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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关于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的诡辩

时间:2022-01-18 23:26来源:主任信箱 作者:admin 点击:
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缴清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涉嫌以政府补贴的名义又将9387万元退给了该公司,先征后返,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缴清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涉嫌以政府补贴的名义又将9387万元退给了该公司,先征后返,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多个国家财政收支管理规定,请武汉市财政局依法查处。【证据】百度搜索《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http://pdf.dfcfw.com/pdf/H2_AN201606270016233238_01.pdf 该公告PDF第3页披露: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露: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法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6/wg201606/201610/t20161021_2440102.htm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快速回复:

  中航通飞项目是2012年省市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项目落户高新区。根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航空工业发展有关情况的会议纪要》、武汉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10日《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落户武汉的会议纪要》,市委市政府明确,“全力支持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在东湖开发区建立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并将开启绿色通道,在土地供应、人员落户、配偶就业、住房、税收、人才政策上给予优惠。”高新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支持项目落户。 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和合作协议,经光电办申请审核,投促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会签,委领导签批同意,2015年9月落实拨付武汉中航通飞产业支持9012万元、2016年4月落实拨付产业支持375万元。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中航通飞项目于2012年7月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给予中航通飞的产业补贴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综上所述,财政局按照湖北省、武汉市相关会议纪要精神落实相关重点项目产业奖励政策,不涉嫌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
关于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的诡辩:
“中航通飞项目于2012年7月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给予中航通飞的产业补贴(9387万元)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恰好是9387万元。
——这么典型的先征后返、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别说是在2012年,即使是在2000年也是违法违规的。

武汉中航通飞该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及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2000年6月16日颁布实施,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来源:http://www.mnr.gov.cn/zt/zh/xzzfgs/yj/sf/201702/t20170206_2029907.html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1〕13号)第二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一)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来源:http://www.sxdi.gov.cn/zcfg/gjflfg/201511167804.html
 
  3、《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来源:http://f.mnr.gov.cn/201702/t20170206_1436136.html

  4、《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来源:https://www.spp.gov.cn/jwzn/201404/t20140428_71447.shtml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五条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21751.htm

  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来源: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7/caizhengbuwengao20075/200805/t20080519_26378.htm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2006年12月17日发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来源:

  8、《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第七条,再次重申“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来源:http://f.mnr.gov.cn/201702/t20170206_1436122.html

  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来源:http://www.mnr.gov.cn/zt/zh/xzzfgs/yj/gz/201702/t20170206_2029891.html

  10、《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36111.htm

  1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2014年11月27日发布: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2/09/content_9295.htm

  1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2014年9月10日发布:15.1.1移送情形,第二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批准、占用土地、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14806.htm

  1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六、重特大案件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重大案件标准为:(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标准为:(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来源: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907/t20190726_197818.html

  14、《刑法》(主席令第30号)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7/content_4680.htm

  15、《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7_365256.shtml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12/t20201230_504430.shtml#2

  17、《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7_365256.shtml

  18、《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7_365256.shtml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来源: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8-03/21/content_2052362.htm

  2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8/14/content_5534841.htm

  21、《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7/content_4680.htm

  2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7/content_4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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