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立成诉城管非法强拆、诉拆迁公司“宅基地补偿”
两次遭遇枉法裁判的控告信
一、起诉城管非法强拆遭遇枉法裁判
2008年11月3日,武汉市城管局对熊立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熊立成于2009年1月14日将其起诉到法院,一审枉法裁判,他639.45平方米的房屋只有306平方米被认定为合法,其余333.45平方米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二审维持原判。
这一认定是错误的。熊立成一共经过了2次建房申请:
第一次建房申请:
1993年5月20日,熊立成向流芳镇关山村民委员会交纳了建房用地的土地管理费人民币140元;
1993年6月30日,熊立成经申请按批准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交纳了建房的管理费人民币110元
1993年6月30日,熊立成经申请按批准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交纳了建房的建工费人民币66元。
城镇建设管理所批准建房的建筑面积为306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53平方米的《私人建房许可证》。
1993年6月30日,熊立成经申请按批准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交纳了建房的管理费人民币110元和建工费人民币66元,取得武昌县流芳镇城镇建设管理所批准建房的建筑面积为306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53平方米的《私人建房许可证》。
熊立成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了建房用地的土地管理费人民币493元、工本费人民币7元。
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8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1993年7月26日,熊立成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了建房用地的土地管理费人民币493元、工本费人民币7元,于1994年3月1日取得流芳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8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熊立成在“关山村洪刘湾池家湾门前荒山脚下”完成了第一次建房,建起一栋占地面积为153平米、建筑面积为306平米的房屋。
以上是第一次申请建房的交费收据证据。
第二次建房申请:
由于家里有三个儿子,成家立业后将不够住。第一栋房子建起后,熊立成第二次申请建房,进行扩建,紧挨着原房屋又建起一栋建筑面积为306平米(实际测量为333.45平米)的房屋。土地部门、城建部门为他补办了扩建的第二栋房子的缴费手续。
1994年3月24日按平方单价人民币2.33元向武昌县流芳镇城镇建设管理所补交了人民币200元建房费用。
由于土地、城建部门办审批手续的人工作调动,第二栋房子的《私人建房许可证》没有发给熊立成。
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补交了超面积的土地管理费人民币300元。
由于土地、城建部门办审批手续的人工作调动,第二栋房子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没有发给熊立成。
1994年3月24日按平方单价人民币2.33元向武昌县流芳镇城镇建设管理所补交了人民币200元建房费用、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补交了超面积的土地管理费人民币300元,收据显示“批准建筑面积”为306平米、另标注“增加86平米”,这86平米是地下室的面积。因此,第二次批准 的建筑面积为392平米(306平米住房、加86平米地下室)。
这是第二次建房申请缴费。
由于当时,土地部门、承建部门负责为熊立成办建房审批手续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第二栋房子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和《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没有发给熊立成。
两次建房申请都得到了批准,都是合法的:
虽然熊立成第二个房子没拿到证,但不能认为他的第二个房子是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
1994年3月24日熊立成缴纳的建房费、土地管理费收据,正好说明,第二栋房子是土地、承建部门批准同意的。
因此,《行政赔偿判决书(2009)东开行初字第4号》认为1994年3月24日熊立成“补交的费用只是对其建筑面积批准为306平方米的手续上的完善,而不是针对该333.45平方米建筑”,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建一个房子根本不需要缴两次“建房费”、缴两次“土地管理费”,土地、城建部门都是一次性收齐所有费用。
熊立成缴了两次“建房费”、缴了两次“土地管理费”,分明是两次建房申请、两次建房审批。
第一栋306平米、第二栋333.45平米,都是经过了土地、承建部门审批的,都是合法的,都应该得到赔偿。 判决将第二栋333.45平米的房子视为违章建筑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二、起诉拆迁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公司)索赔“宅基地补偿”遭枉法裁判
2008年,拆迁公司因没有和熊立成达成拆迁协议,于是请城管非法强拆了熊立成的房屋。随后,拆迁公司占用熊立成的宅基地,在熊立成的宅基地上盖了楼房。城管败诉后,实际上是由拆迁公司赔偿熊立成房屋,因为赔偿给熊立成的360平米房屋所属的关南社区第三期工程是拆迁公司建的,为拆迁公司所有。
因此,拆迁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公司)和熊立成之间存在征地拆迁关系。拆迁公司在熊立成的宅基地上盖楼,理应向熊立成支付“宅基地补偿”。
然而,一审却认为拆迁公司没有拆熊立成的房子、没有和熊立成签订拆迁协议,就认定拆迁公司和熊立成之间不存在征地拆迁关系,简直是胡说八道。拆迁公司占用熊立成的宅基地盖楼,难道就白占了?
以上2次枉法裁判,黑白颠倒,给熊立成的合法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应该予以纠正,恳请各级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促使这两次枉法裁判得到纠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