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包拆迁”中,为了利益最大化,承包人(拆迁公司)找各种理由压低拆迁补偿,克扣下来的补偿款和还建房,就成了承包人的利润。承包人(拆迁公司)的合法收入是拆迁代办费。专项账户里的拆迁补偿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只能补偿给拆迁户;还建房是专项物资,只能补偿给拆迁户。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如何处置?《打包拆迁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是否约定: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归拆迁承包人所有?如果承包人(拆迁公司)将专项账户里剩余的拆迁补偿资金占为己有,就涉嫌贪污犯罪。如果承包人(拆迁公司)将剩余的还建房占为己有、瓜分、倒卖,就涉嫌贪污犯罪。即使有协议约定,该协议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
“打包拆迁”可能的政策依据是:1997年1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并生效的《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鄂政发[1997]5号)。这个文件第三条规定“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
但是,2004年06月0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四条规定“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第六条规定“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第八条规定“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打包拆迁】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的相关裁判文书26份:
“打包拆迁”可能的政策依据是:1997年1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并生效的《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鄂政发[1997]5号)。这个文件第三条规定“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
但是,2004年06月0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四条规定“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第六条规定“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第八条规定“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打包拆迁】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的相关裁判文书26份:
2、东湖高新区:(2020)鄂0111民初1189号:花山街:签订的是打包协议;
7、黄陂区:(2016)鄂01行初175号:统征包干费用;
10、黄陂区:(2016)鄂01行终531号:统征包干协议;
15、江夏区:(2017)鄂01行初784号:拆迁还建包干协议书;
24、新洲区:(2019)鄂01行终248号:包干协议;
25、新洲区:(2019)鄂71行初176号:征地包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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