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动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这种分散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解决机构重复设置、职能相互交叉、信息分散隔绝等问题。
自2016年6月24日起,我区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说明》。房产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房屋、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原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受理的各类房产登记业务,于2016年6月22日至23日停止受理,房屋抵押注销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此外,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房屋土地证不需要更换。有关部分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小产权房不能登记发证。
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大厅办公。咨询电话:027-81816586。
江夏区不动产登记24日正式启动 登记业务由国土局办理
新江夏讯(记者 吴树华 但诗晴) 昨日,区委宣传部、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区政务中心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于6月24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将作如下安排:
一、将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水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合并,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隶属于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导,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业务,其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
二、自2016年6月24日起,我区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房屋、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016年6月24日前,原房产、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由房产、林业部门发放证书;原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受理的各类房产登记业务,于2016年6月22日至23日停止受理,房屋抵押注销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三、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大厅办公。咨询电话:027-81816586。
四、登记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登记部门提醒
因此项工作面广人多,请广大市民合理安排登记时间。原持有相关证照的,暂不必更换新政,旧证同时有效。需要进入交易程序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有拥堵,请予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