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拒不依法查处“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的公益诉讼线索》
我通过百度搜索到《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http://pdf.dfcfw.com/pdf/H2_AN201606270016233238_01.pdf 该公告PDF第3页披露:项目公司(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露: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第6页“(五)违约责任”中还提到“预售证”,说明这是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写字楼是要对外出售的。这是典型的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
2019年11月16日,我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一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快递单号:1134949061778,请求“依法查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7.1.2 级别管辖第二款、第四款第(1)项。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没有依法将“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15.1.1移送情形第二款。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1〕13号)“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二)特大案件: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为9387万元,属于特大案件,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部门和武汉市国土部门都拒不立案调查,理应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亲自立案查处,而不是踢皮球踢给下级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以下检察监督职责:
1、恳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追缴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
2、如果行政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拒不依法履行职责——拒不依法查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的土地违法行为,恳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恳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的线索证据依法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https://www.spp.gov.cn/spp/tt/201910/t20191024_435925.shtml 四是认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针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违法储备土地“炒地皮”等问题,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4826件。通过办案督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290.2亿元,督促行政机关收回被非法占用国有土地3.79万亩、没收地上建筑物66.22万平方米。
此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送:@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www.12337.gov.cn
公益诉讼线索提供人:彭永胜
2021-08-0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属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范围
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的证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发短信明确拒绝履行检察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