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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时间:2022-05-31 22:54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
武汉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202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12月13日,督察组向湖北省反馈了督察报告。对于其中的涉汉问题,武汉市委、市政府诚恳接受,全力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立行立改、真抓实改,积极推动督察反馈各类问题整改落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0〕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重视生态环保工作,把抓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抓好长江大保护,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抓好制度创新,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当好新时代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兼顾、协同增效,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当下改”与“长久立”的基本原则,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统筹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一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和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一体整改落实。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与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大保护和减污降碳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效能,保护好绿水青山。
 
  (一)思想认识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检视差距、查找不足,充分认识武汉独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高水平保护的紧迫性,切实从“国之大者”的高度部署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扛牢生态大市的政治责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把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补齐工作短板、抬高全域发展底板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有序推进督察报告反馈的4个方面13类25项整改任务的整改工作。近期(省整改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9月底之前)完成约16%的整改任务,中期(2023年12月底之前)完成约60%的整改任务,远期(2025年12月底之前)完成整改任务、实现整改目标要求。对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规依纪依法问责到位。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5年,城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不高于3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2.7%;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有效保障饮水安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
 
  (四)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健全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系统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监管和问题整改督办机制。深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改革任务,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快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持续提升现代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政治任务,做到系统学习、全面把握、深刻领悟,不断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深化生态市建设,坚决走符合武汉实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执行《武汉市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严格、规范和精准实施考核。
 
  (二)坚定不移共抓长江大保护。坚决把修复好、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大力实施武汉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进一步优化沿江产业布局,完成《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中涉及武汉企业的关改搬转任务。持续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国土绿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矿山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日常管控。突出加强长江水污染防治,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加强船舶行业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协作,加快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垃圾焚烧发电等环境基础设施,着力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持续实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湖北省和我市湖泊保护条例,科学划定湖泊保护区,严厉打击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防止湖泊面积减少,保障湖泊功能。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共治”,持续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严防劣Ⅴ类水质反弹。巩固城市65个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动流域整体治理和系统修复。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到2025年,全市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以内。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和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修复,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巩固磷石膏治理成效,严格磷化工项目准入。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
 
  (四)加快推动实现绿色崛起。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辩证关系,始终保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立足武汉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现状,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精细操作,按照中央及省统一部署要求,稳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进“气化长江”战略实施,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大力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对接“一带一路”,加快多式联运通道建设,持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含绿量”。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坚决把好项目准入关。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以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为核心,充分利用7个湖北实验室,全面发挥武汉高校科研优势,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政策体系,打造中部绿色技术创新引领区。
 
  (五)持续提升现代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聚焦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为建设美丽武汉提供制度保障。继续深化落实生态环保领域重点改革任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搭建全市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加强生态环保领域地方立法和政策保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决不手软,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全力办理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及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快构建全民环保行动体系,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强化市委书记、市长同时担任组长的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设立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整改工作专班),市整改工作专班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统筹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对涉及全局性、系统性、跨流域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明确牵头单位。每一项整改任务由相关市领导作为责任领导,强化统筹引领和督查督办。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建相应的工作专班,明确专人,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动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整改责任。市委、市政府是全市督察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市督察整改工作负总责,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承担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各区党委和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是具体整改任务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区、本部门和单位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方案制定完善本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具体整改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责任,每项整改任务均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具体责任人,确保责任压实到位。对其中涉及全局性、系统性、跨流域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和资金投入量大、持续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整改任务等重点整改事项,应由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并可增加1名同级班子成员作为责任人。
 
  (三)健全整改机制。根据全省整改交账计划,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调度、交账。在近期集中整改的6个月期限内,实行每月一调度,双月一交账。狠抓跟踪督办,建立全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项目库,对整改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日常、专项和重点检查。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四)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进监督,对反馈问题中存在的党员干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担当、不作为等失职渎职问题,严肃调查处理;对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搞“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依规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规违法行为。
 
  (五)强化信息公开。构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政务新媒体矩阵,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整改工作成效、公开整改工作进展,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区、部门和单位,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形成整改合力。强化舆论引导,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
 
  一、一些领导干部对湖北独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高水平保护的紧迫性缺乏足够认识,抓生态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一些地方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不够,“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明显。有的领导干部强调客观多、检视主观少,比如,认为湖泊水质改善未达目标,主要是由于国家考核目标设定过高;认为河流污染主要原因是先天环境容量不足,而不考虑减污控污。(省序号1)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各区党委和政府(含开发区、功能区工委、管委会,下同)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武汉的能力素质,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班教学、网络培训等学习制度的重要内容,组织举办以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等为主题的专题班次,举办碳达峰碳中和专题讲座,强化对广大干部生态环保理念、意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基层走,形成推进美丽武汉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突出空气、水、耕地等资源环境指标,进一步优化我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区发展定位、发展任务、发展阶段,对各区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考核,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成效作为干部任免、奖惩、评优的重要参考,与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励各级领导干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性。
 
  3.加强对本地污染源排放现状分析,持续开展年度精细化大气污染源清单建设工作,结合本地污染特征开展污染成因分析,支撑本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4.加强督查督办,压实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推进反馈问题整改,确保整改交账任务不反弹,确保其他整改任务达到序时进度,确保整改任务经得起检验。

 
  二、对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省序号2)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林业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切实将长江保护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系统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开展武汉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增强长江保护修复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深化对长江保护修复重要性的认识。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指示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长江保护修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规划引领。编制《武汉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以长江大保护为核心,明确长江生态修复重点任务、区域布局,严格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3.积极推进环境问题整改。制定2021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我市问题整改方案,一体推进各年度长江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确保2022年底之前完成年度整改任务。
 
  4.大力开展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2022年制定《武汉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成立武汉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指挥部及各专项行动指挥部,分年度制定任务清单,统筹推进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2025年底之前,完成《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中涉及武汉企业的关改搬转任务,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5.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市发改委转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园林林业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最大限度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6.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的项目支撑。市发改委组织我市企业申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三、湖北省近年来致力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但“十四五”期间湖北省仍计划上马大量“两高”项目,节能降碳面临较大压力。截至督察进驻前,全省“十四五”期间拟投产达产的“两高”项目共60个,新增能耗2053万吨标准煤,超出湖北省1690万吨标准煤的“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橙色预警。全省上报清单内在建或投产的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6个“两高”项目中,有30个手续不全便开工建设,占83.3%,未批先建问题突出。(省序号9)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严格“两高”项目准入、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落实国家要求,完善能耗双控政策。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总量留有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2.建章立制,完善“两高”项目动态调整清单管理制度。
 
  3.督促相关区对全省30个项目中涉及我市的4个环评批复、土地审查、水资源论证、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全的问题,逐一排查并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逐一整改到位。同时,将4个项目发送相关市直部门对口督促、指导相关区整改。
 

  四、湖北省一些部门对部分重点领域工作统筹谋划不力,相关工作进展滞后。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但湖北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缺少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省级层面既未系统研究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也未对相关地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和2020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为21%和29%,远低于国家要求。(省序号16)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地方金融局、市税务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持续巩固磷石膏综合治理成效,防止问题反弹。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1.强化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反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典型案例通报指出的磷石膏利用问题,进一步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2.巩固成效。严格落实《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做好源头把控,从严磷化工项目准入,防止出现类似问题。
 

  五、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指导不够,相关工作推进滞后。“十三五”期间,湖北省规划的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新增污水管网项目和老旧管网改造项目分别仅完成规划能力目标的61%、74%和63%。《湖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在2020年建成37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截至督察时,仅建成13个,6个尚未动工建设。2019年4月,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各省应在同年5月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省级实施方案,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不力,至2020年4月才印发实施方案,滞后近一年时间。(省序号19)
 
  责任单位:
 
  垃圾处理方面:市城管执法委(牵头),蔡甸区党委和政府
 
  污水处理方面: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2022年底之前,《湖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的涉汉焚烧发电项目(千子山焚烧发电一期项目)建成投用。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提升行动,将“十三五”规划未完成项目调整优化后纳入“十四五”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库,加快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稳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全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原则上应达到70%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2022年3月底之前,印发《武汉市城市管理发展“十四五”规划》,对“十三五”规划项目进行部分整合。
 
  2.加快推进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对项目推进实行月调度,制定推进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压实属地责任。
 
  3.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提升行动有关要求,通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排查整治污水管网功能性与结构性缺陷。在基本完成管网排查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底之前,组织系统分析评估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十四五”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目标,编制“十四五”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库,将“十三五”规划未完成项目调整优化后纳入“十四五”项目库统筹推进。
 
  4.建立全市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分年度制定任务清单,将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统筹考核,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展不力的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信访投诉重视不够,办理不及时,导致问题长期存在。(省序号21)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林业局、市公安局交管局,武汉海事局,市城投集团、武汉地铁集团、市交通投资集团、武汉城建集团、武汉生态投资集团、武汉旅游体育集团,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通过整改,树立全面办信的理念,形成“领导包案、全员办案、执法查案、信访督案”的工作格局,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进信访工作责任压得更实,信访事项办理更加规范,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质效更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整改时限:2022年7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分析研判,完善信访公开、领导接访和包案等制度,强化信访督办。
 
  2.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件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对尚未办结的问题,实行双向交办(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长期难以解决、涉及重大民生的突出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办理;组织力量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信访问题“回头看”工作,对办理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七、此次督察期间,群众继续投诉中国宝武武钢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废气粉尘污染问题。督察发现,该公司焦炉推焦过程无组织排放烟气收集不全,条材厂一炼钢分厂、平煤焦化一号二号煤堆场等的烟粉尘收集不到位问题整改滞后。(省序号23)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武汉平煤焦化焦炉推焦过程烟气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清空一号二号煤堆场,所有生产用煤进入筒仓。武钢有限条材厂一炼钢分厂新建三次烟尘收集处理设施。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之前
 
  整改措施:
 
  1.督促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标业内先进焦化公司制定整改措施,确保2022年底之前对推焦车、拦焦车导烟密封装置进行改造,加强焦炉炉前密闭,提高烟气收集效率,解决推焦过程冒烟现象。
 
  2.督促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一号二号露天煤堆场,所有生产用煤进入筒仓封闭作业。
 
  3.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重新启动并加快一炼钢三次除尘项目建设,确保2022年6月之前建成投运。
 

  八、近年来,湖北省在调整沿江化工企业布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优化布局仍然任重道远。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要求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但湖北省一些地方仍引进一些污染较重的化工项目。(省序号25)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按照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要求,突出规划引领和政策导向,认真实施《湖北省现代化工“十四五”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不断优化沿江化工产业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市发改委转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并组织实施。
 
  2.认真落实《湖北省现代化工“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武汉化工园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3.加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推进化工园区高标准建设,支持引进和发展低碳工艺和绿色产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禁止工艺落后、安全环境风险高的项目进入化工园区发展。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4.严格化工项目环境准入,持续推进日常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九、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将化工园区确认工作交市州政府,但有的市州又把园区审查责任推给县区,造成个别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把关不严。(省序号28)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和《关于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各区强化园区审查确认责任,严格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把关。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按照《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及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十、全省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达12480个,溯源和整治任务繁重。(省序号32)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在“十四五”时期实现“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纳入长江高水平保护攻坚提升行动,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在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基础上,完成一批立行立改整治任务。
 
  2.分年度制定工作任务清单,深入实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评审评定、工作进度提醒、组织现场推进、典型示范引领五项工作机制,2022年底之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推进解决一批问题,2023年底之前完成70%左右的整治工作,再利用2年时间即2025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十一、湖北省污水管网历史欠账较多,缺口较大,污水集中收集率长期处于全国靠后位置。督察发现,湖北省现有管网错接漏接混接、地下水入渗等问题突出。全省17个市州仅3个基本完成管网排查工作。(省序号33)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管网破损、混错接、外水混入及管网覆盖空白区等突出问题治理,进一步提升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到2025年,全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原则上应达到70%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督导各区2022年底之前以管网破损、混错接、外水混入以及管网覆盖空白区等突出问题为重点,结合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全面排查检测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立管网台账和问题整改清单。
 
  2.督导各区根据污水收集管网问题整改清单,明确具体整改项目,制定整改项目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进度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
 
  3.将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情况纳入统筹考核,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不力的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十二、管网条件最好的武汉市共探测出混错接点3932个,在已完成缺陷检查的2991公里管网中就发现三、四级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共计17726个,平均每公里5.9个缺陷。(省序号34)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完成问题反馈中已排查出的3932个管网混错接点及17726个缺陷修复工作,逐步形成管网排查、整改长效工作机制。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各区于2022年2月底之前制定排水管网混错接、缺陷问题整改计划。完成排查发现的3932个混错接点及17726个结构性、功能性缺陷整改工作,2022年底之前完成50%整改工作,2023年基本完成整改。市水务局针对已改造点位同步开展抽检复核,抽检比例不低于20%。
 
  2.按照管网维护职责划分,2022年6月底之前制定排水管网排查方案,分年度实施排水管网排查,依据排查结果制定次年改造任务计划,形成动态、常态化的排查机制,争取3至5年为一个全覆盖排查周期,同时形成排查整改、逐年完善的长效机制。
 

  十三、湖北省磷石膏库(含在用、闭库和停用)共37座,磷石膏累计堆存量达2.96亿吨,其中有18座距长江和汉江干流不足5公里,对长江水环境安全构成较大风险隐患。部分磷石膏库由于管理不到位已发生渗漏,污染周边水体。(省序号37)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加强对磷石膏库的环境和安全监管、排查整治。做好磷石膏库的闭库治理、土地复垦工作和地下水污染治理。依法做好磷石膏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加强磷石膏库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督促企业做好磷石膏库的地下水监测、调查和污染治理。将“三磷”(含磷石膏库)执法工作列入年度执法要点和执法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持续推进日常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2.加大磷石膏库的核查力度,确保底数无遗漏。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严格新建磷石膏库项目用地审批。新建磷石膏库用地审批严格执行“三个一律”要求;在相关部门和政府决定尾矿库关闭后3个月内,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并敦促其按照方案拟定的工作时限完成土地复垦。加强规划的源头管控。严格执行武汉市矿产资源规划,“十四五”期间不再增设固体矿产矿业权,不再延续到期固体矿产矿业权,从源头上杜绝磷石膏库相关风险。
 
  4.配合做好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税目范围立法工作,依法做好磷石膏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十四、全省长江干流现有合法修造船企业49家,还有一些无手续企业非法营业。这些企业普遍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直排,也没有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长江生态和水质安全构成威胁。(省序号42)
 
  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江岸区、江汉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党委和政府,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督促修造船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长江干流合法修造船企业按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依法查处长江干流无手续的修造船企业违法造修船行为。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予以行政许可。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之前
 
  整改措施:
 
  1.2022年8月底之前,各责任单位通过详细排查,制定整改台账。对长江干流无手续的修造船企业列出整改时限,指导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船舶修造许可申报。依法完善长江干流修造船企业环评手续,督促各区和企业规范、强化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指导督促各区和企业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舾装码头申报岸线使用;对长江干流未按照规定办理涉河建设许可手续的修造船企业督促分类整改,完善涉河建设许可手续。完成属地长江干流合法修造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下达整改清单。
 
  2.2022年10月底之前,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区在时限内完成整改。对监督检查认定为未整改到位或者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办。
 
  3.2022年11月底之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挂账销号的方式逐一解决。2022年12月底之前,总结整改经验,拟制整改报告。
 

  十五、有5家企业使用明令禁止的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湖北省海通船业有限公司将带有油污的船舶部件和废弃物直接浸泡在江水中,冲滩拆船变成泡水拆船。武汉市华夏船务有限公司金口船厂将含油压舱水直接泵入长江。豫新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黄冈市江润造船有限公司等将废机油直接倾倒在江滩上,与其他固废混合后推入江中或者就地掩埋,严重污染环境。(省序号44)
 
  责任单位:江夏区党委和政府(牵头),市经信局、武汉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督促、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企业冲滩拆船、违规拆船,防止拆船污染水域环境。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加强检查巡查,严防违规拆船行为死灰复燃。
 
  2.督促企业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强化污染物收集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加强危险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废机油等危险废弃物的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
 
  3.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企业开展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针对性制定整治方案,积极推进治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查处理。
 

  十六、船舶污染防治仍需加强。多个地市对船舶垃圾、污水、含油废水量底数不清,即使工作起步较早的宜昌市目前每年接收处理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废水量也不足产生量的5%,不到处理能力的10%。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仍需加快推进,2020年全省岸电累计使用368万度,货运码头用电仅占全省岸电总电量的6.1%。(省序号47)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武汉海事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武汉供电公司,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到2022年底之前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服务和支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2022年5月底之前完成所有涉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设施设备改造。
 
  2.巩固污染防治总体能力。船舶港口所在区政府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责任,每2年组织对本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3.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管理。2022年起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覆盖到港中国籍营运船舶。
 
  4.加快岸电建设完善和推广使用。2023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受电设施改造。认真落实低压岸电接插件国家标准,推动武汉供电公司有序开展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并做好运营服务,提升岸电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
 
  5.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务、海事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监督检查。
 

  十七、2012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要求编制湖泊保护规划,但大部分地方行动迟缓,一些湖泊的保护详细规划至督察进驻仍未编制。部分已批准实施的规划现状调查不实,制定的保护措施不到位。(省序号48)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督导全市各涉湖区全面完成列入保护名录的单个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编制,并按程序审核批复,推进湖泊生态保护。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全面清理全市湖泊保护规划编制及批复情况,指导督促全市2022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列入保护名录的单个湖泊保护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
 
  2.指导各区对已批准实施的湖泊保护详细规划进行梳理,对存在现状调查不实、制定的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
 
  3.加大对全市湖泊形态监测核查力度,对发现填湖占湖问题,依法及时查处。
 
  4.加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湖意识。
 

  十八、武汉市朱家湖西侧湖面自1992年起由华能阳逻电厂征用并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作为排灰场使用,2015年经武汉市水务部门与新洲区政府多轮研究,确定将朱家湖原有堆放粉煤灰的区域纳入湖泊蓝线范围,计划通过整治逐步将粉煤灰堆场还原成水面,恢复湖泊功能。但新洲区在2020年编制《武汉市新洲区朱家湖保护规划》时,对湖泊被占用的情况只字未提,也未提出还原水面、恢复湖泊功能的具体要求或措施;华能阳逻电厂仅委托粉煤灰利用企业自行采挖,也未制定还原水面的具体措施。(省序号49)
 
  责任单位:新洲区党委和政府(牵头),市水务局,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逻电厂)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通过整改,达到“退灰还湖”,恢复湖泊既有水面和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修订完善朱家湖保护详细规划。对阳逻电厂排灰场占用朱家湖保护范围,影响湖泊水面环境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规划和措施。规划修订完善后组织专家评审,2022年4月底之前完成。
 
  2.加快推进现有存量灰渣清理和利用。一是2022年1月底之前已完成对阳逻电厂储灰场灰渣清理和利用的环保论证,以实现环保科学利用。二是2022年3月底之前已完成朱家湖阳逻电厂排灰场现有存量灰渣占用面积、堆积深度测量,锁定现有灰渣存量150.69万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储灰分布区域、清理施工图,为下一步清理整治提供依据。三是明确灰渣作为新型墙体砖等生产原材料利用和在开发建设项目上用于土方填筑利用,2022年5月底之前完成。四是对现有分散灰渣进行收拢,湿灰渣清疏、过滤、归堆,过渡堆放,以便加快现有存量灰渣清理外运,2022年5月底之前完成。五是由新洲区政府主导,相关单位和阳逻电厂为主体,联合实施存量灰渣清挖外运和合理利用。现有存量灰渣清理完成后,对湖泊底面进行清理平整,对岸坡进行整形,恢复自然生态,2024年12月底之前完成。
 
  3.建立长效机制,一并管护。坚持谁属地、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原则,企地联动,完善河湖长责任制,落实巡查保洁机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机制,强化管护措施,确保“三无”(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污水无直排),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
 

  十九、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位于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应当划入湖泊保护区加以保护,但一些地方在编制湖泊保护详细规划时,有的未将与大湖相连的湖边塘划入湖泊保护区,有的按照湖边塘被违法填占的事实来划定湖泊保护区,而不要求恢复湖面。(省序号50)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全市将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划入湖泊保护区,依法依规加以保护。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之前
 
  整改措施:
 
  1.组织各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详细规划进行复核,对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湖边塘未划入湖泊保护区的,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划入湖泊保护区,并修正规划成果。
 
  2.加大对全市湖泊形态监测核查力度,对发现填湖占湖问题,依法及时查处。
 

  二十、由于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环湖区域生活污水入湖情况仍未根治。武汉市2018年启动南湖水环境治理攻坚三年行动以来,在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督察组对武汉市上报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的项目进行抽查,发现南湖流域雨污分流还不到位,仍有生活污水混入雨水管排放入湖。监测结果显示,2021年1月至8月南湖水质仍为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难以按期完成已确定的整改目标。(省序号53)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洪山区党委和政府,东湖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推动南湖水质持续向好,按期完成已确定的整改目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深化开展管网提质增效工作。一是2022年底之前对前期已整改的管网混错接、缺陷等问题点位展开复核,2023年底之前完成对问题反弹点位的改造。二是2022年底之前,对雨污分流不到位的重点片区管网系统开展复查,2023年底之前针对新发现的管网混错接、缺陷等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改造。三是2023年底之前完成对重点片区老旧管网更新改造。
 
  2.提升污水收集与处理能力。2022年底之前完成茶山刘片区污水快速通道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2023年底之前完成龙王嘴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并通水运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日。
 
  3.强化日常维护管理。开展南湖流域雨污管涵清淤,最大限度减少淤积;定期开展巡湖及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完善智慧监管平台。深入推进南湖流域水环境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初步实现流域内涉水对象的监测、预警、管控、整改统筹管理。
 

  二十一、近年来,湖北省建筑用石材生产行业快速发展,2019年全省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产量较2015年增加719%。督察发现,一些石材开采企业重开采轻修复,生态破坏问题多发。(省序号57)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系统谋划矿业资源开发,严管金属、非金属矿业权的审批。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在武汉市矿产资源开发“十四五”规划中明确,严格限制矿山勘查开发,不再新增固体矿产采矿权。
 
  2.目前在产的唯一非金属矿业权(武钢集团乌龙泉矿)在2023年4月到期后不再延续。
 
  3.督促乌龙泉矿完成生态修复方案,监督其在有效期内按修复方案边开采边修复。
 
  4.强化执法监察。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强化矿山开采动态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矿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形成震慑。
 

  二十二、《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省份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长江干线及重要支流沿线化肥农药使用量要减少3%-5%。但湖北省有关部门未细化工作措施,既没有按要求分解减量目标,也没有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工作推动主要靠减肥减药示范项目“以点带面”。督察发现,减肥减药示范项目覆盖面小,难以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甚至有示范户表示化肥农药用量并未减少,由于病虫害较多,2021年农药用量反而更多。根据统计部门数据,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为267.3万吨,比2015年减少近20%。这些数据虽然是村级上报的“全面统计”,但主要依靠“估算”。督察组在宜昌、荆州随机抽查4个村庄,均无法提供化肥用量统计原始台账,化肥使用量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省序号62)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统计局,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党委和政府,武汉经开区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化行动,力争到2025年全市化肥用量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持续推进基层统计台账建设,建立化肥、农药使用量等指标基层统计原始统计凭证、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保障武汉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2.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年度制定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作方案,明确减量目标、技术措施、工作保障等,指导各相关区因地制宜细化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作。
 
  3.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化行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畜禽粪肥就近还田、秸秆肥料化还田、绿肥翻压还田等有机肥替代化肥措施,指导农民科学选肥用肥。加大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先进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力争到2025年全市化肥用量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
 
  4.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化行动。加强绿色防控,举办示范样板,推广健康栽培、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十四五”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55%。强化统防统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农机补贴、农技指导等方式扶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与药剂,“十四五”末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5%以上。
 
  5.加强农药化肥减量化工作考核。将农药化肥减量化工作考核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事项,进一步压实各相关区责任。
 
  6.对化肥使用量数据立行立改,加强村级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7.对农业农村基础数据举一反三抓整改。加强历史台账整理,补齐原始资料,规范年报工作,确保数出有据。
 
  8.建立长效机制标本兼治抓整改。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工作组织管理,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加强农村统计“双基”制度建设。
 

  二十三、测土配方施肥是化肥减量重要措施之一,湖北省上报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技术覆盖率达到9334%。督察发现,湖北省将施肥建议卡发放覆盖面积等也当作测土配方技术覆盖面积;全省测土取样数量远低于《测土配方技术规程》要求,所测数据难以反映各地耕地实际情况;施肥建议方案虽然每年都下发,但基本“无人问津”。全省测土配方技术实际覆盖范围远小于上报数据。(省序号63)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党委和政府,武汉经开区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力度,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到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完善取土化验工作。增加取土采样密度,充分利用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养分数据成果,为制定科学施肥配方提供数据支撑。
 
  2.进一步优化施肥方案。在春耕、秋播关键农时季节,发布主要农作物施肥指导意见,指导科学施肥。
 
  3.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开展科学施肥培训力度。
 
  4.进一步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效果跟踪评价,到2025年全市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
 
  5.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在春耕、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及时发布主要农作物施肥“大配方”,指导各相关区因地制宜“小调整”。
 

  二十四、由于《湖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垃圾焚烧项目推进不力,湖北现有的71座生活垃圾填埋场中,19座超过设计能力运行,其中5座日处理量超过设计能力200%;26座库容使用年限不足5年。(省序号64)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牵头),青山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新洲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全市焚烧处理能力(含水泥窑协同)占比达到70%以上,至2023年底,武汉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对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行月调度,逐个项目制定推进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压实属地责任,确保2022年底焚烧处理能力(含水泥窑协同)占比达到70%以上。
 
  2.大力推动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优先采用焚烧发电处理方式。
 
  3.2022年底之前,针对环保督察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督导各区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十五、武汉市“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底武汉市建成区要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但截至督察进驻时,武汉市每天仍有3000吨垃圾进行填埋处理,唯一列入规划的千子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至督察进驻时仍未建成。(省序号66)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牵头),青山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新洲区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目标:至2023年底,武汉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列入规划的千子山垃圾发电项目,2022年6月底之前建成投产。至2025年底,建成6个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全市新增生活垃圾发电处置能力12700吨/日。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推进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武汉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压实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委、区政府的主体责任,推进规划确定的项目建设,提升全市发电处置能力。青山区加快推进江南东部垃圾发电厂二期项目建设,2023年12月底之前建成投运;蔡甸区加快推进武汉西南部生活垃圾发电一期和二期项目建设,2023年12月底之前建成投运;江夏区加快推进武汉南部生活垃圾发电厂技改提升项目、燃料化预处理项目建设,2023年12月底之前建成投运;东西湖区加快推进江北西部生活垃圾发电扩建项目建设,2023年12月底之前建成投运;新洲区加快推进武汉东北部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2025年12月底之前建成投运。
 
  2.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项目规划选址、立项、供地、环评等各环节加强指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帮助各区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间,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合规、平稳、高标准、快速度建设。
 
  3.完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机制,2023年底由日常填埋功能转型为应急兜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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