厅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1、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2、1073万元土地出让金是否违规返还?这个是申请省资源厅亲自查处,而不是申请省资源厅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监督下级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1〕13号)“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二)特大案件: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为9387万元,属于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特(共93个特)大案件,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部门和武汉市国土部门都拒不立案调查,理应由省资源厅亲自立案查处,而不是踢皮球踢给下级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三、省资源厅、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拒不依法移送庭审发现的犯罪线索证据,请再审法院依法移送。
省资源厅、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拒不将庭审发现的“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请再审法院依法移送,如果再审法院也拒不移送,也涉嫌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12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文章《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也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一审、二审法院拒不依法上传裁判文书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极力帮助腐败团伙掩盖罪行,充当保护伞。
二审《行政裁定书(2021)鄂71行终8号》和一审《行政裁定书(2020)鄂7101行初57号》都已经送达并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一审、二审法院本应将一审裁定书、二审裁定书依法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接受全社会监督,但是两级法院拒不依法上传裁判文书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极力帮助腐败团伙掩盖罪行,充当保护伞。
【补充说明】一审裁定书和二审裁定书直到2021年4月28日才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的相关规定。
五、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及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2000年6月16日颁布实施,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来源:http://www.mnr.gov.cn/zt/zh/xzzfgs/yj/sf/201702/t20170206_2029907.html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1〕13号)第二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一)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来源:http://www.sxdi.gov.cn/zcfg/gjflfg/201511167804.html
3、《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来源:http://f.mnr.gov.cn/201702/t20170206_1436136.html
4、《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来源:https://www.spp.gov.cn/jwzn/201404/t20140428_71447.shtml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五条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21751.htm
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来源: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7/caizhengbuwengao20075/200805/t20080519_26378.htm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2006年12月17日发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来源:
8、《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第七条,再次重申“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来源:http://f.mnr.gov.cn/201702/t20170206_1436122.html
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来源:http://www.mnr.gov.cn/zt/zh/xzzfgs/yj/gz/201702/t20170206_2029891.html
10、《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36111.htm
1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2014年11月27日发布: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2/09/content_9295.htm
1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2014年9月10日发布:15.1.1移送情形,第二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批准、占用土地、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14806.htm
1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六、重特大案件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重大案件标准为:(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标准为:(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来源: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907/t20190726_197818.html
14、《刑法》(主席令第30号)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7/content_4680.htm
15、《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7_365256.shtml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12/t20201230_504430.shtml#2
17、《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7_365256.shtml
18、《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7_365256.shtml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来源: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8-03/21/content_2052362.htm
2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8/14/content_5534841.htm
21、《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7/content_4680.htm
2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7/content_4680.htm
请再审法院公正审理,纠正一审、二审的枉法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彭永胜
2021年4月14日
证 据 目 录
1、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证明:2019年11月16日,再审申请人申请省资源厅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申请事项”非常明确:申请省资源厅亲自查处。省资源厅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2、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明:先缴纳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第3页),然后以政府补贴名义返还9387万元(第5页),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
3、案例: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7]181号。
证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包括省资源厅)都具有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
4、一审裁定书。
证明:一审枉法裁判,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5、二审裁定书。
证明:二审将“申请省资源厅依法查处”曲解成“申请省资源厅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然后枉法裁判,驳回上诉。这明明是申请省资源厅亲自查处。
6、移送犯罪线索证据申请书。
证明: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移送本案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
7、再审申请人身份证。
证明:再审申请人身份信息。
证据提交人:彭永胜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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