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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自然资源厅通报10起土地类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21 21:09来源:四川自然资源厅 作者:四川自然资源厅 点击:
四川省检察院、自然资源厅通报10起土地类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1月21 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召开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情况通气会,对新某源公司等二单位、夏某等五人污染环境(土地)案,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某区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非农化”行政公益诉讼案,某市李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某市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某市某服务中心非法批地案等 10件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例1:某市李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
 
  【基本情况】2020年9月,某市村民李某违法占用0.09 亩耕地对其住宅进行扩建。
 
  【查处情况】2020年9月,某村民委员会对其建房行为进行制止,随即停工。11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退还并复耕。
 
  【典型意义】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3 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后,属于典型的顶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案件。村民委员会积极履行监督巡查责任,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坚决制止,有效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

 
  案例2: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
 
  【基本情况】2021年12月,某公司违法占用某区1.65 亩耕地建设临时办公板房。
 
  【查处情况】2022年1月,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现场制止,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复耕到位。同时,对当事人普及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政策法规,当事人表示将积极配合整改。 2022年3月9 日,当事人开始对房屋进行拆除,3月18日完成复耕。
 
  【典型意义】该案件为典型的企业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及时制止、督促整改、政策宣讲等方式,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有效消除了违法状态。同时,也向社会释放出了对新增问题“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案例3:某市服务中心非法批地案 
 
  【基本案情】某市服务中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通过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的方式,同意对某村及某社区集体土地实施了安置补偿,并开展了河道改道和两岸地面硬化、推填土共计467.02亩。
 
  【查处情况】2021年6月1 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8月5 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某市服务中心擅自作出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某村及某社区467.02亩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确认相关文件无效,收回非法批准征收、使用的467.02 亩集体土地。2021年8月16 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将问题线索移送四川省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件为事业单位非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例,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办理级别高,违法面积大,社会影响大,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形成了较强的警示震慑。

 
  刑事检察案例一
  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陈某租用某村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此后,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所租耕地上倾倒、堆放建筑渣土,获利 17万余元。2020年2 月23 日,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未执行。经鉴定,陈某行为导致21.93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耕地质量遭到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该案经某市检察院建议,按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陈某拒不认罪等问题,检察官进行证据开示,释明擅自在耕地上堆放渣土属于改变原用途,造成一定数量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该院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陈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和修复方案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起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量刑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支持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求,责令陈某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452584.04元。
 
  【典型意义】国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等后果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及时掌握涉耕地犯罪线索,实现案件“早发现、早甄别、早移送、早介入”,同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

 
  刑事检察案例二
  新某源公司等二单位、夏某等五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0年6月起,夏某租用某市耕地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新某源公司、兴某公司按照取得环评批复的流程开展污泥(属一般固体废物)处置业务。 2014年至2018年,夏某先后决定将兴某公司非法接收的天然气脱硫产物(属危险废物)、新某源公司未按流程处置的污泥倒入所租耕地内,致使 0.482 公顷耕地丧失种植条件,10.4225公顷耕地受到污染,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72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该案立案后,经市公安局商请,市检察院从全市抽调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因案件办理涉及专业领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邀请具有农学、环境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解释专业术语,解答专业问题。案件起诉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就污染环境罪判处新某源公司、兴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各200 万元,判处五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保护耕地,既要守住“数量红线”,也要守住“质量红线”。在耕地上非法倾倒、处置包括危险废物在内的固体废物,严重影响耕地质量,甚至导致耕地丧失种植条件。针对污染耕地案件因果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增强办案力量,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办案,确保依法准确打击犯罪。

 
  行政检察案例一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及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某县村民刘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1.07亩建设家具厂。2019年 7月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对刘某某作出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某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0年1月13 日,县自规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申请执行人县自规局执行。根据县检察院与县自规局等部门会签的工作协作配合办法,县自规局将本案线索移送县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县自规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地方也未出台裁执分离的规范文件,县法院将行政处罚内容裁定由县自规局执行缺乏法律依据,遂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县法院经与县自规局协商后,重新作出行政裁定书,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改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自规局协助。在检察院、法院、自规局及当地政府的协作下,该行政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本着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同审判机关联系,围绕认识分歧进行沟通,协调解决“裁执分离”背景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难题。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形成就拆除违法建筑物等涉土地类行政处罚“裁定由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实施,职能部门予以协助”的模式,促进了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同向发力,共同破解土地执法查处行政非诉执行难题。

 
  行政检察案例二
  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某家具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1.62亩建设厂房,2020年 7月9日,被某县自然资源局处以责令治理占用土地、恢复种植条件等行政处罚。家具公司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1年6月1 日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以其申请执行超期为由未予受理。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县检察院发现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上述家具公司非法占用耕地一案中存在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遂依职权受理本案,并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召开整改推进会,并联合县检察院、违建地乡镇政府多次与家具公司进行沟通,督促家具公司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完毕。案件办结后,县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局会签《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职责相互协作配合,健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超期申请虽然不被法院受理,但仍享有行政管理职责,可采取协商、催告等补救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使行政相对人拆除违建恢复耕地,建立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保护土地资源。

 
  公益诉讼检察案例一
  某县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撂荒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9 月,某县检察院对照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全县耕地撂荒和复耕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发现该县部分乡镇耕地存在撂荒现象 ,且撂荒面积呈逐年递增趋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该检察院针对乡镇政府组织复耕进度缓慢、复耕率低、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从压紧压实排查责任、分类施策组织复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三方面向相关乡镇政府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耕地保护管理职责,盘活撂荒耕地。截止2021 年12月底,通过互换、转让、出租、流转、代为耕种等方式,该县新增复耕面积 8822.03 亩。为保障撂荒耕地能长久复耕,县检察院还与县纪检监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出台《加强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协作意见》,建立撂荒预警、办案协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乡村振兴工作大局,结合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耕地保护管理职责,盘活撂荒耕地资源,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同时,为凝聚耕地保护工作合力,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构建配合密切、保护有力的耕地管理保护格局。

 
  公益诉讼检察案例二
  某区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非农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初,某区检察院发现该区有7个乡镇存在个人、公司、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租赁了上千亩耕地用于种植商业草皮。调查中了解到,草皮收取时需剥离 1厘米左右的耕作层土壤,长期种植会造成肥土层流失,致使耕地退化。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2年1月21 日,某区检察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及有关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使用耕地种植草皮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辖区内同类问题进行排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现象。同时,区检察院主动向区委报告,并就加紧制定耕地恢复方案与相关部门会商,联合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出台《协同开展“巡田护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整改,目前该区已恢复种植条件耕地1400 余亩。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耕地“非农化”问题,针对利用耕地种植商业草皮现象,深入调查其危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办案中,主动向党委汇报有关情况,从个案监督延伸至社会面治理,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促进耕地保护齐抓共管。

 
  公益诉讼检察案例三
  某县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某县某镇政府与邱某某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在没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情况下,将该镇 150.7亩土地(其中耕地58.32亩、园地22.11 亩、其他类型土地 70.27亩)出租给邱某某。邱某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租用土地上修建宾馆、仓库、门市等固定建筑约2.6万平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1年4月25 日,某县检察院依照相关职责,对邱某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做出处理,消除非法占地违法状态。6月25 日,县自然资源局复函称将督促某镇政府撤销非法签订的租地协议,收回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 7月30日,县自然资源局向邱某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五日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但未跟踪督促邱某某整改,案涉土地被违法占用的情形持续存在。 8 月25日,县检察院根据某市辖区内行政案件采取集中诉讼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0 月 8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就该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县某镇违法用地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消除违法占用状态。12月 9 日,某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某镇政府将违法建筑物全部拆除,复垦耕地、园地76.58亩。2022年 7月,第三方机构对复垦土地出具《质量评定报告》,认为土地复垦质量合格,能满足农业生产的要求。某县自然资源局向某区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书面申请。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案涉土地被违法占用的状态已消除,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某区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某区法院同意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怠于履职,经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推进依法行政。该案通过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整改效果进行专业评估,增强了公益修复判断的科学性、中立性和客观性,提升了办案质效。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杨璐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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