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彭永胜。
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电话:027-86656248,邮编:430071,法定代表人:张猛,厅长。
原告因不服被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然资复议〔2020〕248号(决),特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确认省资源厅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违法。
2、责令省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查明航空展览馆项目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1073万元是否也存在违规返还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百度搜索到《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该公告PDF第3页披露:项目公司(中航通飞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露: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第6页“(五)违约责任”中还提到“预售证”,说明这是个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写字楼是要对外出售的。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有权获得政府财政补贴吗?有权无偿使用国有土地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典型的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
2019年10月24日,原告通过省资源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领导信箱”栏目,申请省资源厅查处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返还案,并提交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查询码:4219102402588836)。上传的附件《9387万元土地违法》标题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同日,省资源厅将该履职申请当作信访事项,转交给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又转给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2019年11月22日,区规划局作出《关于彭永胜先生咨询(建议意见)的回复(咨询、建议意见类)》(阳光信访〔2019〕4810号),该回复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查处职责推卸给财政部门。区规划局未依法查处、市规划局未依法查处、省资源厅也未依法查处,都拒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也未依法将“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2019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省资源厅邮寄了一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快递单号:1134949061778,请求“依法查处东湖管委会向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省资源厅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没有书面答复原告,没有依法将“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2020年1月15日,原告再次通过省资源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领导信箱”栏目提交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查询码:4220011513324675),仍然是申请省资源厅查处东湖管委会向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同日,省资源厅将该履职申请当作信访事项,转交给市规划局。2020年1月17日,市规划局又转给了区规划局。2020年1月20日,区规划局在网站上回复原告:2019年11月22日,针对该事项已经作出回复意见,并向原告邮寄送达,EMS快递编号1071254606133,不再重复回复。区规划局未依法查处、市规划局未依法查处、省资源厅也未依法查处,都拒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也未依法将“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资源部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快递单号:1017733037734)。2020年6月24日,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然资复议〔2020〕248号(决),并邮寄给原告,快递单号:1177407896025。2020年6月26日,原告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资源部认为:“申请人三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被申请人均按照信访途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资源部还认为:省资源厅将原告反映的事项转交给市规划局,市规划局转交给区规划局,区规划局作出了信访回复,省资源厅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资源部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两个焦点问题:
一、原告三次申请省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是不是信访?
资源部认为原告三次向省资源厅反映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是信访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原告认为,资源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告是申请履职——申请省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是信访反映问题。申请履职是法律途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原告认为:通过网络方式、邮寄方式提出的请求并不全部都属于信访事项。比如原告通过网络方式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就不能理解为信访,不能按信访程序处理。比如原告向法院邮寄《行政诉讼状》,就不能理解为信访,不能按信访程序处理。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出现了网上立案。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接收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在线审查的一种便民司法程序,不是信访程序,不能按信访程序处理。
二、资源部适用法律错误。
资源部认为,依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省资源厅将原告反映事项逐级转交下级部门,最后区规划局作出了信访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这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告是申请履职,不是信访反映问题,不能适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并且,区规划局作出的信访回复是在推卸责任,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查处职责推卸给财政部门,根本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查处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的土地违法行为。踢皮球算履行了法定职责吗?
原告认为,中航通飞公司先缴纳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然后,东湖管委会通过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以政府补贴名义返还给该公司,这是典型的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具有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下级国土部门拒不立案调查的,上级国土部门就应该立案调查。但是,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部、省资源厅、市规划局、区规划局)都没有依法查处“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这个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但是,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部、省资源厅、市规划局、区规划局)都没有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既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又不依法移送犯罪线索和证据,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2019年12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文章《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也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请法院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将本案庭审中发现的“中航通飞公司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如果法院不依法移送,就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为了确保本案能得到公正审理和公正判决,特申请法院对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彭永胜
2020年7月7日
证 据 目 录
1、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证明:2019年11月15日,原告申请省资源厅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这是法律程序,不能理解为是信访程序。2019年11月15日的申请,省资源厅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回复、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2、邮件交寄单(收据)、物流详情截图。
证明:2019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省资源厅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EMS快递单号:1134949061778)。这是法律程序,不是信访程序。公民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请求并不全部都属于信访事项,比如原告向法院邮寄《行政诉讼状》,就不能理解为信访,不能按信访程序处理。
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领导信箱——我要查询”截图。
证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15日,原告2次通过省资源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领导信箱”栏目提交申请,申请省资源厅查处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返还案。这是法律程序,不能理解为是信访程序。但是被告资源厅却当作信访事项处理,转交给区规划局查处,省资源厅自己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也没有书面答复原告。公民通过网络方式提出的请求并不全部都属于信访事项,比如公民在法院网站上提交《行政诉讼状》,就不能理解为信访,不能按信访程序处理。
4、阳光信访〔2019〕4810号:关于彭永胜先生咨询(建议意见)的回复。
证明:2019年10月24日,原告在省资源厅官网上提交申请,申请省资源厅查处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返还案。这是法律程序,不能理解为是信访程序。但是省资源厅却当作信访事项处理,转交给区规划局查处,省资源厅自己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也没有书面答复原告。区规划局也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而是将该法定职责推卸给财政部门,都不想管。9387万元的土地腐败案,确实有点烫手啊!
5、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领导信箱—我要查询—处理意见书”。
证明:该处理意见就是阳光信访〔2019〕4810号:关于彭永胜先生咨询(建议意见)的回复。这是针对原告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查处申请所作的信访答复,不是针对原告2019年11月16日邮寄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作的答复。
6、行政复议申请书。
证明: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自然资源部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7、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明:资源部将原告“2019年10月24日通过网络提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19年11月16日邮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0年1月15日再次通过网络提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都理解为是信访、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这是错误的。
8、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明:先缴纳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然后以政府补贴名义返还9387万元,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
9、案例: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7]181号。
证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包括省资源厅)都具有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证明: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部、省资源厅、市规划局、区规划局)都有责任和义务,将本案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但是他们都没有依法移送,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11、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证明:法院必须将本案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如果法院不依法移送,就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12、移送犯罪线索证据申请书。
证明:原告申请法院依法移送本案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
13、庭审直播申请书。
证明:原告申请法院开庭时进行网络直播,接受全社会监督。
14、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证据提交人:彭永胜
2020年7月7日
移送犯罪线索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彭永胜。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将本案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依法移送给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
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9年12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关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将本案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依法移送给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如果不依法移送,就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面临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永胜
2020年7月7日
庭审直播申请书
申请人:彭永胜。
申请事项:对本案的庭审进行网络直播。
事实与理由:
为了确保本案能得到公正审理和公正判决,特申请法院对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永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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