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1196号提案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2〕14号
2022-04-19 10:45
张文亮委员:
《关于避免因非农化非粮化对花卉产业采取一刀切处置的建议》(2022119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花卉种植产业发展。农作物是指农业上栽培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花卉属于经济作物范畴,花卉种植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种植设施用地范畴。2020年7月,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对包括花卉种植用地在内的设施农用地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支持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统筹,规范用途管制。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按照以上规定要求,花卉种植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要经批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花卉科研、交易、展览展销、休闲观光度假等花卉产业用地不属设施农业用地范畴,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021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精神,制订我省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6号),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稻谷等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油和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保证可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数量、质量不下降。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等单位,在“二调”耕地数据基础上,划定适宜种粮的水稻生产功能区800万亩。中央明确要求:要切实加强粮食生产,无论是主产区还是产销平衡区、主销区,都要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只增不减。从2020年开始,国家下达我省粮食生产目标每年都有增加,我省认真按照国家对粮食生产部署要求,切实压紧压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目标。
四、区别对待,稳妥推进。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按照保护农民利益、区别对待、稳妥推进的原则,指导市县在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同时,稳妥做好花卉设施农业用地处置工作,规范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出台前已存在的花卉用地,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可以恢复为耕地的,分析历史变化情况,稳妥推进复垦为耕地,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避免一刀切给花农造成重大损失。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何南飞
联 系 人:王友斌
联系电话:0591-87665638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